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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2010 年 12 月 3 1 日. 2006 年,交通部印发了 《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 ; 有 15 个省市完成了一批以上的信用评价工作, 11 个省市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并应用于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管理。 我省从 2006 年开始,到 2009 年共计进行了 7 期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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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2010年12月31日
2006年,交通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有15个省市完成了一批以上的信用评价工作,11个省市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并应用于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管理。 我省从2006年开始,到2009年共计进行了7期信用评价。
2009年,交通运输部结合各省信用评价工作经验和总结,连续出台了: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之后组织了培训和宣贯工作。
总体思路: 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原则: 统一标准,全国互认 统一平台,信息共享 统一进度,覆盖行业 统一等级,奖惩并举
陕西省信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监理和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
与部办法比较:《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工作,参与我省公路建设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确定了各单位职责 第七条 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 (三)负责省内注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动态审核;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
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工作,负责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工作,负责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
第八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干线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 (二)负责全省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全省干线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工作,负责受理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项目法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厅质监站; (二)负责所属干线公路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审核,并报省公路局;
第十条 项目法人及其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的即时填报;以及所辖现场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现场管理机构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项目法人。
3、进一步明确了奖惩信息的来源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4、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资格预审阶段可免于资格预审直接通过,标段较多时允许通过两个及以上标段资格预审;投标阶段可降低投标担保金额或采用银行保函代替,投标时可享受信用加分奖励;连续两年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可视情况允许同时中两个及以上标段;
(二)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可视情况享受信用加分奖励(但分值应低于AA级); (三)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不享受信用加分奖励或信用扣分限制; (四)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信用扣分限制;投标阶段可增加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时可给予信用扣分限制;连续两年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按信用等级D级从业单位对待;
(五)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禁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取值范围在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每期信用评价结果时予以告知。具体信用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交通运输部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省交通运输厅 汇总、计算 厅质监站 省公路局 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现场管理机构 地方所管高速、干线公路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4)。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
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3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