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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税收宣传

微型企业税收宣传. 政策法规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局. 提纲. 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税收指引 微型企业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指出:“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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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税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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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型企业税收宣传 政策法规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局

  2. 提纲 • 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 微型企业税收指引 • 微型企业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3.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专题研究了民生工作,决定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在解决全市群众最关心的10大民生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其中就包括;发展6万户微型企业,新增30万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支持9类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市政府发出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

  4.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特点以及三峡库区产业空虚和企业发展带来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5.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国际上普遍将微企从中小企业中分离出来,施以特殊的政策进行倾斜性扶持,从而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欧洲2000多万户中小企业中,微企占93%;美国微企就业人数接近90%。实践证明,微企是涵养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国内微企就业人数占15%,其中沿海地区相对发达一点占30%,而重庆现有(存量)微企3万户,就业贡献率不到5%。   市政府于9月6日在雾都宾馆举办重庆首批微型企业发照仪式,黄奇帆市长、童小平副市长亲自到会并向83户微型企业纳税人发放了营业执照,至9月底,全市乡镇、街道受理创业申请7263人,已发出微型企业营业执照3131户,发放扶持资金9324万元,微型企业共解决就业人员21262人。

  6.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重庆正按照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国务院3号文件明确的重庆发展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五个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建设,两江新区更是给重庆发展增添强大的动力,重庆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全市1—9月各项经济指标全面增长,GDP实现5631亿元,同比增长17.1%,比全国增幅(10.6%)高6.5个百分点,列全国第三,西部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38亿元,同比增长3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095亿元,同比增长18.7%;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4.2%,增速连续两个月排全国第二位;地方财政收入实现50%以上的高增长。微型企业可以而且应该抓住重庆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创业、不断发展,为“五个重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7. 二、微型企业税收指引

  8.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微型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微型企业纳税人领购发票、外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9.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10.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生产、经营地或纳税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所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的税务窗口。

  11.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应提供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12.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微型企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3. 税务登记指引 一、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4. 税务登记指引

  15. 税务登记指引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微型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6. 税务登记指引 二、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17. 税务登记指引 二、变更税务登记 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8. 税务登记指引 二、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微型企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9. 税务登记指引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0. 税务登记指引

  21. 税务登记指引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微型企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微型企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2. 税务登记指引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3. 税务登记指引 三、注销税务登记 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24. 税务登记指引 三、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微型企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微型企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微型企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5. 税务登记指引 三、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相关涉税事项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26. 税务登记指引

  27. 税务登记指引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业务概述:   微型企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8. 税务登记指引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 税务登记指引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应提供资料: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0. 税务登记指引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微型企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1. 税务登记指引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2. 税务登记指引

  33. 税务登记指引 一、发票领购资格 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34. 发票领购指引 一、发票领购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5. 发票领购指引 一、发票领购资格 应提供资料: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 2.需报送的资料: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6. 发票领购指引 二、发票购领 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7. 发票领购指引 二、发票购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8. 发票领购指引 二、发票购领 应提供资料: 发票购领簿;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已用发票存根。

  39. 发票领购指引 二、发票购领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0. 发票领购指引

  41. 纳税申报指引 业务概述:   纳税申报是指微型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42. 纳税申报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43. 纳税申报指引 地方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1.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5.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或租金收入*税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 6.车船税,载客汽车应纳税额=数量*每辆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自重*每吨税额;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每吨税额。 7.印花税应纳税额=应税凭证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8.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9.资源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10.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1.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以上税种具体税率和单位税额请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44. 纳税申报指引 地方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微型企业,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微型企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账册健全的个人独资、合伙型微型企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微型企业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核定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申报一并申报。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征期为每年4月和10月。

  45. 纳税申报指引 地方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征期为每年4月和10月。 6.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征,一次性申报缴纳,征期为车船登记月份,单位的车船集中在每年1-4月缴纳。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或者粘贴缴款书的缴纳方法。 8.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微型企业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10.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1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之日。

  46. 纳税申报指引 延期申报:   微型企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7. 纳税申报指引 纳税申报的方式: 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48. 纳税申报指引 办理地点:   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大厅。

  49. 纳税申报指引 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0. 纳税申报指引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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