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 likes | 666 Vues
前言. 《 罗素自传 》 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美好的人生是为爱所激励,为知识所引导的人生。. 一、方法问题. (一)批判性思维 不用盲目地崇拜任何权威,因为你总能找到相反的权威 (二)问题意识 不要为自己持独特看法而感到害怕,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常识都曾是独特看法。 (三)夯实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教学目的. (一)民法知识 系统了解并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规则、概念; (二)民法思维 (三)解决实际问题
E N D
前言 • 《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 美好的人生是为爱所激励,为知识所引导的人生。
一、方法问题 (一)批判性思维 不用盲目地崇拜任何权威,因为你总能找到相反的权威 (二)问题意识 不要为自己持独特看法而感到害怕,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常识都曾是独特看法。 (三)夯实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教学目的 • (一)民法知识 • 系统了解并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规则、概念; • (二)民法思维 • (三)解决实际问题 • 通过民法案例研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 约翰·密尔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 约翰·密尔 (三)课前——课堂——课后
四、建议阅读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五、民法的地位 民法的高贵血统---两则法谚: • 民法乃万法之法:民法不仅为私法之母法,亦为全部近代法律之母法。 •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民法之历史渊源,以及在近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三、民法的精神 • (一)人文精神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 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保护人、尊重人、成就人、宣示人性 • (二)科学精神:理性思维 • (三)务实精神: 第一:表现在对现实社会的关注上,特别是对现实社会中的人的关注。 第二,民法的务实精神还表现在它的学术风格上。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词源、词义 一、民法与市民法 • Jus civile; Droit Civil; Civil law 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 •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 日本译为“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念 二、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对民法的定义 •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 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规定权利和义务、行为规则、裁判规则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未做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行政法 • 三、民法与劳动法 • 四、民法与社会法
五、民法与商法 •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在于 : • 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 。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 •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 一、主体制度 • 二、物权制度 • 三、债和合同制度 • 四、人格权制度 • 五、知识产权制度 • 六、侵权责任制度 • 七、继承制度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 一、宪法 • 二、民事法律 •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五、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 • 一、西方民法历史 • 1、罗马法 •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 内容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2、1804 《法国民法典》 • 形式: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 实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场战役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场战役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 ——拿破仑
3、1896《德国民法典》 • 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4、1907《瑞士民法典》 • Eugen Hubel欧根.胡贝尔 • 共四编:第一编人格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 • 世界上第一部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 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到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我国的民事立法 • 1、1911《大清民律草案》 • 2、1929年5月至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 • 1225条,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 3、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6条)、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 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 律不得溯及既往。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 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属人原则 • 属地原则 • 保护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 •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