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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4 日 於 日治時期教育與學術史專題研究. 陳 徳智 鈴木 哲造.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閲讀( 142-8 ) 2.關於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利用.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閲讀( 142-8 )①. 台甲第一七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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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 於日治時期教育與學術史專題研究 陳 徳智 鈴木 哲造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閲讀(142-8)2.關於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利用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閲讀(142-8)① 台甲第一七九号 客年十二月一日附民学第二一〇号ヲ以テ、教育勅語漢訳文上奏方ノ件ニ付、大臣宛御稟議相成候処、右ノ要旨ハ 勅語ヲ漢訳シ本文捧読ニ続テ拝読セシムル事ニ付、上奏ヲ経度トノ儀ニ有之、国文ノ外、漢文ノ勅語ヲ仰カレントノ意ナルヤニ被存候。果シテ然ラハ、勅語ハ一アリテ二ナキ筈ノモノナルニ、自然二体ノ勅語トナルノ嫌モ有之、聊カ穏当ヲ欠ク様被存候、乍併 聖旨ヲ貫徹セシムルノ方便トシテ便宜漢訳、注釈、衍義等ノ方法ヲ以テ了解セシメラルヽマテニ止マル儀ナラハ、他ニ類例モ有之、経伺ニ及ハサル儀ト被及詮議候条、右様御了知相成度、依命別紙相添此段申進候也 明治三十年一月廿八日 拓殖務次官男爵北垣国道 印 台湾総督男爵乃木希典殿 台甲第一七九號 去年十二月一日以民學第二一〇號向大臣稟議有關上奏教育勅語漢譯文之事。該要旨係欲上奏關於把勅語譯成漢文,使其於捧讀勅語原文之後接著拜讀漢譯文之事。認爲日文之外,應請求漢文勅語之意。然而,勅語理應是獨一無二的,自然有成為兩道勅語之嫌,被認爲稍欠妥當。但是,作爲使聖旨貫徹的權宜辦法,若止於權宜使用漢譯、注釋、衍義等方法使敕語受理解,類似的例子他處亦有之,故根據審議不用請示。請了解前述之事,依命添上附件向您通知。 明治三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拓殖務次官男爵北垣國道 印 台灣總督男爵乃木希典殿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閲讀(142-8)② 民学二一〇号 教育勅語ノ聖旨ヲ本島人民ニ遵奉セシムルハ目下教育上冣緊要ニ有之候処、右人民中国語ヲ解スル者猶僅少ニ有之、本文ノマヽニテハ御旨意貫徹難致虞モ有之候ニ付、本島諸学校ニ於テ勅語本文捧読ニ続テ別紙漢訳文ヲ拝読為致候条、右上奏方可然御取計相成度、此段及稟議候也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台湾総督男爵乃木希典 印 拓殖務大臣子爵高島鞆之助殿 民學二一〇號 使本島人民遵守教育勅語的聖旨是當前教育上最緊要的事情,由於此人民中了解國語者仍甚少,若是保持原文,則有難以貫徹天皇旨意之虞。因此,在本島諸學校使其捧讀勅語原文之後接著拜讀另紙的漢譯文。希望將此上奏適當處理,而請示該事。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台灣總督男爵乃木希典 印 拓殖務大臣子爵高島鞆之助殿
2.關於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利用①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是台灣總督府約五十年間施政的紀録史料,且是紀録統治政策全貌的第一手史料。 (2)其數量約13,700本,内容包括關於法令之草擬、決定以及施行等檔案、關於任命、罷免等人事檔案、關於衛生狀態、原住民、水産、糖業以及茶業等調査報告書、關於都市計劃圖、河川以及港灣等地圖資料、關於公學校教員以及醫師等證書資料等,可說囊括有關台灣總督府施政的全部檔案。
2.關於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利用② (1)看檔案時要注意的事 ・公文流程 ・印章(花押) (2)檔案自身透露的意義 ・台灣統治政策最後決定權基本上屬於内地行政機關 ・能了解怎麼樣的人物跟總督府決策有密切關係
2.關於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利用③ 結 論 (1)爲了正確解讀文書内容,有必要先理解文書結構 (2)在本文以外的地方(例如:印章及浮籤等)也能得到重要的資訊 (3)基本上,台灣統治政策和内地行政機關有密切的關係 (4)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是紀録統治政策全貌的第一手史料,但是從統治者觀點製成的官方史料,所以,其內容未必代表台灣社會實況。台灣社會對台灣總督府政策有怎麼樣的反應?接受或拒絶哪個部分?總督府政策對台灣社會結構有什麼樣的影響?我們認為觀察總督府政策與社會反應交叉部分有其必要。
教育ニ関スル勅語漢訳文読方訓令(00142-8)③教育ニ関スル勅語漢訳文読方訓令(00142-8)③
教育ニ関スル勅語漢訳文読方訓令(00142-8)⑤教育ニ関スル勅語漢訳文読方訓令(00142-8)⑤
台灣統治政策最後決定權基本上屬於内地行政機關 ⏎ 在「教育ニ関スル勅語漢訳文讀方訓令」文件裡應該注意的是向拓殖務大臣請示上奏之後,總督得到不用上奏且漢譯没問題的答覆。在此明顯地表現出台灣總督不是台灣統治政策的最後決定者。台灣總督被賦与的專權事項以府令、訓令以及告示等形式發布命令。規定台灣統治機構以及基本的統治政策是勅令和律令。兩者都必須經過台灣總督府和主管官廳之間折衝。總督送上奏案給主管大臣,閣議決定之後,得到天皇的批准。如此,可説是台灣統治政策最後決定權基本上屬於内地行政機關。其也看出,這類關於重要的文件,連「訓令」都請示主管官廳。換句話說,了解台灣總督府統治政策不僅有必要調査公文類纂,也應該調査「公文類聚」及「樞密院議事録」等相關機構與個人檔案,值得注意。 勅令:台灣總督府官制、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適用民法及刑法等内地法律時等 律令:匪徒刑罰令、台灣阿片令、台灣醫師令、糖業獎勵規則、台灣下水規則等
能了解怎麼樣的人物跟總督府決策有密切關係① ⏎能了解怎麼樣的人物跟總督府決策有密切關係① ⏎ 由學務部教務課木下邦昌草擬 【2月15日】 經過學務部教務課長代理木下邦昌及學務部長伊澤修二之審批 文書課接到文書【2月16日】之後,送致総務部長 經過総務部長代理山口宗義(財務部長)、民政局長代理山口宗義、総督乃木希典之審批 把文書再回到文書課【2月17日】 訓令第15號在府報記載【2月18日】,同時把文書再回到學務部
能了解怎麼樣的人物跟總督府決策有密切關係② ⏎ 首先,我們覺得必要調査木下邦昌是怎麼樣的人物有其意義。因爲伊澤對此文件當然有密切的關係,但是木下不但是教務課長代理,也是草擬者。其次,「明治三十年二月十八日府報掲載済」如字面那樣,意味著訓令第十五號記載於二月十八日府報。台灣總督府的府令、訓令以及告示等、審批之後,於府報記載才發生效力。換言之,必須注意在引用法令之際,不能只看公文類纂,也一定要確認府報所記載的法令内容,因爲雖然府報没有公文類纂所呈現的法令相關内容,但是府報所記載的法令卻是最正式的。附帶說一下,勅令以及律令在内閣官報局発行的「官報」所記載的才發生效力。復次,文書上「要再回」的印章表示總督審批之後,把回到文書課的文書再回到學務部。回去之後,應該在學務部内進行一些討論,故在此我們看到對學務部來說,此文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