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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价格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构,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 价格与价格立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信号,是引导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在市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 《 价格法 》 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构. (一) 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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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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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九章价格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价格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构,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3. 一、 价格与价格立法 •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信号,是引导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在市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 二、 《价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构

  5. (一) 立法宗旨 • 《价格法》第1条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6. (二) 适用范围 • 1、《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但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价格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2、《价格法》适用的价格仅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 3、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 (三) 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 1、 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 2、 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8. (四) 价格工作机构 • 我国价格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它们的分工权限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9. 第二节 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

  10. 一、 基本价格制度 《价格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 基本价格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国家定价为主向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主转换,在价格形式上,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定价主体上,由政府定价为主向经营者定价为主转换。使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的支配规律;使国家对价格的调控方式从直接调控价格为主向间接调控价格为主转换。

  11. 二、 价格形式 • (1)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2)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3)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的制定的价格。

  12. 第三节 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

  13. 一、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 (一) 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 1、 自主定价范围。 • 2、 定价原则。 • 3、 定价依据。

  14. (二)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 1、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 2、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5. (三)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6. 二、 政府的定价行为

  17. (一) 政府的定价范围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如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订购、食盐价格等。 • 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等。 • 3.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如自来水、煤气、集中供热等。 • 4. 重要的公用事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 •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如学校、医院等。

  18. (二) 定价权限 • 定价权限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19. (三) 定价依据、方式和程序 • 1. 定价依据。 • 2. 定价方式和程序。

  20. 第四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

  21. 一、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 •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和约束,其目的在于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22. 二、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和实现 《价格法》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既要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又要把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围内。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实现,其中,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具体讲,就是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政策,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并采取价格保护、干预和紧急措施等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23. 三、 价格保护措施、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一)价格保护措施 • (二)价格干预措施 • (三)价格紧急措施

  24. 四、 价格监督制度 • 为适应价格调整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5. 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6. 一、 价格监督检查 • 价格监督检查是对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价格法规定了专门机构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几种价格监督检查形式。

  27. (一) 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它也是价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和主要形式。

  28. (二)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是指非国家权力机构对价格行为进行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民间性质的监督。

  29. (三)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 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30. 二、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的各项规定应承受的法律制裁。它是国家为保障价格法的执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31.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三)价格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2. 本章小结: •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的信号,它可以引导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尊重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通过价格法调控市场价格,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主要掌握价格法的立法宗旨、价格法的适用范围、价格法的基本原则和价格总水平调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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