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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污染防治 網路傳輸預申報作業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6 日. 簡報內容. 一、前言 二、法令依據 三、修正重點 四、 流程說明 五、 操作步驟 ( 一 ) 採樣前 5 日預申報作業步驟 ( 二 ) 採樣日 5 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 ( 三 ) 變更作業步驟 六、 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七、參考資料及諮詢專線.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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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水污染防治 網路傳輸預申報作業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2. 簡報內容 一、前言 二、法令依據 三、修正重點 四、流程說明 五、操作步驟 (一)採樣前5日預申報作業步驟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 (三)變更作業步驟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七、參考資料及諮詢專線

  3. 一、前言 (一)為促使業者確實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真實反映實際廢水水質特性,98年9月8日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 (二)配合上述公告,網路申報對象應於檢測、監測採樣之前5日上網申報採樣日期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以供主管機關得以同時至現場查核。 (三)網路申報對象應確依規定,於採樣日前以網路方式辦理預申報檢測作業,未依規定辦理者,須重新採樣補正。 (四)另為即時掌握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者的污染管制資料,增列重大違規者為網路傳輸對象;另為提供更多民眾使用網路申請申報服務,擴大增加自願採取網路作業者,為網路傳輸對象。

  4.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操作處理及檢驗測定之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操作處理及檢驗測定之資料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水措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3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 2.檢測申報 土壤處理標準第27條 水措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 法第94條 二、法令依據

  5. 三、修正重點 • 預申報重要規定: 應提前5日以上 申報 增列預申報項目 1.預定採樣之日期 2.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 未依規定期間申報預定採樣檢驗日期及委託採樣檢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者,應依重新採樣檢測完成補正,否則視為不為申報。 依水污法規定,不為申報依情節輕重處新台幣6千至30萬,並會再次通知限期申報,屆期仍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即會按日連續處罰。 規範補正方式為重新採樣 增列網路申報 解除機制 因實際運作情形未達公告規模條件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改採書面方式辦理申請(報) 。 自願採網路申請(報) 者,一年內不得改採 書面申請(報)。

  6. 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應裝設流量計、 自動監測設施、 攝綠影設施等對象 1.重大違規業者 2.自願採網路申請(報)者 自願採網路申請(報)者,請至本署水(含飲用水) >申辦表單(下載專區)>網路申請(報)網頁項下,下載”自願採網路申請(報)申請表”,填妥資料送當地環保局申請使用權限 三、修正重點 • 擴大對象: 除原(96年12月14日)已公告之網路申請(報)對象,另增加下列對象:

  7. 四、流程說明 • 注意事項: • 定檢預申報日期需於採樣日5天以前,未提前5天通知,應於採樣日前,以書面、電話或網路聯絡通知環保局預定採樣日期。 • 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者,應先以書面、電話或網路聯絡當地主管機關欲進行或變更採樣之日期,至遲應於檢測、監測之採樣日後3日內完成申報。 9/10 完成申報後,系統自動鎖定,不能任意修改,須由環保局解除鎖定後始得修改

  8. 四、流程說明(續) 預申報作業流程圖

  9. 五、操作步驟 • 登入「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網址: http://ems.epa.gov.tw/,點選【登入】後,輸入管制編號及密碼。(對管制編號及密碼有疑義者,可逕洽本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之管制中心,洽詢專線:0800-059777。)

  10. 五、操作步驟(續) • 進入水污系統: 進入【水污系統】點選【預報檢測日期 】,進行定檢預申報作業。 點選後若未跳出水污系統視窗,請記得要解除網頁之快顯封鎖

  11. 五、操作步驟(續) (一)採樣前5日預申報作業步驟 • 輸入檢測機構及採樣日期資料: 選取輸入【檢測機構代碼】及【預定採樣日期】後,聯絡人資料,會由基線資料直接載入,請確認內容是否正確。 輸入檢測機構代碼及預定採樣日期 聯絡人資料由 EMS自動載入,可自行增加第2或第3聯絡人電子郵件地址

  12. 五、操作步驟(續) (一)採樣前5日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存檔上傳: 資料填寫完成後請點選【確定】,系統會出現再次確定畫面,再次點選【確定】後即可存檔上傳,完成此次預申報作業。

  13. 五、操作步驟(續) (一)採樣前5日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電子郵件確認函: 資料上傳後,系統會自動寄發電子郵件確認函告知,請至電子郵件信箱收信確認。

  14. 五、操作步驟(續)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 • 聯絡環保局 當輸入之預定採樣日期在5天內時,系統將無法接受申報,應以書面、電話或網路聯絡方式先通知環保局解除鎖定,採網路通知方式者,應選取【網路通知預申報】,輸入預定辦理採樣日期。 輸入預定辦理採樣日期

  15. 五、操作步驟(續)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電子郵件確認函: 資料上傳後,系統會自動寄發電子郵件確認函告知,請至電子郵件信箱收信確認。

  16. 五、操作步驟(續)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預申報補登 待環保局解除鎖定後,點選【預申報補登】即可顯示歷次預申報清單,選取欲補登之項次,即出現該筆申報資料。 選取欲補登之預申報資料項次

  17. 五、操作步驟(續)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存檔上傳 將預申報資料補登於系統內,點選【確定】存檔上傳,即完成預申報補登作業。 將資料補登入系統

  18. 五、操作步驟(續) (二)採樣日5日內預申報作業步驟(續) • 電子郵件確認函: 資料上傳後,系統會自動寄發電子郵件確認函告知,請至電子郵件信箱收信確認。

  19.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 • 聯絡環保局 欲變更採樣日期或取消該行程時,應先聯繫環保局,如無法聯絡到環保局,則可先點選【網路通知變更】,於網路通知變更作業。 點選欲變更資料項次

  20.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續) • 網路通知變更 輸入欲變更之採樣日期或勾選取消該行程,填寫完成後,點選【確定】存檔上傳,待環保局解除資料鎖定後,再進入系統填報變更後之預申報資料。 輸入變更辦理採樣日期 或勾選取消行程 且說明原因

  21.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續) • 電子郵件確認函: 資料上傳後,系統會自動寄發電子郵件確認函告知,請至電子郵件信箱收信確認。

  22.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續) • 變更: 環保局解除鎖定後,直接點選【變更】,選取預變更資料項次。 點選欲變更資料項次

  23.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續) • 存檔上傳: 輸入變更後之採樣日期、檢測公司資料,以及變更原因,點選【確定】存檔上傳,即完成變更預申報作業。 變更檢測機構代碼或採樣日期資料 變更原因

  24. 五、操作步驟(續) (三)變更作業步驟(續) • 電子郵件確認函: 資料上傳後,系統會自動寄發電子郵件確認函告知,請至電子郵件信箱收信確認。

  25.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會同採樣及98考核加分事項: • 事業應於採樣前5日,上網登錄預定採樣日期及委託之代檢 測機構相關資料,登錄率達50%以上者加0.5分,達70%以上者加1分。 • 環保局自行決定是否會同進行檢測作業及查核。查核率達50%以上者加1分,達70%以上者加2分。

  26.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會同查核時之執行重點: • 將當日業者之廢水產生情形、生產或服務情形、廢(污)水處理設施重要之相關操作參數予以記錄,並請填寫於稽查工作紀錄中,後續並請配合輸入EEMS。 • 查核檢驗測定之過程當中,除應查驗該檢驗測定機構是否依據本署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執行採樣、現場檢驗與樣品保存外。

  27.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解除已預申報資料之鎖定: 當業者未於採樣日5日以前申報,以網路通知環保局預定採樣日期,或欲變更採樣日期,環保局接獲通知時,應先選取該業者網路通知或已預申報之資料,點選【解除鎖定】,業者方可補登或變更資料。 系統同步發送電子郵件通知業者已解除鎖定,並提醒應進入系統補登或完成資料之變更

  28.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解除以書面或電話通知5日內預申報資料之鎖定: 當業者未於採樣日5日以前申報而無法登錄預申報資料,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環保局預定採樣日期,環保局接獲通知時,應點選【5日內預申報解鎖】,輸入管制編號及業者通知日期確認存檔後,系統同步解除鎖定,業者即可辦理預申報補登作業。

  29.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查詢事業預申報名單: 欲查詢事業預申報名單,請點選【作業預警】,選取「事業預申報名單」,輸入日期區間,系統會篩選通知日或採樣日符合此區間之資料報表列出。

  30.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開立網路使用權限: 業者自願採網路申請(報)者,填寫申請表經同意後,請至水污系統內點選【系統功能】的「網路傳輸申報帳號」後再點選【新增】輸入相關資料,即可開立業者網路使用權限。

  31. 六、主管機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 查詢重大違規者申報資料 : 屬管理辦法第56條應裝設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對象,自主管機關指定日起,翌月15日前以網路申報前一月每日之數據資料。

  32. 七、參考資料及諮詢專線 • 公告內容請查詢本署環保法規 http://share1.epa.gov.tw/epalaw • >水污染防治>相關公告。 • 針對公告內容相關規定疑義,請洽本署水保處:(02)2311-7722分機 • 2812 林秀珠小姐、2823 許儀萍小姐。 • 預申報流程、作業方式及系統操作方式等資訊,請參考網路傳輸 • 預申報作業指引及系統操作手冊(本署網站http://www.epa.gov.tw/ • >水(含飲用水)>申辦表單(下載專區)>網路申請(報))。 • 針對預申報系統操作上有相關問題,請洽環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02)2775-3919分機228 林凡如小姐、251 吳姿儀小姐。

  33.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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