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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 :缮制商业 发票与包装单据

项目 2 :缮制商业 发票与包装单据. 发票的缮制. 一、发票的含义 二、发票的作用 三、发票的种类 四、商业发票的内容与缮制 五、海关发票的缮制. 一、发票的含义 二、发票的作用 (1) 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账的凭证。 (2) 办理报关的重要单据。 (3) 卖方缮制其他单据的依据。 (4) 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发票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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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 :缮制商业 发票与包装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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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项目2:缮制商业发票与包装单据

  2. 发票的缮制 一、发票的含义 二、发票的作用 三、发票的种类 四、商业发票的内容与缮制 五、海关发票的缮制

  3. 一、发票的含义二、发票的作用(1) 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账的凭证。(2) 办理报关的重要单据。(3) 卖方缮制其他单据的依据。(4) 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发票的缮制

  4. 三、发票的种类(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二)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又称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或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Customs Regulations)。是进口国海关制定的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进口国要求提供的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海关发票还作为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5. (三)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法定发票或签证发票。(四)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预开发票或者估价发票。进口商为了向其本国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者请求核批外汇,在未成交前,要求出口商将拟成交的商品名称、单价、规格等条件开立的一份参考性发票。

  6. 四、商业发票的内容与缮制(一)商业发票的内容 商业发票由出口公司自行拟制,无固定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为开头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其中开头部分包括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单据的名称、发票的抬头人、发票的编号、出票日期、合同号、信用证号、开证银行和运输细节等;主体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唛头及件号、数量、单价、总值等项目;结尾部分包括特殊条款和签署。四、商业发票的内容与缮制(一)商业发票的内容 商业发票由出口公司自行拟制,无固定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为开头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其中开头部分包括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单据的名称、发票的抬头人、发票的编号、出票日期、合同号、信用证号、开证银行和运输细节等;主体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唛头及件号、数量、单价、总值等项目;结尾部分包括特殊条款和签署。

  7. (二)商业发票的缮制1.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通常事先印就,有关描述须醒目、正确、主次分明。如果信用证中的名称、地址和事先印就的项目有出入,要注意更正,同时该出票的名称要和背书章上的名称保持一致。2.发票的名称 用英文粗体标出“Commercial Invoice”字样,如信用证要求提供“Receipt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应从其规定;根据ISBP规定,如信用证只要求“Invoice”,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均可;如要求“Commercial Invoice”,提交“Invoice”字样的发票银行也应接受。

  8. 3.发票日期和号码 日期一般不早于合同签订日,不迟于提单日,通常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后。ISBP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无须标注日期。 发票号码一般由受益人自定义(由各公司统一编号)。因发票是核心票据,有的单据号码直接采用发票号,如汇票号码;有的则在单据内容中援引发票号以表示是同一套业务下的单据,如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3.发票日期和号码 日期一般不早于合同签订日,不迟于提单日,通常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后。ISBP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无须标注日期。 发票号码一般由受益人自定义(由各公司统一编号)。因发票是核心票据,有的单据号码直接采用发票号,如汇票号码;有的则在单据内容中援引发票号以表示是同一套业务下的单据,如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

  9. 4.收货人或抬头人 发票一般须以买方或开证申请人为抬头人,通常填写在发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词语之后。 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会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10. 5.唛头及号码 唛头及号码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如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对唛头进行约束,则货物外包装可以不用刷唛头,在此栏填写“N/M”,不得留空;或者由受益人按照ISO的标准格式自行设计,标准的唛头代码由收货人简称、合同号、目的地和件号四个部分组成。 散装货可注明“N/M”或“No Marks”或“In bulk”字样;裸装货则可标明“Naked”,或在货物端部涂刷某种颜色(如红色)时在唛头栏中填写“Red Stripe”等。 信用证中如规定“Mark is restricted to...”或“Mark should include...”时,应严格按所示字母、顺序、位置等填制。

  11. 6.装卸港/地、路线及运输工具 填写货物实际装卸港/地的具体名称,如货物需转运,应在目的港之后将转运港名称通过W/T(With Transshipment)加以体现;制作发票时如尚未安排运输,运输工具通常可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为“By Sea/Vessel/Ship/Steamer”或“By Air”、“By Rail”、“By Truck/Road”等。

  12. 7.商品描述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填写时必须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相符,但并不是完全一样。例如,很多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内容,而在发票缮制时,应该将数量、单价和总值等内容分别填在发票中对应的项目中,其他内容则填入发票的商品描述中。 发票中的品名必须真实反映实际发运的货物情况,填写完整准确,不可遗漏或简写,对非英文品名要求照样填写。7.商品描述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填写时必须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相符,但并不是完全一样。例如,很多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内容,而在发票缮制时,应该将数量、单价和总值等内容分别填在发票中对应的项目中,其他内容则填入发票的商品描述中。 发票中的品名必须真实反映实际发运的货物情况,填写完整准确,不可遗漏或简写,对非英文品名要求照样填写。

  13. 8.数量 显示计价数量,数量单位必须与单价中的计价单位保持一致。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码不得与其他单据上的同种数值相矛盾。9.单价和金额 单价、币种和总值与合同或信用证应保持一致。贸易术语、计量单位不能遗漏。发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大金额,如有溢短装,可允许在浮动的限额之内增减。如信用证要求扣除佣金,制单时必须扣除;信用证无扣佣规定,但金额正好是减佣后的净额,发票应显示减佣;有时合同规定佣金,信用证金额内未扣除,信用证内也未提及佣金事宜,发票中不应显示。信用证中要求分别列出运费、保费和FOB金额时,应按要求做。

  14. 10.证明和声明语句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来证有时会要求在发票空白处加注某些证明或声明语句,一般包括证明所列货物与合同或订单的货物相符;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不装载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证明货真价实;证明已经航邮有关单据;标明特定号码(信用证号、许可证号、税号等)。10.证明和声明语句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来证有时会要求在发票空白处加注某些证明或声明语句,一般包括证明所列货物与合同或订单的货物相符;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不装载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证明货真价实;证明已经航邮有关单据;标明特定号码(信用证号、许可证号、税号等)。

  15. 11.发票的签名问题 据《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要求,可不签字;如要求,可在发票右下方盖章。如要求Signed Invoice,则手签或盖章均可;如要求Manually signed(Handwritten) Invoice,一定要手签;发票的签字除手签和盖章外,还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符号表示或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处理。 证实发票必须签署。 除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签上签字被认为是公司的签字,不必重复公司的名称;签字的单据复印件和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不构成签署行为。

  16. 12.发票的份数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提供发票的数量。未明确单据具体份数时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只要提供一份正本(original),其余以副本来满足。 如信用证中规定“in triplicate”或“5 copies”或“3 folds”等,则至少提供一份正本,其他可用副本;如信用证中规定“One Invoice/Invoice in one copy”则提供一份正本;如信用证规定“One copy of invoice”则既可提供正本,也可以提供副本。 副本单据不能替代正本单据,除非有相反规定,正本单据可替代副本单据。

  17. 五、海关发票的缮制 信用证要求海关发票时,应按规定提供正确格式的海关发票。各个国家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专门的固定格式,不能混用。五、海关发票的缮制 信用证要求海关发票时,应按规定提供正确格式的海关发票。各个国家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专门的固定格式,不能混用。

  18. (一)填写海关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1) 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2)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有关规定慎重处理。(3) 如成交价为CIF价,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4) 加拿大规定凡价值超逾1200加元的进口商品,必须备有加拿大海关发票或同等发票。

  19. 包装单据的缮制 一、包装单据的定义与作用 二、常见的包装单据 三、包装单据的内容 四、装箱单的缮制 五、装箱单的缮制实例

  20. 一、包装单据的定义与作用(一)包装单据的定义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内容的补充。包装单据主要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包装说明(Packing List、Weight List and Packing Specification)等。

  21. (二)包装单据的作用(1) 包装单据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2) 包装单据是进口商清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3) 包装单据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4) 包装单据是公证或商检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22. 二、常见的包装单据(一)装箱单/包装单(Packing List)装箱单是信用证经常要求的单据之一,重点说明包装情况、包装条件和每件的毛重、净重、体积等方面的内容,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二)规格单(Specification List)从内容来讲,规格单与装箱单基本一致,只是要求名称要与规定相符,并重点说明包装的规格,如每箱装24打,每两打装一小盒,每打用塑料袋包装等细节。

  23. (三)重量单/磅码单(Weight List/ Note / Memo)一般以重量计价的商品,收货人对商品的重量比较重视,或当商品的重量对其质量能有一定的反映时,一般会要求重量单。(四)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尺码单偏重于说明所装运货物的体积,即每件商品的包装尺码及总尺码。(五)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此种单据并不表明出具单位和收货人名称,且不盖章、不签字。只注意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关包装条件、包装规格、包装重量等的一致性,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将包装要求按原句抄在单据上。

  24. 三、包装单据的内容 包装单据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内容可以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和货物的特点自行设计。 包装单据的内容主要是阐明商品的包装情况,其 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编号和日期(Number and Date)。(2) 合同号码或信用证号码(Contract Number or L/C Number)。(3) 唛头(Shipping Mark)。

  25. (4) 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Name of Commodity、Specifications and Quantities)。(5) 包装件数及类别(Nos and Kind of Packages)。(6) 货物毛净重、尺码(Gross and Net Weight、Measurement)。 有些进口商不想让实际买主了解货物的详细成本情况,所以包装单据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也不显示收货人,对货物内容的描述一般用统称,单据的号码、出单日期则完全与发票一致。

  26. 四、装箱单的缮制(一)单据的名称 装箱单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内规定的名称一致。如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则打上 packing list;packing and weight list in triplicate,则打上packing and weight list。(二)出票人名称与地址缮制规范同发票。(三)发票日期和号码缮制规范同发票。(四)收货人或抬头人缮制规范同发票。

  27. (五)唛头及号码缮制规范同发票。(六)装卸港/地、路线及运输工具缮制规范同发票。(七)商品描述缮制规范既可以与发票相同,也可以用统称。如果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对包装的说明,则在此项中显示。(八)数量填写最大包装数量。(五)唛头及号码缮制规范同发票。(六)装卸港/地、路线及运输工具缮制规范同发票。(七)商品描述缮制规范既可以与发票相同,也可以用统称。如果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对包装的说明,则在此项中显示。(八)数量填写最大包装数量。

  28. (九)毛、净重如信用证中无特别规定,一般要求显示货物的总毛重。如果每件货物的包装方式、大小或重量不等,则要显示每件包装的单位毛净重,然后显示总毛净重。毛重必须与提单保持一致。(十)体积一般要求显示货物的总体积,与提单保持一致。(十一)装箱单的签名问题缮制规范同发票。(十二)装箱单的份数缮制规范同发票。(十三)装箱单的更正缮制规范同发票。(九)毛、净重如信用证中无特别规定,一般要求显示货物的总毛重。如果每件货物的包装方式、大小或重量不等,则要显示每件包装的单位毛净重,然后显示总毛净重。毛重必须与提单保持一致。(十)体积一般要求显示货物的总体积,与提单保持一致。(十一)装箱单的签名问题缮制规范同发票。(十二)装箱单的份数缮制规范同发票。(十三)装箱单的更正缮制规范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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