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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最新. 最 新.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 主 讲 人 / 叶宝忠 ◆ 主讲人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 咨 询电 话 / 18631169039 ◆ 个 人网 站 / www.ybztax.com ◆ 邮 箱 / yebaozhong@tom.com. 第一讲 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一、法律依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 第 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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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最新

  2. 最 新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主 讲 人/叶宝忠 ◆主讲人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咨 询电 话/18631169039 ◆个 人网 站/www.ybztax.com ◆邮 箱/yebaozhong@tom.com

  3. 第一讲 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4. 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8号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文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5. 二、实施时间 •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 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三、修改内容 • 主要内容有四点: • 1、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 • 2、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 •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 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7. 第二讲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8.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9. 第三讲 工资薪金所得

  10. 一、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适用税率

  11.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2. 三、计税依据: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免税所得-35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免税所得-3500元-1300元 注1:按月计征、定额扣除

  13.   注2: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如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3、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案例1】王某2011年9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5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案例1】王某2011年9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5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参考答案: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1500-3500=3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10%-105=95 (元)

  15. 四、补贴、津贴、补助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条例第十三条)。 • 具体包括:

  16.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差旅费津贴; (三)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

  17. (四)交通补 •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文号:冀地税发【2009】46号

  18. (五)通讯补 (冀地税发【2009】46号) •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 五、企业奖金 •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9号

  20. 2、税收政策 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21. □税额的计算     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2.   ③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的纳税问题  ③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的纳税问题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3、案例分析 【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11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年终奖21600元。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5500-3500)10%-105=9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21600÷ 12=1800 (元) 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1600×10%-105=2055(元) ◎全年共纳税额=95×12+2055=3195(元)

  24.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21600-1000)÷ 12=1716.67 (元) 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1600-1000)×10%-105=1955(元) ◎全年共纳税额=0+1955=1955(元) 【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2500元。

  25. (4)税务策划 【案例3】某人为中国公民,2011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如年终奖216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1800元。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5500+1800-3500)×10%-105=275(元) ◎全年共纳税额=275 ×12=3300(元)

  26. 【案例4】某人为中国公民,2011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如年终奖21600元分解到每半年发放。 方案比较:案例1  案例3  案例4 31953300 5240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5500+21600÷2-3500)×25%-1055=2145(元) ◎全年共纳税额=95×10+2145×2=5240(元)

  27. 【案例5】某人为中国公民,2011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年终奖54000元。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 (5500-3500)10%-105=9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54000÷ 12=4500 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

  28. 【案例6】某人为中国公民,2011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如年终奖54001元。 案例分析: ◎工资应纳税额= (5500-3500)10%-105=9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54001÷ 12=4500.08 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1×20%-555=10245.20(元) 比较:案例6比案例5,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0245.20-5295=4950.20元

  29. 年终奖临界点比较

  30. 六、关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

  31.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 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32. THANKS 主 讲 人:叶宝忠 咨询电话:18631169039 网  站:www.ybztax.com 邮  箱:yebaozhong@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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