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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技推广法修订有关情况介绍. 201 3年 6 月. 4. 农技推广法修改重点内容. 2. 2. 1. 农技推广法修订大致过程. 农技推广法修订的必要性. 3. 5. 推广法修改后的基本框架. 农业部的学习贯彻工作. 2012 年 8 月 31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并于 今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各级农业部门和 70 多万农技人员多年的期盼,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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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技推广法修订有关情况介绍 2013年6月
4 农技推广法修改重点内容 2 2 1 农技推广法修订大致过程 农技推广法修订的必要性 3 5 推广法修改后的基本框架 农业部的学习贯彻工作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各级农业部门和70多万农技人员多年的期盼,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各级农业部门和70多万农技人员多年的期盼,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必要性 • (一)原法存在的缺陷需要修法 • (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需要修法 • (三)解决农技推广体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法
(一)原法存在的缺陷需要修法 • 一是有关基本概念和遵循的原则不完整 • 二是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不够明确,对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缺少规范 • 三是执法主体不明确,缺少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需要修法 • 一是农民自主经营地位的巩固,需要农技推广探索新的服务方式 • 二是农技推广主体多元化,需要政府农技推广机构重新定位 • 三是农民科技需求的多样性,需要农技推广拓展服务内容
(三)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体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法 •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 • 二是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 三是强化农技推广的投入保障
二、法律修订过程 2012 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8月,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 Jump 2011 3 农业技术推广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0 2002 农业部的工作重点转向推动法律的修订:争取各界支持;开展前期研究;推动法律立法评估、执法检查。 2 2001 1994 农业部主要工作:推动国务院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条例。 1 第 8页
三、修改后推广法的基本框架 修改后的法律共六章39条,与原法比: • 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 • 增加条款10个,其中,纯新增条款9条(12、13、25、26、27、32、34、35、38),调整增加3条(16、36、37); • 修改24条; • 没有修改的3条(原法6、原法8、现法39)。 • (见新旧对照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第十三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法律有七个方面的突破: • 一是明确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和定位。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基本定位是履行7项公益性推广职责,解决了长期制约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发展的公益性与经营性不清问题。
二是首次提出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是首次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三是首次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四是强化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保障。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规定县、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四是强化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保障。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规定县、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是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核考评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明确了不同管理方式下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评机制。五是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核考评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明确了不同管理方式下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评机制。 • 六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四、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 1.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 4.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 5.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 6.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推广法对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定位可以有三层意义:推广法对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定位可以有三层意义: • 第一,“公共服务机构”--是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即是“什么”。 • 第二,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责--是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定位,即“干什么”。 • 第三,无偿服务—是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必然要求,即“怎么干”。
(二)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与管理体制(二)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与管理体制 •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二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 农技推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关于编制核定
(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 •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关于岗位管理
(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三)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和上岗资格问题 人员上岗资格 •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四)关于农技推广的财政保障问题 • 推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一款主要是要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重点理解“按规定”.第一款主要是要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重点理解“按规定”. • 第二款要求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设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突出变化是,增加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必须给予补助的内容。 • 第三款要求保障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要求,是这次修改法律的一个亮点。
(五)关于对基层农技推广的考评考核问题 •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一是加强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管理。第一是加强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管理。 • 第二是农技人员责任制度的建立。 • 第三是考评制度的建立。
考评考核制度包括考评方式、考评内容、考评结果的应用等三方面: • 1、考评方式。 • 2、考评内容。 • 3、考评结果的使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很硬,对于国家相关部门尤其是职能部门的约束性很强。
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其他推广组织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发展问题 • 第十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 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 “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八)关于规范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行为问题 • 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五、关于农业部的贯彻工作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7个部分,27条。主要是对农业系统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