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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安全鞋 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 業者說明會

應施檢驗安全鞋 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 業者說明會. 第二組第三科 台北 98年4月14日 台南 98年4月16日. 報 告 大 綱. 一、背景說明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八、注意事項. 一、背景說明 (1). 應施檢驗安全鞋範圍: 皮革製安全鞋、 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 橡膠安全鞋 腳背安全鞋 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項國家標準無修訂,爰檢驗規定維持不變). 一、背景說明 (2). 檢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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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施檢驗安全鞋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業者說明會應施檢驗安全鞋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業者說明會 第二組第三科 台北 98年4月14日 台南 98年4月16日

  2. 報 告 大 綱 一、背景說明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八、注意事項

  3. 一、背景說明(1) • 應施檢驗安全鞋範圍: • 皮革製安全鞋、 • 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 • 橡膠安全鞋 • 腳背安全鞋 • 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項國家標準無修訂,爰檢驗規定維持不變)

  4. 一、背景說明(2) • 檢驗方式: • 腳背安全鞋:符合性聲明 • 除腳背安全鞋外之安全鞋/工作鞋: • 逐批檢驗 • 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即「型式試驗」加「符合型式聲明」) 註:上述檢驗方式中,採「符合性聲明」及「驗證登錄」者,方需取得   型式試驗報告,亦即採逐批檢驗者,可略過本簡報型式試驗相關章節。

  5.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1) • CNS 6863「皮革製安全鞋」 • CNS 12708「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 • CNS 7759「橡膠安全鞋」 • CNS 12709「腳背安全鞋」 98年3月4日標準版次 CNS 6863「安全鞋」 CNS 8878 「防帶靜電鞋」 CNS 8878「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6.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2) • CNS 6863異動總說明: • 皮革製、PU鞋底、橡膠、腳背等4種安全鞋均適用同一國家標準。 • 刪除V,G,C,I式的分類。 • 增加附加性能種類:耐踏穿性(P)、腳跟部之壓迫能吸收性(E)、腳背保護具之耐衝擊性(M)。 • 修正耐壓扁性、耐衝擊性、耐踏穿性、外底抗剝離強度、抗拉強度、撕裂強度等試驗條件與品質要求。

  7.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3) • CNS 8878異動總說明: • 將原2級制之防靜電性能等級(第1種、第2種)改為1級制之防止帶電性能 • 種類符號簡化為兩種:AS-P靜電安全鞋;AS-W靜電工作鞋 • 種類區分(H, S, L, P, E, M)及耐壓扁性、耐衝擊性、耐踏穿性等試驗條件與品質要求,配合CNS 6863調整。

  8. 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 • 98年3月18日完成依新標準執行檢驗之公告(以下簡稱完成公告)。 • 98年7月1日起依98年3月4日修訂公告之國家標準CNS 6863「安全鞋」及CNS 8878「防帶靜電鞋」執行檢驗。

  9.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1) (一) 逐批檢驗 • 自98年7月1日起依新標準執行檢驗。 依新標準檢驗 依舊標準檢驗 98年7月1日 到港日及出廠報驗日 註:採逐批檢驗者,不需取得型式試驗報告

  10.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2) (二) 驗證登錄-新申請案 • 98年7月1日前: (1) 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即可申請依新標準之型式試驗,並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 (2) 新申請案之型式試驗報告如依舊標準辦理者,證書有效期限一律至98年6月30日止。

  11.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3) • 驗證登錄-1. 98年7月1日前新申請案圖示 新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3年) 證書有效期限 舊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98年7月1日 完成公告

  12.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4) • 驗證登錄- 2. 98年7月1日後新申請圖示 須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驗證登錄。 新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3年) 舊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98年7月1日 註:98年7月1日以後,只接受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13.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5) (三) 驗證登錄-已有證書 • 原證書有效期限為98年7月1日之前: (1) 依新標準:於本局完成公告後,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者,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 年。 (2) 依舊標準:持符合舊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者,其證書有效期限:一律為98年6月30日。

  14.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6) • 驗證登錄- 已有證書且證書有效期為98年7月1日前之圖示 新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3年) 證書有效期限 舊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證書到期日 98年7月1日 註:例如證書到期日為98.6.15,於98.5.1完成依新標準換證 新證書有效日期為98.6.15起算3年(不是98.5.1)。

  15.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7) • 原證書有效期限為98年7月1日之後: (1) 證書名義人得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證。 (2) 基於安全目的,依據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2項,請證書名義人於98年7月1日前重新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一律以98年7月1日起算3年(有效期限至101年6月30日止)屆期未完成者依同法第42條第9款廢止其證書。

  16.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8) • 驗證登錄- 已有證書且證書有效期至98年7月1日以後圖示 證書有效期限 (自98年7月1日起算3年) 新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提前換證) 證書有 效期限 未換證 98年7月1日 證書到期日 註:例如證書到期日為98.9.1,於98.5.1完成依新標準換證 新證書有效日期為98.7.1起算3年。

  17.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9) (四) 符合性聲明(腳背安全鞋) • 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即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聲明其符合性。 • 基於安全目的 並依據商品檢驗法第43條第4項,對於已取得符合性聲明者,請證書名義人於98年7月1日前重新聲明其符合性,屆期未完成者依同法第48條第6款的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18.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10) • 符合性聲明圖示 新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符合性聲明有效期限 符合性聲明有效期限 舊標準型式 試驗報告 98年7月1日 完成公告

  19.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1) • 型式試驗應備文件(原規定不變)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申請書 • ※型式分類表 • 產品結構圖 • 產品構成一覽表 • 成品及零配件3x5吋以上彩色照片 • 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 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申請驗證登錄用) 註※ :依新標準之型式分類表格式有局部修正,請於本局網頁下載(www.bsmi.gov.tw):業務專區->商品檢驗業務->化工類產品->資料查詢 。

  20.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2) • 型式試驗試驗原則(原規定不變) • 原則上每一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各抽一型號(件數:主型式3雙,系列型式2雙)執行檢驗。 註: 原則上可由廠商自行選定具代表性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樣品(各一型號)送驗,如有疑義者,仍由標檢局指定抽樣。

  21.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3) • 驗證登錄應備文件(原規定不變) •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checklist) •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 符合型式聲明書 • 型式試驗報告,內含申請型式試驗時之 • 型式分類表 • 產品結構圖 • 產品構成一覽表 • 成品及零配件3x5吋以上彩色照片 • 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 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22.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1) • 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 • 主型式分類原則 依鞋款類別(皮革製安全鞋、PU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來分類。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H)為主型式;若無,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S)為主型式;若無,則以輕作業用鞋款(L)為主型式。 例如: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為主型式

  23.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2) • 系列型式分類原則 相同鞋款類別(皮革製安全鞋、PU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例如: 主型式為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系列型式則可能為:  1. 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除主型式型號以外之重作業用 皮革製安全鞋)  2. 普通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 3. 輕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

  24.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3) • 主型式試驗項目  -全項試驗;另成品耐踏穿試驗(P)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M)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 系列型式試驗項目 -成品耐壓扁試驗 -成品耐衝擊試驗 -腳背安全鞋需加做腳背保護具之衝擊試驗 -成品耐踏穿試驗(P)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M),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25.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4) • 靜電安全鞋及靜電工作鞋 • 主型式分類原則 依鞋款類別【靜電安全鞋(AS-P)、靜電工作鞋(AS-W)】來分類。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H)為主型式;若無,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S)為主型式;若無,則以輕作業用鞋款(L)為主型式。 例如: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AS-P-H)為主型式。

  26.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5) • 系列型式分類原則 相同鞋款類別【靜電安全鞋(AS-P)、靜電工作鞋(AS-W)】 ,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例如: 主型式為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AS-P-H),系列型式則可能為:  1. 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AS-P-H)(除主型式型號以外之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2. 普通作業用靜電安全鞋(AS-P-S) 3. 輕作業用靜電安全鞋(AS-P-L)

  27.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6) • 主型式試驗項目  -全項試驗;另成品耐踏穿試驗(P)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M),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 系列型式試驗項目 -防止帶電性能試驗 -靜電安全鞋需加做成品耐壓扁試驗及成品耐衝擊試驗 -成品耐踏穿試驗(P)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M),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28.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7) • 全項試驗費率 • 約24,000元左右(依實際鞋款,並視鞋面鞋底材質及附加性能等試驗項目增減)。 • 系列型式試驗費率 • 約1,900元左右(依實際鞋款,並視附加性能試驗項目增減;本估算含耐踏穿性試驗)。

  29.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1) • 新版標準在種類標示上之主要差異: • 刪除V, C, G, I式的製法區分,亦即種類標示上已不需標示安全鞋之製法,如C式(黏著劑式製法)。 • 種類標示依鞋款別、作業區分及附加功能標示。 • 種類標示:鞋款別作業區分附加功能 例如 :皮革製    H P PU   S P 註:1. H:重作業用, S:普通作業用, P:耐踏穿性 2. 鞋款別:皮革製安全鞋、 PU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 靜電安全鞋(AS-P)、靜電工作鞋(AS-W)

  30.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2) 舊標準-種類標示 新標準-種類標示 HAC 重作業用皮革製C式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皮革製 HP 安全鞋 HBC 重作業用皮革製C式不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皮革製 H 安全鞋 PU-S 普通作業用PU鞋底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PU-SP 安全鞋

  31.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3) 舊標準 型式分類表的「構造」填寫 新標準 型式分類表的「構造」填寫 I式 射出成型式製法 具鋼頭前襯 橡膠安全鞋 (其餘依鞋款實際情形填列) 註: 新標準已刪除V, C, G, I式的製法區分。

  32.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4) 填列一個 主型式型號 皮革製 HP 安全鞋(355) 系列可以有數個型號 具鋼頭前襯 皮革製安全鞋 皮革製 HP 安全鞋 皮革製 HP 安全鞋(356, 357, 358, 359), 皮革製 SP 安全鞋(455, 456)

  33. 八、注意事項(1) • 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2項:「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 商品檢驗法第43條第4項:「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 • 本次國家標準修訂幅度大且品質要求較高,鑒於安全鞋係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或符合性聲明者其型式試驗仍須全項檢驗,並請依規定於98年7月1日前完成換證作業,未依限完成換證,其證書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及第48條廢止。

  34. 八、注意事項(2) • 商品檢驗法第39條:「驗證登錄之申請案,...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 新版安全鞋國家標準影響最大者為L級(輕作業用)安全鞋,例如有關鞋底品質部分: • 抗拉強度由100 kgf/cm2以上提高為142.8 kgf/cm2以上。 • 伸長率由200以上提高為300以上。 • 撕裂強度由30 kgf/cm以上以上提高為35.7 kgf/cm以上。 • 老化試驗、浸漬試驗...等等 • 因此,為確認系列型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品質要求,本局除執行系列型式規定的試驗項目外(如成品耐壓扁、耐衝擊試驗等),亦將依商檢法第39條加測特定項目,如鞋底抗拉強度、伸長率等。 • 前述加測項目不另收試驗費,惟仍請注意系列型式的品質。 注意!可能系列型式重點項目符合,但仍有不合格的情形!

  35. 聯絡及詢問窗口 • 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品目查詢、重新報驗等檢驗行政: • 總局第二組:鄭慶弘科長 02-23431772、林青青技正 02-23431774 • 國家標準內容修訂: • 總局第一組:吳振權科長 02-33435117、潘榮進技士 02-33435134 • 報驗發證、先行放行、市場檢查等相關行政規定: • 總局第五組:呂秀樺科長 02-23431789 • 檢驗技術: • 總局第六組高分子科:王清志技士 02-23431877 • 台南分局 第二課:唐協志技士 06-2264101轉422

  36.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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