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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四季度 纳税人例会.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减免税培训. 201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 一. 背景: 《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 (国函 〔2009〕28 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 2010 年制定“ 1+6” 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2013 年 9 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涉及内容: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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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培训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 一
背景: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涉及内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政策文件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4.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5.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对归集内容备案审核的要求: 进行相关性、完整性审核 归集内容实事求是、合法有效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进行辅助账目核算。
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0号 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鉴定 有异议的可申请科技部门鉴定 我市转发文件: 备案时按照财税〔2013〕13号文件和京财税〔2013〕610号办理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 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 )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号 政策要点: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87号)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出资兴办 股权投资 A法人合伙人 B自然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 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合伙人才能享受试点政策,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关于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的理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A可就1000万元×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及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2.备案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 3.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要求 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附表3。 填写明细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2号,京财税〔2013〕2315号 政策要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了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 案例:跨年度的技术转让项目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按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本次中关村试点财税〔2013〕72号文件规定,将其中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国科发高〔2013〕595号 政策要点:在中关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政策变化要点、常见问题汇总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二
2013年政策变化要点主要内容 1.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2. 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 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规定 4.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 5.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6.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 政策性搬迁范围 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导下,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旧城区改建 (六)其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的处理要点 1、搬迁收入、支出、资产、所得单独核算。 2、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企业发生购置资产的支出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4、搬迁完成年度,5年内,满5年的当年。 5、搬迁所得计入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搬迁损失 可自选: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匀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2013年第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衔接 12年10月1日前 跨12年10月1日 12年10月1日后 • 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 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2013年4号公告 (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二)申报管理要求 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 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 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投资 股权性投资 投资方: 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免税。 被投资方: 股息、红利税后支付。 债权性投资 投资方: 利息收入,征税。 被投资方: 利息支出,税前有条件扣除。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约定收益 2. 约定偿还或赎回 3. 无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 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 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双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1)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 (2)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及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会计规定:计提。 公告规定: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衔接: 67号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上述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衔接: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