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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涉税犯罪与案例分析

第九章 涉税犯罪与案例分析. 一、涉税违法犯罪. 1 、偷、骗、抗、欠税 2 、发票犯罪 3 、偷税罪 4 、骗取出口退税罪 5 、逃避追缴欠税罪 6 、抗税罪 7 、职务犯罪. 二、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方面: 税务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2000 元以下; 1. 纳税人 —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 情节严重, 2000 —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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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涉税犯罪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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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九章 涉税犯罪与案例分析

  2. 一、涉税违法犯罪 1、偷、骗、抗、欠税 2、发票犯罪 3、偷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逃避追缴欠税罪 6、抗税罪 7、职务犯罪

  3. 二、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方面: 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1.纳税人—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 情节严重,2000—10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2.扣缴人—税务管理—账簿凭证 情节严重,2000—5000元。 纳税人 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 税务管理—纳税申报 扣缴人 情节严重,2000—10000元。

  4. (二)税款征收方面: 1万以下或10%以下追缴50%—5倍 1.偷税1万—10万且10%—30%(两)追缴1—5倍3年以下 10万以上且30%以上 追缴 1—5倍 3—7年 1万以下 追缴 50%—5倍 2.逃避追缴欠税 1万—10万 追缴 1—5倍 3年以下 10万以上 追缴 1—5倍 3—7年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 追缴 1—5倍 3.抗税 构成犯罪 追缴 1—5倍 3年以下 情节严重 追缴 1—5倍 3—7年 1万以下 追缴 1—5倍 4.骗税 数额较大 追缴 1—5倍 5年以下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追缴 1—5倍 5—10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严重情节追缴1—5倍10年—无期

  5. (三)税务检查方面: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税务机关按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二、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 查账权 2. 场地检查权——生产经营场所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4. 询问权 5. 交通要道、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 查核存款账户权——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7. 税企矛盾冲突的高密地带---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以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征税防止税款流失

  8. 税务稽查要点分析 1、税务稽查的职能和权限 2、税务稽查的重点、形式、期限 3、税务稽查人员的六种心理策略 4、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

  9. 二、涉税纠纷法案观察与剖析 • 增值税偷税案1:“亏本”生意赚了税 • 案例2: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 • 案例3: 抗税犯罪 • 税案警示录4: “黄金美梦”的破灭 • 案例5:职务犯罪

  10. 增值税偷税案1:“亏本”生意赚了税 • 基本案情: • 某物资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钢材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审阅了总账及报表,该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900万,扣除主营成本810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为90万元,销售毛利率10%。2003年度销售基本均衡发生,每月实现的销售在70万元至80万元之间,每月成本也在70万元上下。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12月份结转的成本明显偏高,当月实现销售80万元,而成本则结转了90万元,销售利润为-10万元。公司经营人员解释说是年末清理库存,有的库存商品亏本卖了。

  11. 检查人员调阅了销售明细账及库存商品明细账,12月份共发出库存商品300吨计90万元,销售数量也是300吨、但取得收入只有80万元。通过对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上的购进、销售情况统计,发现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价明显低于进价,三份发票合计价款30万元,销售数量为160吨,销售单价1875元/吨,而正常销售单价则是3000元/吨,平均进价也有2700元/吨,这笔亏本买卖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检查人员遂对该公司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某机械配件厂实际验收入库钢材100吨,而非发票所列的160吨,但实际支付的款项是发票所列的35.1万元,其中价款30万元、税款5.1万元。检查人员调阅了销售明细账及库存商品明细账,12月份共发出库存商品300吨计90万元,销售数量也是300吨、但取得收入只有80万元。通过对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上的购进、销售情况统计,发现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价明显低于进价,三份发票合计价款30万元,销售数量为160吨,销售单价1875元/吨,而正常销售单价则是3000元/吨,平均进价也有2700元/吨,这笔亏本买卖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检查人员遂对该公司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某机械配件厂实际验收入库钢材100吨,而非发票所列的160吨,但实际支付的款项是发票所列的35.1万元,其中价款30万元、税款5.1万元。

  12. 原来,该公司平时有小部份销售因购买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没有在账面记录反映,年末盘点发现库存商品账面数比实物少,于是在12月底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虚开货物数量,降低了销售单价,表面上亏本销售,实际上达到了降低商品库存的目的,掩盖了不开票销售部份的商品发出。检查认定该公司虚开钢材数量60吨,销售钢材没有开具发票取得收入1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06万元。

  13. 处理、处罚决定: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06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于该公司虚开货物数量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14. 稽查建议: • 一些商贸企业长期低税负、零税负,已经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点、热点。剖析个中原因,最主要的症结还是不报、少报、隐瞒应税收入。特别是一些小型商贸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销售才在账面记录反映,才申报纳税,对于不需要开票的销售而取得的收入,则不在账面反映,也就谈不上去申报纳税了。甚至有些小型商贸企业,连基本的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册都不设置,使得有关数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查账无法深入。建议在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中,重视对其账簿凭证的管理,对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对原经营期间内的应税收入直接按4%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高邮国税稽查局 吴朝荣)

  15. 案例2: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案例2:一起涉及9省的出口骗税大案是如何侦破的? • 一家生产手套等安全用品的公司,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采取种种手段魔术般地将货值虚抬3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国税、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侦查,日前,这起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案终于告破。

  16. 查处过程一波三折 • 2003年8月18日,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立胜,以下简称福胜公司)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意识到这是一起极隐蔽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9月3日,税务、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福胜公司在福州金城投资区的经营场所,查获15箱纸质资料和7台电脑硬件。资料整理结果显示,福胜公司虽有真实数量的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远远高于实际成交价,存在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但与此同时,证据缺失严重。

  17. 经过反复研究,办案人员认定国外客户肯定是按实际成交价付款给福胜公司的,必须从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等所有环节全面取证。通过梳理,办案人员在资料中发现了福胜公司在货物出口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出口货物保险单”上的货物价值是真实成交价,且货物出口后通过其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离岸账户(注:离岸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境外账户,可以自由进出外汇,不受外汇管理机关的管理)向国外客户收取货款。 • 办案人员组兵分5路,分头赶赴招商银行、保险公司、外贸公司、银行及江西吉水生产厂家检查,掌握“内购合同”和资金回流情况。

  18. 十几箱外调资料陆续到位,发现福胜公司离岸账户的收汇除少量的个人汇款外,绝大多数都是国外客户汇来的货款,与专案组掌握的实际成交价完全一致。而从保险公司取证到的发票和保单也与银行一致。江西的外调,也证实了生产厂家按内购合同供货后,按福胜公司的开票通知书抬高单价和开票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指定的家人户头。十几箱外调资料陆续到位,发现福胜公司离岸账户的收汇除少量的个人汇款外,绝大多数都是国外客户汇来的货款,与专案组掌握的实际成交价完全一致。而从保险公司取证到的发票和保单也与银行一致。江西的外调,也证实了生产厂家按内购合同供货后,按福胜公司的开票通知书抬高单价和开票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指定的家人户头。

  19. 肯定存在除外贸公司以外的其它出口渠道。福胜公司和生产厂家的对账资料中出现生产厂家按每打6.5元不等的金额支付给福胜公司报关费。深圳国税局以集装箱号为线索从深圳海关调取了报关出口资料,发现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为其高报出口了其余的手套。肯定存在除外贸公司以外的其它出口渠道。福胜公司和生产厂家的对账资料中出现生产厂家按每打6.5元不等的金额支付给福胜公司报关费。深圳国税局以集装箱号为线索从深圳海关调取了报关出口资料,发现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为其高报出口了其余的手套。 • 通过协查,违法事实终于全部浮出水面: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胜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该案涉及广东、湖北、江西等9个省75户生产厂家、5个外贸公司和13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公安机关已批捕涉案人员8人。

  20. 新型骗税手法值得警惕 • 据办案人员分析,此案的作案手法显现出许多新特点: • 其一,福胜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后下单给国内75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生产厂家把货物送到指定仓库,进行配货出口,其中约一半数量的货物通过外贸公司以高于与国外客户真实成交价3倍的金额向海关高报出口,其余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厂家高报出口,由单证员办理货物出口海运,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海运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福胜公司。 • 其二,通过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高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1. 其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 其四,福胜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收取货款,按海关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福胜公司离岸账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或者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按为其高报出口货物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款分成付给福胜公司。

  22. 其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他们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的手续费虚开发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此案中,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骗税,反骗税的斗争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税务机关将不断提高稽查和监管能力,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和高压态势。

  23. 案例3: 抗税犯罪 • 暴力抗税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 发表时间: 2005-11-16 • [案情介绍]:陈某在镇上开了一家饭店,生意一直不错。随着收入增多,陈某的纳税意识却日渐淡薄,由最初的不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到不按期缴纳税款,直到公然抗税。一日,镇税务机关人员适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陈某拒不签字,次日镇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填发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又被陈某拒签。之后,陈某去找本家族的人并唆使对征税人员实施暴力。三日后,税务人员到陈某家中扣押其物品时,其纠集众人对税务人员大打出手,其间,陈某将随手捡来的一块砖头掷向税务人员张某,击中张某头部,致使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暴力抗税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24. [法律分析] • 陈某暴力抗税致人死亡,构成抗税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 •   抗税罪的构成特征是:(1)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也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纳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陈某的行为侵犯了本罪的客体。

  25.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以对税务机关实行暴力冲击,对税务人员进行暴力围攻、强制、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方法,或者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实施上述暴力相威胁,公开抗拒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则不能以抗税罪论处。陈某的行为符合抗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陈某唆使他人对税务人员大打出手,拿砖头掷税务人员等都说明陈某抗税手段恶劣,情节严重。(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以对税务机关实行暴力冲击,对税务人员进行暴力围攻、强制、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方法,或者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实施上述暴力相威胁,公开抗拒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则不能以抗税罪论处。陈某的行为符合抗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陈某唆使他人对税务人员大打出手,拿砖头掷税务人员等都说明陈某抗税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26.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陈某符合抗税罪的主体,其经营饭店,依法应缴纳税款,其作为纳税人具备抗税罪的主体要件。(4)抗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纳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陈某符合抗税罪的主观方面(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陈某符合抗税罪的主体,其经营饭店,依法应缴纳税款,其作为纳税人具备抗税罪的主体要件。(4)抗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纳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陈某符合抗税罪的主观方面

  27.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抗税罪。同时,陈某暴力抗税致人死亡的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松硖宓男形R谰菸夜缎谭ā返?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抗税罪。同时,陈某暴力抗税致人死亡的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松硖宓男形R谰菸夜缎谭ā返?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对税务人员进行殴打,拿砖头击中税务人员张某的头部,致使张某死亡。因陈某当时并无杀人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故陈某抗税行为同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28.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但根据刑法理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即伤害、杀人行为。这一个行为既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伤害罪、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对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暴力抗税除致人死亡,也有致人重伤的情形,但无论是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抗税人对客观上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并非都是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犯罪。对于暴力抗税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由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刑高于抗税罪,则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暴力抗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根据竞合各罪的轻重程度不同具体分析,以较重的罪进行处断。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既触犯了抗税罪又触犯了故意伤害(致死)罪,居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高于抗税罪法定刑,对陈某应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罚。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但根据刑法理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即伤害、杀人行为。这一个行为既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伤害罪、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对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暴力抗税除致人死亡,也有致人重伤的情形,但无论是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抗税人对客观上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并非都是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犯罪。对于暴力抗税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由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刑高于抗税罪,则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暴力抗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根据竞合各罪的轻重程度不同具体分析,以较重的罪进行处断。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既触犯了抗税罪又触犯了故意伤害(致死)罪,居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高于抗税罪法定刑,对陈某应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罚。

  29. 税案警示录4:“黄金美梦”的破灭 • 2001年12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xxx公司原经理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原公司会计乙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6个月。 • 2001年5月8日余杭国税稽查局接到杭州市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反映:我区xxx公司自1995年至今,设立帐外帐偷逃国家税收,且数额较大。接到举报材料后,国税稽查局立即派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黄金、珠宝等销售。该公司经理自1994年至被捕前,一直担任xxx公司经理,1997年12月转资后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历任会计共同操作,在公司设立帐外帐。1994年至2000年底共隐匿销售收入:10710690.57元,偷税(增值税):1556254.19元。

  30. 1994年初该公司成立。在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部分购货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贪图价格上的优惠,表示不需开发票,直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甲想这是一个“好办法”:不开发票,价格可得到优惠;这部分销售也可不反映在本公司的帐上,税务部门就无法查到,税就不用缴,自己的好处也不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甲竟与这些个体工商户一拍即合,形成默契。初尝“甜头”后的甲等人一发不可收拾,帐外帐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1994年至1997年四年内共计隐匿销售收入8053205.56元,偷税1170123.89元。所偷逃增值税税款占应纳税额的68.22%。1997年12月转资后至2000年底,仍采用做帐外帐的方法隐匿销售收入2657485.01元,偷逃增值税合计386130.3元,所偷逃增值税税款占应纳税款的64.54%。1994年初该公司成立。在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部分购货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贪图价格上的优惠,表示不需开发票,直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甲想这是一个“好办法”:不开发票,价格可得到优惠;这部分销售也可不反映在本公司的帐上,税务部门就无法查到,税就不用缴,自己的好处也不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甲竟与这些个体工商户一拍即合,形成默契。初尝“甜头”后的甲等人一发不可收拾,帐外帐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1994年至1997年四年内共计隐匿销售收入8053205.56元,偷税1170123.89元。所偷逃增值税税款占应纳税额的68.22%。1997年12月转资后至2000年底,仍采用做帐外帐的方法隐匿销售收入2657485.01元,偷逃增值税合计386130.3元,所偷逃增值税税款占应纳税款的64.54%。

  31. 这里特别需说明的是:2000年9月淳安国税稽查局来人要求余杭国税局配合,向该公司了解淳安一家公司自1994年至1996年以来向该公司进货的情况时,该公司帐面上竟没有与淳安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记录。针对这一情况,余杭国税局陪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对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的所有帐册进行检查。在检查时,甲等人还在做帐外帐。可见,甲对设立帐外帐,偷逃国家税收已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直到公安机关查处该案时,甲才醒悟,但为时已晚。案发后,该公司将所偷增值税款如数补缴。2001年6月26日,甲向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偷税事实。同年,7月24日该公司会计乙向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参与偷税的事实。这里特别需说明的是:2000年9月淳安国税稽查局来人要求余杭国税局配合,向该公司了解淳安一家公司自1994年至1996年以来向该公司进货的情况时,该公司帐面上竟没有与淳安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记录。针对这一情况,余杭国税局陪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对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的所有帐册进行检查。在检查时,甲等人还在做帐外帐。可见,甲对设立帐外帐,偷逃国家税收已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直到公安机关查处该案时,甲才醒悟,但为时已晚。案发后,该公司将所偷增值税款如数补缴。2001年6月26日,甲向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偷税事实。同年,7月24日该公司会计乙向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参与偷税的事实。

  32.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201条也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的1-5倍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金。对于小金库问题,国家也曾三令五申严禁设立。作为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甲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然而, 甲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置国法于脑后,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干起了偷逃国家税收的勾当。

  33. 企业设立帐外帐,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虽是少数,但对国家的损害是极严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如同肌体内的毒瘤一样,必须坚决予以铲除。而且,设立帐外帐极易诱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纵观xxx公司偷税案,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基本方略的形势下,每一位经营者必须不断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增加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以法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决不能为己得利而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从xxx偷税案分析,甲既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总经理,会计人员又是占有较多股份的股东,这种不合理的安排,促使其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经济上的违法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34. 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对不合理、不正常现象在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要建立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对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力度也必须加强,这样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对不合理、不正常现象在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要建立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对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力度也必须加强,这样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35. 案例5:职务犯罪 • "京城第一税案"尘埃落定 海淀国税局四干部获刑 • 中新网2006年11月17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京城第一税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获悉,主犯吴芝刚检举揭发有受贿行为的北京海淀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女税官朱宇彤,在一审被判12年徒刑后,曾提出上诉。但近日,她主动撤回上诉服从判决。 

  36. 海淀法院查明,2000年10月至11月,利用在海淀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朱宇彤接受同事吴芝刚之托,将已被停售发票的北京捷优特电子技术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北京泰和永兴图文设计公司的识别号。此后,她多次违规将泰和永兴公司购买的发票信息非法读入捷优特公司企业的IC卡中,并对该卡中的购票记录清零。海淀法院查明,2000年10月至11月,利用在海淀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朱宇彤接受同事吴芝刚之托,将已被停售发票的北京捷优特电子技术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北京泰和永兴图文设计公司的识别号。此后,她多次违规将泰和永兴公司购买的发票信息非法读入捷优特公司企业的IC卡中,并对该卡中的购票记录清零。

  37. 据介绍,正是在朱宇彤的这一帮助下,陈学军以泰和永兴公司的名义,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后大肆虚开。2000年10月30日及11月6日,通过吴芝刚,朱宇彤分2次收受陈学军20万元贿赂。据介绍,正是在朱宇彤的这一帮助下,陈学军以泰和永兴公司的名义,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后大肆虚开。2000年10月30日及11月6日,通过吴芝刚,朱宇彤分2次收受陈学军20万元贿赂。 • 朱宇彤受贿行为的败露缘于前同事吴芝刚临死前的揭发。据悉,2005年年底,在等高院复核死刑的时间里,为了保命,吴芝刚一封检举信将朱宇彤举报。在他举报之前,因为无法查实朱宇彤的受贿行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她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38. 今年8月26日,海淀法院以受贿罪改判朱宇彤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朱宇彤提出上诉,但近日,她撤回了自己的上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据悉,经检方深入调查,陈学军虚开3.93亿发票案共使海淀国税局4名干部落马。除吴芝刚、朱宇彤外,还有李某、王某两人。此前,他们已经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刑。今年8月26日,海淀法院以受贿罪改判朱宇彤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朱宇彤提出上诉,但近日,她撤回了自己的上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据悉,经检方深入调查,陈学军虚开3.93亿发票案共使海淀国税局4名干部落马。除吴芝刚、朱宇彤外,还有李某、王某两人。此前,他们已经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刑。 •  案件回放:农民虚开3.93亿税票 •  陈学军,1973年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东洋镇项庄村,只有初中文化。法院查明,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间,陈学军勾结海淀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干部吴芝刚等人,骗购增值税发票后虚开2800余份,涉及税款共3.93亿余元。 

  39. 涉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4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 •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8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40. 附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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