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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HR 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HR 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最低工资调整成本压力. 三十年转折点. 转折期. 1949 年史称“改天换地”,毛泽东“敢叫日月换新天”的社会理想得以实现; 1978 年史称“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从此拉开了序幕,并一步一步成了时代的最强音; 2008 年出现“经济危机”,中国经济开始步入转型新时代; 2011 年建党 90 年、辛亥革命 100 年、入世 10 年、十二五第 1 年、社保启动年。. 把握第三次转折期的时间节点.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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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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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R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HR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2. HR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HR之两会观注:缩小收入差距“逐步”变“尽快” 最低工资调整成本压力

  3. 三十年转折点 转折期 1949年史称“改天换地”,毛泽东“敢叫日月换新天”的社会理想得以实现; 1978年史称“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从此拉开了序幕,并一步一步成了时代的最强音; 2008年出现“经济危机”,中国经济开始步入转型新时代; 2011年建党90年、辛亥革命100年、入世10年、十二五第1年、社保启动年。

  4. 把握第三次转折期的时间节点 2013 201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结束 五年社保过渡 2008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社会保险法实施 劳动合同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30年前,邓小平讲经济改革,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 30年后,胡锦涛讲体制改革,让所有人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30年前,我们讲土地承包,30年后我们讲土地流转, 人生有多少三十年?

  5. 人力资源是危还是机?(解读内需经济) 三审延后的第一个原因,是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为了避免因社保问题,如强化参保、要求足额缴费等加重企业负担   这一因由似乎有违在经济寒风最凛冽的年初全国上下达成的那个共识:越是经济困难时刻,越要改善民生;金融危机,也是完善社会政策、加快社会改革之机;越是公平公正,越能同心御寒。中国舆论也一度不厌其烦地重温30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通过推进社会改革应对经济大萧条的历史经验,是否随着经济复苏苗头初露而抛诸脑后? 何况,中国经济的痼疾在内需不旺,社保制度不健全则是多数国民无钱消费、不敢消费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解民众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险法,是“救急”与谋长远兼备的良法,没有理由继续拖延。 人力资源者(服务机构)或将成为主导中国的产业转型升级的最重要因素!

  6. 识机通变·知微善反(天道酬勤) 2011年的政策调整,准备好了吗?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社会平均工资与最低工资调整 天 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垫付追偿办法 社会保险监察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工伤保险办法與生育保险办法修订 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改革、新农保政策落实

  7. 厚德容纳·运行不息(地道酬善) 《管子·霸言》:“立政出令,用人道;施爵禄,用地道;举大事,用天道。 地道 和谐与幸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实施。 和谐 现在什么都在涨,唯一就是工资不涨。而現在应该是企業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给工人适当加薪,這是一些厂商比较一致的看法。他们希望不要发生过激事件,让自己陷入被动,反为不美。 分享

  8. 势有顺逆,术有奇正(人道酬诚) 人道 减员增效 成本优化 决定关闭 策略搬迁 借机扩张 转型升级 存乎一心 纵横捭阖,合纵连横,事在人为

  9. 大象无形,大道无术 此消彼长,关注人力成本的同时要看到税收调整减免的动作,企业的成本并不一定是在增加。 • 视野篇-有人就有经济 • 劳工回流企业慌·产业内迁布局初现 • 最低工资再上调·启动收入倍增计划 • 个税预调级调距·增值税将覆营业税

  10. 欲赴川渝招工 首吃“闭门羹” • 为缓解春节后的“用工荒”,绍兴市提早做起了准备,向西部的四川、重庆等几个劳务输出大省抛出了招工“橄榄枝”。孰料,却意外遭到对方婉拒,第一回吃了个 “闭门羹”。抢吃“虫儿”的已不只是传统的沿海地区了,昔日的劳务输出大省也开始一改常态地劝说农民工回乡打工。 • 过去一直都是四川、重庆等地政府部门主动过来绍兴“拉关系”,希望能将他们当地的农民带进城来打工。而如今,四川、重庆等地引进了许多大项目,需要大量的工人。为此,当地的劳动部门不乏派人到长三角一带来看望进城农民工的情况,目的就是做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劝说农民工回去。此情此景,在张浩看来,真是今时不同往日了。另据记者了解,不仅是川渝,今年在湖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也可能出现农民工回流务工的现象。 凡是1月22日之前应聘成功者,入职后即发放价值约100元的床上用品一套,外加200元的红包;入职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即补贴首月生活补助金400元人民币,还全额报销前往深圳园区参加培训的路费、体检费。

  11. 深圳富士康万人排队求职,工资涨至3600

  12. 有人就有经济 • 不光城市农村用工也“荒” 更多年轻人家门口创业 • 用工荒下工头囤人居奇 谁手上有人谁就掌握定价权 • 民工争夺战硝烟四起 天价蓝领将企业逼往境外 • 用工荒困扰沿海企业 专家呼吁政府引导企业转型 • “用工荒”的背后是劳动力价值变化 • “用工荒”在内地蔓延 催生另类招聘 • 外媒称东南企业现用工荒 中国人工资将涨15% • 沪上企业齐喊用工荒 业内称上海工资缺乏吸引力 • 京沪粤用工荒逼各地“抢人”3000元难招木工 • 长三角遇严重用工荒 南京上万岗位招工不足一成 • 珠三角九市节后普工紧缺 企业普遍上调薪酬 • 珠三角地区用工荒调查:用工歧视成重要原因 • 用工荒蔓延全国殃及劳务输出大省 • 专家破解2011“用工荒”根源 产业升级是出路 • 用工荒与就业难的现实困局 • 别以笼统的“用工荒”遮蔽复杂现实 • 辩证看待节后“用工荒” 结构性用工荒 年龄结构:20-30荒,40-50慌 教育结构:高学历慌,低学历荒 薪资结构:低薪企荒,高薪企悠 技术结构:有技术荒,无技术慌 地域结构:东南沿海荒、内地难

  13. 聚焦第四极,能源金三角 “能源金三角”规划将获批 大西北的战略重要性,在即将联袂出台的两项重大国家决策中表露无遗。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透露,2011年的某一天,酝酿已久的《陕甘宁蒙“能源金三角”战略规划》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将获得国家正式批复公布。 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 半年后,全球2/3的iPad,都将是成都制造。 明后年,全球1/3的笔记本电脑,可能出自重庆。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 《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

  14. 七大战略新兴产业破冰-精彩各异 政策给力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根据规划,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

  15. 用更多的耐性与理性理解政策变化 市场经济 政策支持 企业也期待着人力资源部门在变革的创造过程中扮演更积极重要的角色,成为知经营所需、为经营所想、据经营所为的真正的战略合作伙伴。

  16. “多视角”人力成本的理解和把握

  17. “多视角”人力成本的理解和把握 工资总额(企) 工资薪金(税) 职工薪酬(财) 缴费基数(险)

  18. 劳动体系的工资总额(企)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 及司法解释 多视角 工资支付办法 及社会保障 劳动统计 与财税口径 工资总额、社平工资、最低工资 、平均工资、上月工资、合同工资、试用工资、加班工资、医疗期工资、产假工资、计薪天数、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处罚金、滞纳金、应得工资

  19. 劳动体系的工资总额之职工福利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20. 职工福利之交通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21. 会计准则的职工薪酬(财) 职工的定义: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对其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

  22. 职工薪酬的范围(财) 职工薪酬的范围: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费, 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比如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2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险)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文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劳动统计基层报表制度》

  2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险) 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文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一系列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5.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险) 1 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凡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都叫工资总额。 研究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也就是让我们获得了一切优化成本基础及其操作可能性。 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只要是企业在岗职工的,不论其列支科目、支付形式如何,均属工资总额。 2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4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 3

  26.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险) 不计入工资总额 计入工资总额 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 保险福利 • 兼职补贴 • 稿酬课酬 • 误餐补助 • 自带工具 • 经济补偿 • 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奖金提成 • 津贴补贴 • 特殊项目 不考虑经费来源与形式 按报告期实发数为统计 工资总额 补发 按实发时间统计 个税社保应计入 以在岗职工为前提

  27.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统计时只包括属于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劳动报酬的费用。 1、包括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  2、包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为了不使在岗职工的工资受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8.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统计时,确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应考虑支付的对象是不是在岗职工。 1、如果支付的对象是在岗职工,支付的费用又属于劳动报酬,则此项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如果支付的对象不是在岗职工,而是在岗职工范围以外的人员(如: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等),即使支付的费用(或补贴)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也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 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9. 在岗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 原则上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关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形式输出的劳务工如果工资仍由劳务输出机构(公司)直接发放,统计为劳务输出机构(公司)的在岗职工;如果他们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则应统计为用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1)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2)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3)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4)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30. 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1、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  2、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3、其支付的项目,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予承认的;  4、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   5、支付的形式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

  31.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实发工资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如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根据经济增长情况提取的效益工资,在报告期内尚未使用完的,统计报告期工资总额时,只能统计报告期内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而不能统计提取的全部效益工资。 实发工资是指报告期内已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工资,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如报告期内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补发工资等,在报告期内实际未支付,而是跨报告期(如跨月、季、年)支付的,这些费用均应统计在实发月的工资总额中,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失业等个人帐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32. 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5.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33. 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 (共19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指国家级、省市级)。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6)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7)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8)稿费、发给外单位人员的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4. 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二(共19项) (9)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0)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1)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担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2)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3)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4)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5)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6)支付给参加单位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8)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9)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35. 工资薪金的计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6. 工资薪金的计税公式 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雇主代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

  37. 企业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的界定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8. 薪酬与所得税 • 薪酬水平低,个人所得税少,但企业所得税多; • 薪酬水平高,个人所得税多,但企业所得税少。 薪酬给付的同时会增加相应的政策支出费用,所谓的政策成本是政策要求企业承担的支出义务或者允许企业使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而且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 • 企业加薪,企业所得税减免25%,也就是由政府买单了25%; • 企业在自己的承受能力内增加工资、考虑由此而增加的社保支出; 企业增加工资薪金在上下限(2339/11694)以内,社保支出随之增加;但工资薪金及社保的抵税效应使总支出基本与所增加的工资薪金总额持平,企业可在自己的承受能力内增加工资薪金、不必过多地考虑由此而增加的社保支出。 • 如:X*(1+45.6%+8.3%)* 75%=实际增加成本

  39. 所得税法的工资比对   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40. 提起征点、减少级次.调整级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与网民交流公平分配问题时透露,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起征点话题已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3月2日讨论,两会后公布。 今年要做的就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国际上一般4到5级税率,中国早就该调了,”据悉这次税改计划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适当扩大级距。   改革后,第一级有望调到2000元,对应5%的税率。“下一个级距可以到2万元,这个区间适用10%的税率,这样税率相当于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   此外,按照规划,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工薪所得一个水平,即2000元。

  41.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42.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43.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4]89号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44. X*(1-20%)*20%=(X-2000)*20%-37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月)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次) • 1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20 - 0 • 2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 20 - 0 • 3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 4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 0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 25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x=19375(元);即当收入额为19375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收入额小于19375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收入额大于19375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但是,领取劳务报酬所得要考虑各地代开发票的不同要求。

  45.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①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6.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①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47.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8.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49. 十三薪已是传说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2009-0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 2、所谓“十三薪”实际上已经给国家指定为不需要缴税的经济补偿金了,甚至可以预付; 3、所谓“十三薪”已被明确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4、所谓“十三薪”转变的年终奖金已被应用到年薪制等不同薪酬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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