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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业务说明. 施工合同标识登记. ●相关文件: ■ 《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 》 (青建管字[ 2008 ] 48 号) ■ 《 关于实施施工合同标识限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 (青建管标定字[ 2009 ] 2 号) ■ 《 关于印发 <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0 修订版 ) 示范文本的通知 》 ( 青建管字[ 2010 ] 43 号 ) ■ 《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 (鲁建标字 [2010]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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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业务说明

  2. 施工合同标识登记 ●相关文件: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 ■《关于实施施工合同标识限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标定字[2009]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修订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43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轨道交通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20号)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4]3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电话:85066683;85063892

  3. ●管理对象及申报人: 2009年3月1日后中标或签订施工合同(非招标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人于合同签订7日内、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合同标识登记, 并在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封面右上角和骑缝部位加盖统一标识印章。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4. ●报送资料: 1、全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2、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招标文件原件。 4、中标商务标书原件。

  5. ●审查内容: 1、合同中双方主体资格、工期、质量、合同价 款等主要内容与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2、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承包内容和范围、 结算原则等) 3、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条款按规定明确约定; 4、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按规定明确约定; 5、风险范围及价格调整方式明确约定; 6、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查的其他内容。

  6. ●注意事项: 1、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发、承包双方应使用工商局统一监制的、规范的《青岛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修订版)(QF-2005-14)示范文 本签订书面合同 。 2、合同中不能留有空白或随意涂改。 合同中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划掉或写“无” ,修改 内容处应加盖双方公章。 3、合同中主要内容应与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一致。 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及地点、工程规模、工 期、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拨款方式等 主要内容应与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相一致。

  7. 4、合同中协议书与专用条款约定应一致。 ■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 □1、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另行发 包内容是指总承包范围以外,由发包人在允许范围内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如幕墙、消防、 建筑智能化、电梯、通风空调、单独出图的装饰装修工程。) 专用条款中 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以上协议书内容应当与专用条款内容一致。 ■协议书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应当与专用条款中“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一致。(注意解释顺 序) ■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8. 5. 合同中时间填写应符合逻辑性。 施工合同中多处需填写时间,填写时应注意先后逻辑 关系。(中标时间、合同订立时间、开工时间、图纸会审时 间、预付款拨付时间) ■ 一般而言,中标→合同订立→预付款拨付 →开工 ■ 开工时间的填写可以与招标文件(计划开工时间)不 同,但总工期应当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6. 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商务标书中应统一用章。 合同中发、承包人(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法定代表人处所盖章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有委托代理 人的应出示代理授权书。

  9. 7、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应具体。 合同中部分通用条款未明确所对应的专用条 款应约定的内容,就是要求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 行明确约定,不能简单填写为“执行通用款”。 8. 合同中所填人工单价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合同专用条款第25.1条人工单价的填写,应 依据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且应将构成合 同价款的省价和土建、安装、装饰等专业综合工 日人工单价分别填写。

  10. 9.合同中应合理选择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合同专用条款第25.2条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按实调整,调整条件和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规模小、工期短、技术成熟的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一般不采用可调价合同。

  11. 10.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可调价材料种类、风险幅度及确定方法、价格调整方法;人工单价是否调整及调整方式,并不得引起歧义。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价款调整 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12. 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方法:(选其一) (1)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 同期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相比较; (2)以施工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 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可结合预付款条款进行约定,要有可操作性。 ) 中标材料价格 中标材料价格±5% 施工当期价格 ■ 明确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内的材料差价是否调整,由 谁承担或受益;变化幅度以外的材料差价是否调整,由谁 承担或受益。 ■ 明确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内的材料差价是否调整,由 谁承担或受益;当超过约定变化幅度时,是否由承包人提 报经发包人批价后按实结算。 人工单价是否调整及调整方式: 是否执行政策性调整,选择执行政策性调整区间的上 限、下限或平均值。

  13. 11. 合同中工程量确认时应准确采用工程量 计算规则。 26 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 其他 不能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山 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选 用。

  14. 12. 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及 数额、起扣点、扣回方式。 27.2条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1)主体完工后随月形象进度款开始扣回; (2)基础完工后随月形象进度款开始扣回; (3)第N次支付月形象进度款时开始扣回; ……等约定皆可,可以以形象进度、完成工 作量等为参照约定,只要有可操作性,并且 使预付款发挥最大作用即可。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例:每月扣回预付款的20%,连续五次随月 形象进度款扣回。 扣回比例和次数可另行约定,也可以以其他 方式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但须具有 可操作性。

  15. 13.合同中应按照文件要求对期中结算与支付 条款进行约定。(青建管字[2008]48号) 结算周期要求: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一般应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可按照分段结算的方式结算,但结算次数一般不得少于3次;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可按月结算,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主体竣工时不少于3次;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年度结算。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的最低限要求:当期计量工程款或当期已完成定案预算工作量的75%。主体验收后拨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竣前检查后拨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当期计量工程款是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产值,包含政策性调整;清单漏项、工程量误差;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等已批准的价款调整部分。拨付方式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6. 14.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变更幅度及变更工程 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29 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且 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增加部分的工程 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 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或执行中标时的 综合单价均可 。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 。

  17. 15.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审核时限。 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执行以下文件规定:(任选其一)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 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8.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4]30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4]30号)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管理。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限,且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的时限规定: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方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 竣工结算完成时间不能迟于售房合同签订的交房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结算定案 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

  1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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