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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教育與案例分析. 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孫冀薇. 高中生戀愛 49天上床 越年輕越性急 第一次在15.9歲. 【陳柏因╱台北報導】年輕人上床速度越來越快了。根據一份針對十三歲到二十五歲族群的調查結果顯示,若有戀愛經驗,平均只須花六十八天就和對方發生性行為;而若鎖定高中生被調查對象,則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曾做愛,男生較十年前提高近一倍,女生提高近兩倍,且「第一次」年齡更提前到十五點九歲,平均只花四十九天就達和伴侶上床的「全壘打」。. 11 歲女童陪酒被抓嚇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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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教育與案例分析 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孫冀薇
高中生戀愛 49天上床越年輕越性急 第一次在15.9歲 • 【陳柏因╱台北報導】年輕人上床速度越來越快了。根據一份針對十三歲到二十五歲族群的調查結果顯示,若有戀愛經驗,平均只須花六十八天就和對方發生性行為;而若鎖定高中生被調查對象,則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曾做愛,男生較十年前提高近一倍,女生提高近兩倍,且「第一次」年齡更提前到十五點九歲,平均只花四十九天就達和伴侶上床的「全壘打」。
11歲女童陪酒被抓嚇哭 【李宗祐╱嘉義報導】嘉義縣警局少年隊月前破獲一個專門吸收中輟女學生從事陪酒、性交易的傳播公司,被警方查獲的十名少女中,年紀最小的竟然只有國小六年級(十一歲)。女童向警方供稱,因客人覺得她外貌、語氣太幼稚,所以只坐過一次檯陪唱歌。她單親媽媽在警所驚訝說:「怎麼可能?」不敢相信女兒會做傳播小姐。
授課後 逾六成願守貞 • 遏止歪風美國政府、台灣部分學校擔憂年輕人性行為開放,近年都推動守貞教育。宣示婚前守貞的美國高中生首次性行為平均年齡因此延後一年,台灣學生上完守貞課程後,逾六成願許諾守貞。但學者提醒,要孩子允諾守貞恐矯枉過正,應教導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腔門或口腔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腔門之行為
對未成年性交猥褻罪 • 法律規定:刑法第227條 • 同意為性行為之年齡:16歲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小無猜偷嘗禁果的刑事責任 • 對未成年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7條規定 • 減刑或免刑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 • 告訴乃論罪: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案例一 • 金00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年;又連續成年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以加害身體、名譽、自由之事恐 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電腦主機乙台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電腦主機乙台沒收。
金00於民國92年2月間結識未滿14歲之 A女(80年3月25日 生,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後,即與A女熟識並於同年5月間 認A女為乾女兒,其後更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其明知A女係 就讀國中之未滿14歲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之概 括犯意,自92年9月15日起至A女年滿14歲之前,分別在臺北 市士林區至善路 3段55號之「哥德花園賓館」、臺北市林森 北路381號6樓之「快樂時光 MTV」廁所、臺北市中山區錦州 街10號之「國宣大飯店」及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19巷 22號頂樓住處等地,連續以其陰莖進入A女之陰道,對A女為 性交多次,當A女於94年3月25日年滿14歲後,金00仍在上 開各地點連續對A女性交多次,最後一次係於94年8月初某日對A女性交,雙方於交往期間連續對A女性交約十餘次。
金00不滿 A女有意疏遠,基於恐嚇犯意,自 94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7、8日止,在上址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以寄發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方式,傳送「一張不錯的圖(下體裸照)先寄給妳觀賞 ,如妳覺得不錯,相信妳的同學及朋友都會喜歡,因圖中的 主角是妳」、「我跟我的兄弟們都交代了,只要我出事他們 一定會去找妳跟妳的家人的,不要以為我隨便說說,我會玩死妳,這是妳逼我的,好好的玩後面的遊戲吧」、「好啊, 又騙我,那真的沒什麼好說了,行動將開始咯,將不會再傳訊息給妳啦,別反悔就好」、「妳別後悔就好,因我要行動 了」、「給妳機會不把握,我開始啦」及「妳慢慢等著看, 別後悔就好」等內容,以此加害身體、名譽、自由之事,連 續 6次恐嚇A女,致生其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嗣A女不堪 其擾,告知父母友人再將上情告知 A女父母 ,由A女之母陪同A女報警處理,並於94年9月14日凌晨1時20 分許,在上址住處拘提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傳送上開恐嚇 內容之電腦主機1台,及記載雙方於 92年間會面、性交等內容之92年月曆1本與電子郵件登入帳號便條紙1張等物。
案例二 • 陳00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決公訴不受理。 • 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復為同法第229條之1所明定。 • 犯罪事實:陳00與A女(民國79年11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原係學長學妹關係,2人於93年8月間開始交往成為 男女朋友,陳00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 ,竟趁A 女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在徵得A女之同意後,於94年2月14日在陳00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吉 林路之住處,與A女為性交行為1次。嗣 於同年月17日,A女之母在臺北市吉林路315巷遇見A女,經詢問A女後,始得知上情。
案例三 • 李00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二年。 • 犯罪事實:李00透過電腦網路上之豆豆聊天室認識代號33179402(民 國78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號之協尋人口 ,其等於94年1月18日下午4時許,相約在五堵火車站見面後 ,李00即帶A女至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家中觀看DVD 影片,隨後再前往烏來洗溫泉,至翌(19)日凌晨2 時許,復返回前開李00家中一同睡覺。至同(19)日中午 睡醒後,李00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趁A 女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於徵得A女之同意後,對於A 女為性交行為,並以自己之性器進入A女之性器,而為性交 行為得逞。嗣於同年1月23日,經警於臺北市北投捷運站尋 得A女,並通知A女母親撤尋時,始循線查知上情。
案例四 • 周00連續對於拾肆歲以上未滿拾陸歲之少女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 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 犯罪事實:周00於民國92年7月暑假期間,透過友人介紹而結識當時尚未滿16歲之A女子後交往, 其知悉A未滿16歲,惟竟基於與之性交之概括犯意,自同 年8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1月間某日止,多次在台北市萬華區 某停車場之車內、「好客棧旅社」內及周介同當時位於台北市吳興街之住處內等地,與之為性交行為計6次,嗣因A懷孕而報警查悉上情。周介同復因與A之父及祖父)商討民事和解事宜生隙,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於同年12月10日23時30分,以其持用行動電話,以台語在手機之語音信箱內留以「台灣的法律 對我來說是小兒科…你在找死喔…你給我試試看,我會讓你 睡不著覺。」等危害生命、身體之話語恐嚇A之祖父,致心生恐懼,而生危害安全之感。
案例五 • 江00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伍年。 • 犯罪事實:被告在臺北縣汐止市樟樹一路某網咖上網 ,於「豆豆聊天室」認識未滿14歲之A女,2 人在網路上相談甚歡,江00遂留下其所有之行動電話號碼予A女, 經以手機聯絡後,2 人相約於當日晚間出遊,江00駕駛車號BH-2660 號自小客車,在臺北縣新莊市 中華路某處搭載A女,途中A女向江00提議以新 臺幣(下同)2,000 元做援助交際,江00應允後,遂將A女載至其位於臺北縣汐止市租處,並基於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同日晚間 10時許,在上址與A女性交1 次,事畢將A女載回前述臺北縣新莊市中華路上車處,並給付其100 元。嗣因 A女於翌日上午接受老師輔導時,告知上情,始為警循線查獲。
案例六 • 詹00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三年。
詹00於民國92年2 月間,在網路上認識林姓少女(姓名年 籍詳卷)兩人經常聊與偶像團體「5566」有關的事情。嗣於 同年5 月3 日,詹00打電話給林姓少女,向林姓少女表示 手邊有偶像團體「5566」的衣服,要林姓少女幫他詢問是否 有女孩子願意以性交作為交換衣服的條件,林姓少女遂打電 話徵詢十餘名友人,均無人答應,迄打電話給同樣喜歡「55 66」團體的被害人(卷內編號:33179208,78年6 月2 日生 ,姓名與其他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被害人)時,林姓少女 向被害人表示詹00父親是某雜誌社的人,手中握有對「55 66」團體不利的錄影帶,和詹00發生關係,錄影帶就不會 被公開。被害人得知此一消息後馬上答應上述要求。
林姓少 女便將被害人的電話號碼給詹00,詹00得知被害人有此 意願後,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打電話聯絡被害人, 於電話中向被害人佯稱正在尋覓偶像團體「5566」的地下情 人,已經幫成員「孟哲」找好地下情人,而成員「仁甫」仍 未找到,「仁甫」喜歡有性經驗的女子,但必須通過其考驗 ,才可以成為其地下情人,並可以拿到普通歌迷拿不到的東 西等語。被害人不疑有他,遂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與詹00相約在台北市北投區「新北投」捷運站見面,詹00竟 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被害人性交的犯意,依約騎乘機 車前往;碰面後,再由詹00騎乘機車搭載被害人前往同區 光明路242 之1 號「金都旅社」,進入旅社房間後,詹00 先與被害人聊「5566」團體的事情,並稱現在怎樣對他,以 後就怎樣對待「仁甫」云云,即脫去被害人及自己的衣褲, 先要求未滿14歲的被害人幫他口交,再以自己的性器進入被 害人性器內進行性交行為,並射精在保險套內。嗣於同年5 月4 日,被害人家人得知此事後報警而查獲上情。
報告完畢 • 謝謝您的聆聽 • 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