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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報告大綱. 前言 危害通識理念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我國化學品 GHS 制度沿革及國際推動狀況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 重要條文內容. 前言. 隨著科技的發展,化學物質的 製造、處置與使用 愈為複雜,危險性增加,缺乏 充分的認知 ,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導致 火災、爆炸 或 毒性化學物質 漏洩 危害人體健康 等 化學災害 。 職業災害預防之首要工作為 『 認知危害 』 ,危害通識制度之建立,以加強事業單位對化學物質危害的認知,建立 化學物質管理系統 ,達到 預防化學災害 之目的。. 危害通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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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 前言 • 危害通識理念 •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 我國化學品GHS制度沿革及國際推動狀況 •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重要條文內容
前言 • 隨著科技的發展,化學物質的製造、處置與使用愈為複雜,危險性增加,缺乏充分的認知,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導致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漏洩危害人體健康等化學災害。 • 職業災害預防之首要工作為『認知危害』,危害通識制度之建立,以加強事業單位對化學物質危害的認知,建立化學物質管理系統,達到預防化學災害之目的。
危害通識理念 •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險物或有害物作業,為避免發生火災爆炸,或危害勞工健康,應使勞工瞭解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與安全衛生必要注意事項,即作業勞工有知道的權利。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0條規定如附表一所列者(簡稱危害物質)。 •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係指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物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條︰ • 所稱危險物,係指 • 爆炸性物質 • 著火性物質 • 氧化性物質 • 易燃液體 • 可燃性氣體 • 爆炸性物品(通識規則規定) • 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爆炸性物質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條︰ •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係指左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著火性物質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條︰ •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 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 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 賽璐珞類。 • 碳化鈣、磷化鈣。 • 鎂粉、鋁粉。 • 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 二亞硫磺酸鈉。 • 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易燃液體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3條︰ •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係指左列物質: •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30℃之物質。 •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30℃以上,未滿0℃之物質。 •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0℃以上,未滿30℃之物質。 •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30℃以上,未滿65℃之物質。
氧化性物質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4條︰ •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 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 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 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可燃性氣體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條︰ •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左列物質: • 氫。 • 乙炔、乙烯。 •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15℃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爆炸性物品 •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 硝酸鹽之炸藥。 •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爆炸性物品-續 •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 硝油爆劑類。 • 漿狀爆劑類。 •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 雷管類。 • 導火索。 • 導爆索。 •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 • 疊氮化鉛。 • 雷汞。 • 硝化澱粉。 • 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有害物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條︰ • 本規則所稱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舉之55種物質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舉之62種物質 • 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計254種物質
我國勞工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沿革 • 63.04.16 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 • 80.5.17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次修正,增加第七條規定作為危害通識制度之法源依據。 • 81.12.28 訂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88.06.29 第一次修正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將MSDS改成16項等) • 96.10.19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符合GHS制度),規則實施日期及危害物質適用日期另行公告 • 96年11月行政院GHS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決議,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實施GHS。 • 已公告規則自97.12.31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用物質自97.12.31起, 配合聯合國與APEC決議於2008年底,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化學品GHS簡介 • Globally Harmonized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中文翻譯為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化學品GHS制度)。 • 2002年12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 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 UN及APEC建請各國於2008年前實施化學品GHS。 • 2005年完成第一版GHS規範修訂文件(紫皮書)。 • 行政院化學品GHS推動方案(3年:95年-97年) • 我國95年10月已依最新版紫皮書完成CNS訂定與修正 • GHS規範(紫皮書):國家標準CNS 15030 • 危險物品運輸(橘皮書):新修國家標準CNS 6864 • 各部會法規修正及服務能量建置工作
聯合國環境發展 會議(UNCED) 國際化學品安全 論壇(IFCS) 1992年建議應展開國際間 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調和工作 國際勞工 組織(ILO) 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 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 專家委員會(UNCETDG) • 依據前二標準, • 負責發展出相關 • 之標示與分類 • 方式 • 負責制訂化學品 • 對人體健康與環 • 境之危險分類 • 標準 • 負責制訂化學品物性 • 安全標準 完成一套國際 調和系統(GHS) 國際GHS推動歷程 • 2002年12月 行政院GHS跨部會 3年推動方案 • 2006年2月 我國推動 標檢局完成 GHS標準制定與修訂 • 2007年10月19日 各相關部會完成 危害通識規則等法規修正與訂定 • 97年12月31日實施
化學品GHS推動目的 • ILO SAFEWORK • Safe Chemicals Use – • ILO 化學品安全使用 推動 GHS 的益處 • 保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 提供保護目標對象(工作場所)對化學品安全知的權利 •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訂與化學品管理體系之建置 •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 對國際上已有適當評估及確認危害之化學品,可促進其國際貿易 • 減少測試和評估化學品的必要性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 2020 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National Chemical Management 國家化學品管理 國際公約 GHS Guidance Document, UNITAR, 2005/OSHA, USA
GHS執行期程及緩衝期(工作場所為主) 全面實施 5/31 12/1 11/30 A B 12/1 純物質 2015 全面實施 混合物 1 (2未定) (3未定) 日本 A: 現有列管及新增列管標示部分 B: 管制值1%改為0.1-0.3%之物質 台灣 1:原附表一列管物質 2:附表四從嚴管制值為0.1﹪物質(未定) 3:符合CNS15030之擴充新物質(未定) 備註:1. 為緩衝期, 為GHS緩衝期結束後全面實施時程, 所有目標對象。 2.歐盟之混合物的緩衝期為純物質實施後再加4~5年。
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 • 法規公告:96年10月19日 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令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 實施日期公告:依規則第23條規定,第2條第1款(附表一所列舉者)自96年12月31日適用;另依第24條規定自97年12月31日實施。 • 新舊法規銜接:現行法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同步廢止。
化學品生命週期管理 進口海關 出口 研發 工廠生產製造 農用與環境用藥 作業場所操作 交通運輸 意外緊急應變 民生消費 生物蓄積 廢棄 環境流佈 水、空氣、土壤 健康危害 環境危害
我國其他化學品管理部會實施情況 •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危險物品定義) •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 •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 經濟部商業司:商品標示法(民生消費品) •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農藥) • 已整合部會:行政院跨部會決定本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配合UN及APEC決議於2008.12.31實施。 • 至於民生消費品及農藥部分(UN農糧總署),因國際發展進度較慢,尚未正式決定實施日期。
現行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主要為物理性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CNS6864,及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UNTDG:橘皮書規範 適合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漏處理目的(交通運輸與工作場所一致)但缺乏工作場所之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分類標示,對勞工健康及環境生態保護不足。 MSDS為16大項內容。 新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物理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共27種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 CNS15030(總則及27種標準,CNS15030-1~27)或聯合國紫皮書規定 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含慢性健康危害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變動。 現行危害通識與化學品GHS制度差異比較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 危害通識的二個基本工作為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 配合措施包括危害通識計劃、危害物質清單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標示 • 容器上之標示提供簡明易懂的危害資訊,告訴勞工容器內的化學物質名稱及危險或有害的訊息,及危害預防措施等。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續 • 二、物質安全資料表 • 應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該表內容有詳細的安全衛生必要注意事項。 • 三、配合措施 • 應訂定危害通識計劃,據以推動危害通識制度, • 建立危害物質清單,以便管理危害物質, • 對勞工施以至少3小時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達到災害預防之目的。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標示 • 第三章 通識措施 • 第四章 附則 • 物質安全資料表 • 危害通識計畫 • 危害物質清單 • 教育訓練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法源依據 •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授權,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範事業單位應推動危害通識工作。
本規則列管物質(2)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指定如下 • 附表一所列舉者(原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CNS15030系列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 1個總則、27個子項標準 •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22條) 原CNS6864:由危險物品運輸續用
1.原先附表一:列管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1.原先附表一:列管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 危害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分類及標示要求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2.符合CNS15030中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3.其他公告指定。 2.符合CNS 15030 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1.原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 表列管之危害物 3.其他公告指定 危害物質 第2條列管物質 4.純物質及混合物之健康危害 符合附表四濃度值亦需製作MSDS
附表一 壹、危險物: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 ‧ 貳、有害物: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一)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二)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三)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四)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五)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六)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 ‧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用辭定義(3) • 製成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 例如水銀溫度計,內含危害物質汞(水銀),但已形成特定形狀,正常使用狀況下並不會釋出汞,故水銀溫度計為符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定義之製成品,不需製作標示及MSDS。 • 交通運輸車輛之油箱 • 蓄電池 • 容器: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 製造商:係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 供應商:係指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之事業單位。
不適用物品(4)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菸草或菸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 製成品。 •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滅火器。 •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此項物品之排除,係參考美國OSHA HCS法規將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民生消費品亦有「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故此規則排除此類商品。 •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漂白水,日常生活使用之立可白,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但是勞工使用市售商品鹽酸、漂白水、立可白,其暴露危害在工作場所與家庭是一樣的,所以此類商品並不會強制要求針對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僅需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標示 (5)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新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危害圖式-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危害圖式(pitogram)應當使用黑色象徵符號(symbol)加白色背景,紅框要足夠寬,以便醒目。
標示文字 (5-1) • 標示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不能以外文標示代替。 • 如有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及辦理使其熟悉之教育訓練,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楊梅某廠外勞誤飲碱液致死) •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GHS系統-物理性危害 加壓氣體 發火性液體 發火性固體 自反應物質 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性液體 自熱物質 氧化性固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禁水性物質 危害性 易燃氣體 易燃氣膠 氧化性氣體 爆炸物 金屬腐蝕物 GHS系統 圖式符號 舊有法令 圖式符號 1 2.1 2.1 5.1 2.2 3 4.1 4.1 4.2 4.2 4.2 4.3 5.1 5.1 5.2 8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爆炸物 • 定義: • 一種固體或液體(或混合物),其本身會因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導致其溫度、壓力與速度高到能對周圍造成破壞。 • 分類: • 依爆炸威力,或由其化學和物理穩定性及敏感度而定,需經過適當試驗,是屬於極專業之判定。
爆炸物 1.1組 • 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整體爆炸係指其本質上會瞬間影響到幾乎全部裝載之爆炸)。
爆炸物 1.2組 •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 1.3組 •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輕微拋射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 1.4組 •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其所包含之物質一旦著火或自行引發,僅有輕微危害,其影響大部分限於包裝本身。
爆炸物 1.5組 •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因不敏感,正常運輸下,鮮有因引發燃燒而爆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