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第三编 家庭制度

第三编 家庭制度. 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广义:涉及民、宪、刑、行政、劳动、婚姻法等; 狭义:仅涉及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后果。 直接:仅及于夫妻之间关系的效力; 间接:及于第三人的效力。. (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1、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且承担家庭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变革 (一)夫妻一体时期

andie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第三编 家庭制度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编 家庭制度

  2. 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广义:涉及民、宪、刑、行政、劳动、婚姻法等; 狭义:仅涉及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后果。 直接:仅及于夫妻之间关系的效力; 间接:及于第三人的效力。

  3. (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1、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且承担家庭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变革 (一)夫妻一体时期 (二)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4. 第二节 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家庭地位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四、住所选择权 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5. 五、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 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夫妻同居的义务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应认为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八、夫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 (一)概说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 ①法定财产制 ②约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①统一财产制 ②联合财产制 ③共同财产制 ④分别财产制

  7.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 1、原则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8. (三)夫妻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 3、约定财产制 ①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后财产另有约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方式: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③对债务的清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④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二、夫妻遗产继承权 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分之分;狭义:指夫妻和兄弟姐妹之间平辈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特点:1、发生在法定的亲属间; 2、其义务是强制的,不履行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3、履行以义务人有能力和权利人有必要为前提; 4、扶养是当事人间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 (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负给扶养费的义务。

  11. 第八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法是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3、人工生育技术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12. 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原则: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抚养权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权利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3.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1、不尽抚养义务 2、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3、父母代为损害赔偿 4、不尽赡养义务的

  14. 四、外国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确定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 1、父母对子女人身的权利义务 2、父母对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子女有尊重、帮助父母的义务 (四)成年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 (五)子女的姓氏权 (六)亲权的被剥夺

  15.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法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四)外国法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 1、否认的原因 2、否认之诉的时效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16.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二、各国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一)准正 1、准正的形式 2、准正的要件 3、准正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认领的特征 2、认领的形式

  17.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二)类型 1、名分型 2、共同生活型 3、收养型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和效力

  18. 第九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设置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19. 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 1、立嗣;2、乞养 (二)新中国的收养制度 现行婚姻法第26条规定了收养的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一些规定。199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2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收养法》。

  20. 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意义

  21.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2、收养人的条件 3、送养人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22. (三)外国亲属法关于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三)外国亲属法关于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1、收养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3、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但有些国家也可以是成年人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有一定的年龄差距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1、适用范围 2、应提交的文件 3、登记机关审查与登记 (二)书面协议 1、适用范围 2、收养协议的合法条件 3、收养公证的办理

  23.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二)外国法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

  24. 四、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1、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时 2、违反了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某些实质要件或未遵循收养的形式要件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其法律后果 五、与收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保守收养秘密 1、保密的范围 2、泄密的后果 (二)被收养子女户口的迁移

  25. 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 一、收养终止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二、收养终止的程序 (一)两愿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二)诉讼解除收养程序 三、收养终止的效力 (一)直接后果 (二)间接后果

  26. 第十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一)(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的条件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的条件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7.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一)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婚姻法第29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