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 likes | 506 Vues
第五章 民事主体 —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德)萨维尼,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是以法律之力拟制为自然人。所谓法人,即法律所拟制之人。 (二)法人否认说 认为,依实证的方法观察,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外,别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1 、目的财产说 :(德)布林兹,认为法人之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体财产而已。.
E N D
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 •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 一、法人的概念 • 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 (一)法人拟制说 • (德)萨维尼,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是以法律之力拟制为自然人。所谓法人,即法律所拟制之人。 • (二)法人否认说 • 认为,依实证的方法观察,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外,别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 1、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之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体财产而已。
2、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法人不过是形式上为其权利的归属者而已。2、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法人不过是形式上为其权利的归属者而已。 • 3、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之人,为法人之本体。 • (三)法人实在说 • 1、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团体有其固有的生命。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有其个人意思;而团体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 2、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所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二、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 (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 • 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30条。日本民法典第53条、第44条第1款。 • (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 • 台湾民法典第27条。 • (三)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 • 民法通则第36条。 • 三、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价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及诉讼管辖。 •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标准 •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 (二)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 •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财团法人为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须有二人以上之设立人,自然人或法人均无不可。设立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须有二人以上之设立人,自然人或法人均无不可。设立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 • 3、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因目的之为营利或者公益,分为营利社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目的。 • 4、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 • 5、解散原因不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得因章程所定目的实现、目的注定不能实现及主管机关之决定而解散,惟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 1、法人之目的,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 2、法人必具有特定的名称及一定的组织,为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各个人之集合。 • 3、法人之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合伙之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公同共有。 • 4、法人之债务,仅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而合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连带责任。 •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 • 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即非指法人自身的营利,而是指为其成员营利。 • 区分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 • 中间法人,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符合公益性要件的中间团体,依特别法而被赋予法人资格的法人。 •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决定法人的目的范围及管理。
五、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 依据普通法设立的法人,称为普通法人,依据特别法设立的法人,称为特殊法人。 •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的国籍 • 区分意义在于:对外国法人有专门的认许制度,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案例 • 1、甲因涉嫌某案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其后终获平反,一方面感念司法清明,但一方面亦认为法治建设仍待加强,乃以遗嘱捐赠某栋房屋与“财团法人法治建设基金会”作为会址。甲的继承人乙得否以该基金会系属法人而认遗嘱无效? • 2、财团法人康泰纪念医院章程明定其目的事业范围为医疗服务及医学研究。该财团董事甲乙丙等人,见景气转佳,需求增加,经营房地产有利可图,乃以该财团名义向丁购地,准备兴建高级公寓出售以扩大基金。不料景气未见回复,地价大跌。试问该财团法人有无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日本式立法 • 日本民法典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 • 2、瑞士式立法 • 瑞士民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例外为自然人所专有者,法人不得享有之。 • 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 1、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规的限制 • 3、法人目的的限制 • 三、关于目的限制的性质 • (一)关于目的限制性质的学说 • 1、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所生的限制,乃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 ①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既有权利能力,也有行为能力,法人的目的不仅限制其权利能力,也限制其行为能力。 • ②基于法人拟制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本非实在,无行为可言,法人目的限制仅限制其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的限制,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2、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的限制,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 3、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外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存在依代理的法理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 4、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目的,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法人目的外行为当然有效。 • (二)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 若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则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无效,且无补正的可能。若采行为能力限制说,则法人目的外行为非当然无效,存在经追认而成为有效的可能。
(三)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民法采组织体说,肯定法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行为能力的范围。民法采组织体说,肯定法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行为能力的范围。 • (二)法人的代表人 • 1、法人代表人的意义 • 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称为法人之代表人。 • 2、关于法人的代表人的学说 • ①代表说,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认为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 ②代理说,基于法人拟制说的立场,认为代表人如公司之董事在执行法人的对外事务时,实际上是作为法人的代理人。
3、代表说与代理说之比较 • ①关于代表人的法律行为,两说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均无差异。无论基于代表说或代理说,均由法人承担后果。 • ②关于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代理说,系由法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代表说,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乃是法人对自身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③关于代表人的事实行为,依代理说,应作为类似代理的关系处理;而依代表说,则属于法人的行为。 • ④关于法人的占有,依代理说,法人为间接占有人,代表人为直接占有人;依代表说,则法人为直接占有人,代表人为占有机关。
4、中国民法采代表说 •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 (二)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 • 1、否定说,认为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2、肯定说,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 (三)中国民法明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 (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 2、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 六、非法人团体 • (一)非法人团体的意义 • 非法人团体,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团体与合伙的区别 • 1、关于内部构成员相互关系 • 2、关于事务的执行 • 3、关于是否形成团体意思 • (三)非法人团体的要件 • 1、须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 • 2、须具有自己的目的 • 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 • 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 5、须以团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 1、概说 • 2、中国非法人团体的分类 • ①非法人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非法人外资企业;合伙企业 • ②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 • ③非法人公益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能力 • 1、民事权利能力 • ①否定说 • ②肯定说,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因而在同一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2、民事责任能力 •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实质区别,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案例 • 1、甲财团法人基金会有旧车一部,由其董事长A出售于乙,因疏于交易上必要注意,未发现该车之刹车机件之严重缺陷,致乙驾车发生车祸,身受重伤。试问乙得向甲及A主张何种权利? • 2、甲游览公司举办草岭中秋赏月3天的旅游,乙报名参加。回程途中,因司机A驾驶不慎,翻落深谷,乙身受重伤。试问乙得向甲及A主张何种权利?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 一、法人成立的意义 • 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 •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 (一)须经设立 • 1、设立的原则 • ①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 ②特许设立主义(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之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之许可。 • ③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之设立,须经行政机关之许可。
④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之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④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之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 ⑤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之设立,实行强制设立法人。 • 2、中国现行法对于法人之设立所采取的原则 • ①对于非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 • A.机关法人,采特许设立主义,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 B.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设立
a.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a.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 b.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采行政许可主义。 • ②对于营利法人所采的设立原则 • 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准则设立主义;须经审批的,采行政许可主义。 • B.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行政许可主义。 • C.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 • (二)须有法律依据 • (三)须经登记
案例 • 甲、乙及丙等三位热爱围棋人士筹设社团法人围棋学会,由A律师承办其事,于经许可登记前,先行租屋、举办活动,其后筹得款项,向丁购屋作为围棋学会会馆,以该学会会员共有名义登记之。半年后,该围棋学会完成设立程序。试问:①围棋学会会馆之所有权如何移转于社团法人围棋学会?②A律师应向何人请求报酬?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 一、法人机关概述 • (一)法人机关的意义 • 法人因机关而存在,因机关的活动而有自己的活动。机关之存在为法人维持其人格的条件。 • (二)法人机关与代理 • 1、在代理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属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二元的对立关系;而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为部分与全体的一元关系。 • 2、在代理关系,必有代理人意思与被代理人意思两个意思;而在法人机关,仅有一个意思。
3、在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系代理人自身的行为,只不过其行为后果依代理制度而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已;而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效果当然归属于法人。3、在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系代理人自身的行为,只不过其行为后果依代理制度而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已;而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效果当然归属于法人。 • (三)法人机关的种类 • 二、中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 (一)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 • 三、中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 一、法人住所的意义 • 二、法人住所的决定 •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消灭 • 一、法人消灭的意义 • 法人消灭,指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又称法人终止。 • 二、解散 • (一)解散的意义 • 1、清算法人说,认为法人一经解散,其人格即归消灭,但为了结债权债务,尚须进行清算,而清算时应属另一独立的“清算法人”。 • 2、同一法人说,认为法人解散,其人格并不消灭,须待清算终结,其人格始归消灭。 • 3、拟制存续说,认为法人一经解散,其人格本应消灭,不过民法为实际上的便利,于清算目的范围内,至清算终结止,特别拟制其仍旧存续。
(二)解散的原因 • 1、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销许可 • 2、法人自行解散 • ①因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 • ②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 • ③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 ④社团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数而解散 • 3、法人破产 • 三、清算 • (一)清算的意义
1、清算为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 2、清算为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法律关系的程序 • (二)清算人 • 《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 (三)清算人的职责 • 1、了结现务 • 2、收取债权 •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 (四)清算终结 •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