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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聯合國.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資料來源:聯合國網站. 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五年級資優生 O 型牡羊座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電子郵件: mylee@isu.edu.tw mylee@cc.kuas.edu.tw.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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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聯合國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資料來源:聯合國網站

  2. 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 五年級資優生 • O型牡羊座 •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 電子郵件:mylee@isu.edu.tw mylee@cc.kuas.edu.tw

  3. 起源 • 聯 合 國” 這 一 名 稱 是 美 國 總 統 富 蘭 克 林 ·D · 羅 斯 福 設 想 出 來 的, 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在1942 年1 月1 日《 聯 合 國 宣 言》 中 第 一 次 使 用, 當 時26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承 諾 各 自 政 府 將 繼 續 共 同 對 軸 心 國 作 戰。1945 年4 月25 日 至6 月26 日 在 舊 金 山 舉 行 的 聯 合 國 國 際 組 織 會 議 上,50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起 草 了《 聯 合 國 憲 章》。 這 些 代 表 以 中 國、 蘇 聯、 聯 合 王 國 和 美 國 的 代 表 於1944 年8 月 至10 月 在 敦 巴 頓 橡 樹 園 擬 訂 的 建 議 為 基 礎 進 行 討 論。1945 年6 月26 日,50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簽 署 了《 憲 章》。 波 蘭 當 時 沒 有 代 表 參 加 會 議, 但 後 來 簽 署 了《 憲 章》, 成 為51 個 創 始 會 員 國 之 一。

  4. 憲章及宗旨 • 憲章 • 憲章是聯合國的根本章程,規定了會員國的權利和義務,並確定了聯合國的機關和程式。 • 宗旨:《憲章》規定,聯合國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之友好關係;合作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增進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5. 憲章序言 • 我 聯 合 國 人 民 同 茲 決 心欲 免 後 世 再 遭 今 代 人 類 兩 度 身 曆 慘 不 堪 言 之 戰 禍, • 重 申 基 本 人 權,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與 大 小 各 國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 創 造 適 當 環 境, 俾 克 維 持 正 義, 尊 重 由 條 約 與 國 際 法 其 他 淵 源 而 起 之 義 務, 久 而 弗 懈, 促 成 大 自 由 中 之 社 會 進 步 及 較 善 之 民 生, • 並 為 達 此 目 的 力 行 容 恕, 彼 此 以 善 鄰 之 道, 和 睦 相 處, 集 中 力 量, 以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接 受 原 則, 確 立 方 法, 以 保 證 非 為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使 用 武 力, 運 用 國 際 機 構, 以 促 成 全 球 人 民 經 濟 及 社 會 之 進 展, 用 是 發 憤 立 志, 務 當 同 心 協 力, 以 竟 厥 功。 • 爰 由 我 各 本 國 政 府, 經 齊 集 金 山 市 之 代 表 各 將 所 奉 全 權 證 書, 互 相 校 閱, 均 屬 妥 善, 議 定 本 聯 合 國 憲 章, 並 設 立 國 際 組 織, 定 名 聯 合 國。

  6. 主要結構 •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7. 預算 • 2000-2001兩年的預算為25.35億美元。資金主要來源是會員國按照大會核准的比額表分攤的會費。 • 會費分攤比額表所依據的根本標準是各國的支付能力。確定支付能力時,考慮到各國占國民生產總值共計數的相對份額,並連系各國人均收入等因素加以調整。 • 此外,各國還分攤維持和平行動的費用;2000年,維和費用約為20億美元。基本比額表經過修改,成為分攤該項費用的依據。

  8. 附屬組織 • 聯合國機構大家庭由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各方案和基金--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計畫署)--以及各專門機構組成。各方案、基金和專門機構有其各自的理事會和預算,自行制定標準和指導方針。它們在經濟及社會活動的幾乎所有方面,共同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形式的實際幫助。

  9. 中國代表權:二七五八號決議文 • 依據聯合國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的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10. 台灣需要加入聯合國 •  台灣需要加入聯合國,有下列四點理由: •  一、做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內政、外交二者缺一不可,才有望活躍於國際舞台上,假使劃地自限,自我矮化,則淪為中國的地方區域不遠矣。 •  二、聯合國及其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健全而穩定的國際發展架構,台灣一旦加入,即可獲得國際間的認同,能享有各項國際規範之權利,甚至在受到其他國家不平等之歧視待遇時,亦可透過正常管道尋求解決。 •  三、迫使中國的「一國制」論調失效,進而確保台灣是一個名實合一的國家,不再只是個妾身未明的「亞太營運中心」,更提升了國家安全的保障。 •  四、加入聯合國,便是參與了國際社會互動的大舞台,不僅可以和其他的會員國進行平起平坐的經貿活動,我國對外得享有公平且合理的待遇之外,可以獲得國際法的保障,在穩定而可預測的國際環境下透過多邊的交流,獲取完整的資訊。

  11. 中華民國欲重返聯合國 • 請求在第五十五屆會議議程內列入一個補充項目 • 需要審查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處的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二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和活動的基本權利得到充分尊重 • 2000年8月3日布基納法索(布吉納法索)、岡比亞(甘比亞)、格林納達(格瑞那達)、洪都拉斯(宏都拉斯)、馬拉維(馬拉威)、馬紹爾群島、瑙魯(諾魯)、尼加拉瓜、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克裏斯多福)、塞內加爾、所羅門群島(索羅門群島)和斯威士蘭(史瓦濟蘭)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  我們各奉本國政府指示,謹請你根據大會議事規則第14條,將題為"需要審查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處的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兩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和活動的基本權利得到充分尊重"的補充項目列入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議程。茲按照大會議事規則第20條的規定,附上一份解釋性備忘錄(見附件一)和一項決議草案(見附件二)

  12. 台灣國際法之法律地位? • 台灣申請加入代替原來GATT的WTO是以台澎金馬地區而非獨立國家名義列入在Custom Territory關稅地區內的會員資格,如同英法屬地,係以其母國為會員國的條件加入,而台灣加入,等於以中國為母國。 • 聯合國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會員均必須是獨立國家,台灣不准加入就是因為不被承認是獨立國家。最近,葡萄牙拒絕台灣在該國註冊商標及專利,即以不承認台灣係獨立國家為理由。

  13. 宋燕輝教授之分析 •  中共官方所發表反對台灣我國出席WHA和參與WHO相關活動主要理由包括: WHO只由主權國家參加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台灣作為中國的一省,沒有資格申請成為WHO之成員或觀察員、沒有資格出席WHA或參與WHO之活動;任何主權國家都不能容忍其領土的一部份,以任何名義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WHO無衛生實體之概念,因此台灣不得以衛生實體身份出席WHA或參與WHO之活動。 •   中共有關WHO只由主權國家參加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此一說法係屬片面,且不正確。其次,中華民國(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而是一個目前有27個國家法律承認(de jure recognition),以及至少60個國家以上事實承認(de facto recognition)的主權國家。第三,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馬爾他騎士團(the Order of Malta)、國際紅十字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國際紅十字會及紅新月會聯合會(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以及作為中共特別行政區的香港與澳門即使不是主權國家還是有資格出席WHA,並參與WHO之活動。

  14. 大會 • 大 會 是 聯 合 國 的 主 要 審 議 機 構。 它 由 全 體 會 員 國 的 代 表 組 成, 每 一 會 員 國 都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有 關 重 要 問 題 的 決 定, 例 如 關 於 和 平 與 安 全、 接 納 新 會 員 國 和 預 算 事 項 的 決 定, 必 須 由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其 他 問 題 則 以 簡 單 多 數 決 定。 這 些 決 定 可 不 經 表 決 作 出, 也 可 經 記 錄 表 決、 無 記 錄 表 決 或 唱 名 表 決 的 方 式 作 出。 盡 管 大 會 的 決 定 對 各 國 政 府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但 它 們 具 有 在 主 要 國 際 問 題 上 的 世 界 輿 論 影 響 力 以 及 世 界 社 會 在 道 義 上 的 權 威。 聯 合 國 全 年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要 根 據 大 會 的 決 定 而 定 -- 即 根 據 大 會 所 通 過 決 議 中 表 達 的 多 數 會 員 國 的 意 願 而 定。 聯 合 國 的 工 作 由 下 列 機 構 執 行: • 各 委 員 會 和 大 會 為 針 對 諸 如 裁 軍、 外 層 空 間、 維 持 和 平、 非 殖 民 化 和 人 權 等 專 門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並 提 出 報 告 而 設 立 的 其 他 機 構; • 大 會 召 開 的 國 際 會 議; •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 - 秘 書 長 和 他 領 導 的 全 體 國 際 公 務 員。

  15. 大會主席 • 楊·卡萬先生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七屆會議主席楊·卡萬先生是民主和人權的倡導者,他的政治才能產生於在捷克共和國的生活經歷和在聯合王國20年的政治流亡生活。卡萬先生從1999年至2002年任捷克共和國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副總理,並從1998年至2002年任外交部長,現任捷克議會副議長。 • 身為副總理,卡萬先生還擔任歐洲聯盟《歐洲未來公約》的捷克代表、國家安全理事會副主席、情報活動委員會主席和歐洲一體化政府委員會執行副主席。1996年至2000年,他是捷克社會民主黨在議會參議院的參議員。 • 九十年代,卡萬先生是許多捷克非政府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積極成員,曾任赫爾辛基公民大會主席六年,後來任副主席三年,還曾任國際赫爾辛基公民大會執行理事會成員。1993年,他在捷克共和國創建促進民主政策中心,該中心至今仍在他的領導下。

  16. 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 • 科菲·安南,加納人,是聯合國第七任秘書長,也是出身聯合國工作人員行列而當選的第一位秘書長。他於1997年1月1日就職。2001年6月29日根據安理會的建議聯合國大會正式任命安南先生連任下一屆秘書長. • 安南先生就任秘書長後的優先措施是:通過全面改革方案恢復聯合國的活力;加強聯合國在發展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傳統工作;鼓勵並提倡人權、法治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的關於平等、容忍和人類尊嚴的普遍價值觀念;恢復公眾對聯合國的信任,向新的夥伴伸手和套用他的話說,“使聯合國更接近人民”。 • 安南先生1938年4月8日生於加納的庫馬西。他曾就讀于庫馬西科技大學,1961年在美國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麥卡利斯特學院完成經濟學本科課程。1961年至1962年,他在日內瓦國際高級研究學院攻讀經濟學研究生課程。1971-1972年,他是麻省理工學院斯隆研究員,獲得管理學碩士學位。

  17. 主要委員會 • 由 於 要 求 大 會 審 議 的 問 題 很 多( 例 如, 大 會 第 五 十 一 屆 會 議(1996/1997) 共 有166 個 單 獨 的 議 程 項 目), 因 此 大 會 將 大 多 數 問 題 分 配 給 六 個 主 要 委 員 會 審 議: • 第 一 委 員 會 -- 裁 軍 和 國 際 安 全 委 員 會(A/C.1/sess./-) • 第 二 委 員 會 -- 經 濟 和 金 融 委 員 會(A/C.2/sess./-) • 第 三 委 員 會 -- 社 會、 人 道 主 義 和 文 化 委 員 會(A/C.3/sess./-) • 第 四 委 員 會 -- 特 別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員 會(A/C.4/sess./-) • 第 五 委 員 會 -- 行 政 和 預 算 委 員 會(A/C.5/sess./-) • 第 六 委 員 會 -- 法 律 委 員 會(A/C.6/sess./-)

  18. 安理會(一) • 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它的組織方式是要使其能夠持續不斷地行使職能。每個理事國都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總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會在總部舉行了有史以來的第一次首腦會議,15個理事國中有13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以及其餘兩國的外交部長出席了會議。安理會可以在總部以外的其他地點舉行會議;1972年,它在埃塞俄比亞的阿迪斯阿貝巴舉行了一次會議,又於次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舉行了會議。 • 在關於和平受到威脅的指控提交到安理會時,安理會首先採取的行動通常是建議各方盡力通過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在有些情況下,安理會親自進行調查和調停。它可以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秘書長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秘書長進行斡旋。它可為爭端的和平解決制定原則。

  19. 安理會(二) • 在爭端導致戰火時,安理會首要關切的是儘快使戰火停止。安理會曾多次發出停火的指示,對防止敵對行動擴大起到了作用。它還派遣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去協助緩和動亂地區的緊張局勢,將交戰雙方的軍隊隔離開來,並創造安定的條件以促成和平解決。安理會可就採取強制措施、經濟制裁(如貿易禁運)或集體軍事行動作出決定。 • 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預防性或強制行動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中止其會員國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履次違反《憲章》所載原則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將其開除出聯合國。

  20. 2003年安全理事會的成員和主席月份主席成員任滿日期2003年安全理事會的成員和主席月份主席成員任滿日期 • 1 月法國常 任 理 事 國 • 2 月德國2004年12月31日 • 3 月 幾內亞2003年12月31日 • 4 月 墨西哥2003年12月31日 • 5 月 巴基斯坦2004年12月31日 • 6 月 俄羅斯聯邦常 任 理 事 國 • 7 月 西班牙2004年12月31日 • 8 月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2003年12月31日 • 9 月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常 任 理 事 國 • 10 月 美國常 任 理 事 國 • 11 月 安哥拉2004年12月31日 • 12 月 保加利亞2003年12月31日喀麥隆2003年12月31日 • 中國常 任 理 事 國智利2004年12月31日

  21. 否決權 • 下列國家於2003年1月1日起開始了其兩年任期: • 安哥拉 • 智利 • 德國 • 巴基斯坦 • 西班牙 • 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程式問題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可決票通過。關於實質性問題的決定也需九票通過,其中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否決”權。

  22. 安理會職權 • 《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 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23. 安理會成立反恐委員會 • 2001年9月28日,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通過了第1373(2001)號決議,重申斷然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紐約、華盛頓特區和賓夕法尼亞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 • 第1373號決議還設立了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簡稱為:反恐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全部15位元元成員組成。反恐委員會負責監測各國執行第1373號決議的情況,並努力提高各國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反恐委員會是監測第1373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工具。反恐委員會不是制裁委員會,沒有恐怖主義組織和個人名單。

  24.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憲章》設立的,是在大會權力之下的一個主要機關,負責促進: (a) 較高的生活程度、全民就業以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的條件; (b) 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的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c) 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遵守,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25.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職權 • 為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性質的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會員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講壇; • 從事或發起關於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和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 • 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 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和起草提交大會的公約草案; • 與各專門機構商訂協定,以確定這些機構與聯合國的關係; • 通過同各專門機構磋商和向其提出建議,以及通過向大會和聯合國各會員國提出建議來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 • 經大會許可,為聯合國會員國服務,並在專門機構的請求下為專門機構服務; • 同與經社理事會所處理事項有關的非政府組織磋商。

  26. 經社理事成員 • 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每個理事國的任期屆滿日期為其國名之後括弧內年份的12月31日。1999年,理事會由下列國家組成: • 安道爾公國(2003)、安哥拉(2002)、阿根廷(2003)、奧地利(2002)、巴林(2002)、貝寧(2002)、玻利維亞(2001)、巴西(2003)、保加利亞(2001)、 伯基納法索(2002)、喀麥隆(2002)、加拿大(2001)、中國(2001)、哥斯大黎加(2002)、 克羅地亞共和國(2002)、古巴(2002)、捷克共和國(2001)、 剛果民主共和國(2001)、丹麥(2001)、埃及(2003)、埃塞俄比亞(2003)、斐濟(2002)、法國(2002)、格魯吉亞(2003)、德國(2002)、幾內亞比紹(2001)、洪都拉斯(2001)、 印尼(2001)、伊朗(2003)、義大利(2003)、日本(2002)、馬爾他(2002)、墨西哥(2002)、 摩洛哥(2001)、尼泊爾(2003)、荷蘭(2003)、尼日利亞(2003)、挪威(2001)、巴基斯坦(2003)、秘魯(2003)、大韓民國(2003)、羅馬尼亞(2003)、俄羅斯聯邦 (2001)、盧旺達(2001)、沙烏地阿拉伯(2001)、南非(2003)、西班牙(2002)、蘇丹(2002)、蘇裏南(2002)、 敘利亞(2001)、烏幹達(2003)、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2001)、美國(2003)和委內瑞拉(2001) 。

  27. 其他附屬計畫署和機構 • 其他計畫署和機構也處理社會和經濟問題。它們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世界糧食計畫署、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及 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這些機構常常由自願捐款供資,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或大會提交報告。

  28. 托(託)管理事會 • 《 憲 章》在 建 立 國 際 托 管 制 度 過 程 中 設 立 了 托 管 理 事 會, 作 為 聯 合 國 的 一 個 主 要 機 關, 並 規 定 其 任 務 為 監 督 置 於 托 管 制 度 之 下 的 托 管 領 土 的 管 理。 托 管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促 進 托 管 領 土 居 民 的 進 展 以 及 托 管 領 土 朝 自 治 或 獨 立 方 向 的 逐 漸 發 展。 托 管 理 事 會 由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五 個 常 任 理 事 國 組 成 - - 即 中 國、 法 國、 俄 羅 斯 聯 邦、 聯 合 王 國 和 美 國。 • 托 管 制 度 的 目 的 已 經 充 分 實 現, 所 有 的 托 管 領 土 均 已 取 得 自 治 或 獨 立, 有 的 成 為 單 獨 的 國 家, 有 的 加 入 相 鄰 的 獨 立 國 家。

  29. 托(託)管 理 事 會 • 隨 著 聯 合 國 剩 下 的 最 後 一 個 托 管 領 土 帕 勞 於1994 年10 月1 日 取 得 獨 立, 托 管 理 事 會 於1994 年11 月1 日 停 止 運 作。 理 事 會1994 年5 月25 日 通 過 決 議, 決 定 修 改 其 議 事 規 則, 取 消 每 年 舉 行 會 議 的 規 定, 並 同 意 視 需 要 舉 行 會 議 - - 理 事 會 或 理 事 會 主 席 作 出 決 定, 或 理 事 會 多 數 成 員 或 大 會 或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要 求。

  30. 秘書處 • 秘書處由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體國際工作人員組成,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秘書處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並執行這些機關制定的方案與政策。秘書處的首長是秘書長,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 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範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秘書處工作人員還使世界各通訊媒體瞭解和關心聯合國的工作;就全世界所關切的問題組織國際會議;監測聯合國各機構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將發言和檔翻譯成聯合國各正式語文。

  31. 秘書處 • 目前,由經常預算提供經費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來自170個國家,共約8 600人。作為國際公務員,他們和秘書長都對聯合國負責,並宣誓不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根據《憲章》,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責任的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不當影響其責任的履行。 • 聯合國總部設在紐約,但在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也設有很多機構。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日內瓦辦事處)是會議外交中心以及裁軍和人權問題論壇。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維也納辦事處)是聯合國藥物濫用管制、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太空及國際貿易法等領域活動的總部。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環境和人類住區領域活動的總部

  32. 國際法院 •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三藩市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 國際法院依照《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他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 •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33. 常設仲裁法院 • 常設仲裁法院與海牙和平宮國際法院為鄰,現已不再僅僅處理國家間的爭端。多年來,該法院提供的服務已經大大擴展了。 • 目前常設仲裁法院向各國和非國家當事方(例如,國際組織、私人實體或個人)提供各種解決爭端的程式(事實調查、和解和各種仲裁)。因此,常設仲裁法院越來越多地參與解決商務和財務爭端。常設仲裁法院國際局在各種仲裁中還作為書記官處(例如,1996年開始的厄立特里亞-葉門關於紅海島嶼所有權的仲裁)並向設在常設仲裁法院範圍以外的仲裁法庭提供技術或行政協助。(例如,1979年美國駐德黑蘭使館的52名美國國民被扣留引起危機後,兩國設立伊朗-美國索賠法庭,處理美國國民對伊朗提出的索賠,以及伊朗國民對美國提出的索賠。)

  34. 常設仲裁法院及 國際法院 • 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 雖是比鄰但有所不同 • 常設仲裁法院(仲裁) 國際法院(司法解決) • 當事方指定仲裁員 法院是常設的 • 當事方商定程式 程式已事先由《法院規 約》和《規則》確立 • 當事方選擇正式語文 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 程式不公開 程式大部分公開 • 費用由當事方承擔 費用由聯合國承擔

  35. 法官產生方式(一) • 國際法院15名法官由選舉產生,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 國際法院書記官處是常設行政機關,協助國際法院履行職責。 • 國際法院法官由誰選舉?如何選出? •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聯合國進行選舉。 • 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大會,《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目前是瑞士和瑙魯)獲准參加選舉;在安全理事會,不得對此選舉行使否決權。這兩個機關同時但單獨進行投票。 • [注: 一般於秋季在紐約進行選舉。] • 候選人必須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這通常需要進行多次投票。 • 為確保法院的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連續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屆滿。每三年改選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36. 法官產生方式(二) • 國際法院不得有二名法官為同一國家的國民。此外,法官全體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 • 根據此項原則法院成員名額按世界主要區域分配如下:非洲三名;拉丁美洲二名;亞洲三名;西歐和其他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五名;東歐(包括俄國)二名。此分配辦法與安全理事會組成的分配辦法相同。 • 任何國家都不會自動有權在國際法院占一席位,但國際法院中一直有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會國國民擔任法官,中國是唯一的例外,在1967年至1984年期間,中國本國團體沒有提名任何中國候選人。

  37. 國際法院開庭形式 • 國際法院一年中開庭多長時間? • 國際法院全年開庭,沒有休庭的規定,雖然按慣例在夏季和歲末年初時休庭。 •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開開庭是最顯著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法官還參加許多各種內部會議,包括評議、專為宣讀判決草案開庭、行政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 國際法院是否只以全體會議的形式工作? • 不是。國際法院執行職務時一般由全體法官開庭(法官九人,不包括專案法官,即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但也可設立常設或臨時(特設)分庭。

  38. 法院適用的法律的淵源是什麼? • 《規約》第三十八條確定了法院適用的法律淵源: • 國際公約和條約; • 國際習慣; • 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 司法判例和各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學說。 • 此外,如果當事各方同意,國際法院可根據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即不局限于現行國際法規則。

  39. 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的費用 • 由於聯合國負擔有關費用,因此出庭的當事方不必繳付任何費用,也不必支付行政或語文費用。向國際法院提交案件的當事國僅須承擔其顧問和律師的費用。 • 然而,財政有困難的國家可以向聯合國秘書長1989年設立的信託基金提出申請。該基金由聯合國會員國贈款維持,目的是援助較貧窮國家籌措根據特別協定提交法院的爭端或此種協定產生的法院判決的執行所需承擔的有關費用。 • 例如,該基金的資源曾用於1980年代伯基納法索和馬里邊界爭端案中裁決邊界的劃界。

  40. 判決還是命令 • 原則上判決是國際法院最重要的裁判:裁定管轄權和案件實質、賠償的要求、復核或解釋以往判決的請求。 • 有些參加訴訟的請求也通過判決來處理。 判決由國際法院或其分庭作出。 傳統上國際法院發佈命令以指導訴訟程式的進行(例如,確定或延長提交書狀的時限)。 • 有些較為實質性的法院命令用於解決附帶程式(例如,臨時措施)或了結案件(從總表中撤銷案件)。 國際法院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發佈命令,在有些情況下(例如,簡單的程式問題)院長本人就可以發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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