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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宣導大綱 壹、前言 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 -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參、 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壹、前言.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 (自願). 職域年金 (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 (強制) (公、勞、軍保). 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 舊制退休金 滿 15 年 本俸 7 5%. 第 16 年起 每年加本俸 1%. ② 新制退休金 ( 第二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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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 中華民國98年9月
宣導大綱 壹、前言 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自願) 職域年金(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舊制退休金 滿15年 本俸75% 第16年起 每年加本俸1% 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84.7 實施新制 任職 退休
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 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 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長 • 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 • 有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
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 基金96年第3次精算結果: • 假設收益率7%(4%)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1.9%(23.4%) 二、攤提過去負債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7.0%(31.1%) •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 假設收益率7%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
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 設計原則 • 僅對「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 •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 •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 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 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退休金之給與;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退休金之給與;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 •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
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 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十、其他修正重點 •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 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 • 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受最高年資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 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 • 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 •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十二、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 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 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 • 年資愈長扣愈多。
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一、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 本次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前退休之人員)。 •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後新進之人員)。
二、修正方案之內容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計算。
五、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 法制化-俟公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 •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