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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Civil Law.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利 第六节 诉讼时效.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调整对象 三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 、 民事法律关系. 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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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Civil Law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
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利第六节 诉讼时效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 民事法律关系
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 (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
答:(1)有效。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答:(1)有效。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王某父亲认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王某父亲认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 遵守纪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关系 一. 概念 二. 要素 三.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法调整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主体 • 内容 • 客体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行为: 民事主体有意识,有意志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消灭和变更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概念 2、分类 3、成立条件 三、其他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宣告失踪 •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 • 王某,才17岁已经是远近闻名的种瓜专业户了。西瓜快熟的时候,他和一家水果店签定了五万斤西瓜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等西瓜熟了,由水果店派车来拉西瓜,并交付货款。转眼合同规定的日期到了,西瓜长势喜人,丰收在望。王某两次催水果店来运西瓜,但一直没见到汽车的影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果店的负责人说:王某才17岁,没有成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他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因此这份合同不能算数。这位水果店负责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例2 有一天,商店来了一批“双喜牌”电饭锅,买的人挺多。这时候,一位穿得整整齐齐的小伙子走到柜台前看了看,又转到后边排上了队。排在前边的一个叫李明的青年转过头来对伙伴小涛低声说:喂,这不是志学吗,他的精神病好啦?小涛说:是啊,上次他犯病住了几个月医院,出院后一直挺正常的。李明有点担心地问:他能买东西吗?
案例3 • 原告龚某和被告吴某是小学同学,两人均才9岁,2004年3月29日下午1时吴某到龚某家,见龚在做作业,就摘掉其眼镜嘻闹,龚某就去追赶,意图要回眼镜,不巧吴某的衣袖碰到斜放在一旁的砖堆上的竹竿,竹竿弹起后戳伤了原告的右眼,龚某为此住院七天,右眼手术摘除,花费医疗费4450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440元。原告龚某之父起诉法院要求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告吴某的父亲认为这是小孩嘻闹造成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龚某,属于意外事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此说法有道理吗?
法人的概念 • 民法通则第36条明文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 企业法人 • 非企业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 含义 • 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代理 • 概念和特征 • 种类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
特征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主体在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 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擅自变更或解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 某独资企业老板刘某,2002年1月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160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若刘某在2002年7月前一次性将房款付清的话,该房地产公司以房价9折收费,并赠与刘某四套房屋作为对刘某托盘的谢意。刘某于2002年6月一次性将全部房款汇入该房产公司。该公司一下子拿出四份赠与合同,并盖章交于刘某,约好等2004年8月160套房屋交付使用时,另外再赠4套。
到了2004年8月刘某拿到160套房屋,并办理产权入户手续,却迟迟不见另外4套赠房的兑现,刘某持赠房合同到房产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公司一拖再拖,直至2005年10月,房产商已将房屋全部售完,刘某想状告房产公司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要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其4套房屋,可否?到了2004年8月刘某拿到160套房屋,并办理产权入户手续,却迟迟不见另外4套赠房的兑现,刘某持赠房合同到房产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公司一拖再拖,直至2005年10月,房产商已将房屋全部售完,刘某想状告房产公司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要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其4套房屋,可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 (2) (3) (1) 推定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有效要件 • 无效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4、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上海崇明有位农民孟大爷承包了村里的一个渔塘。2004年纯收入达到5万余元。为了支持孟大爷发展养鱼业,他老伴表示这笔款应归孟大爷个人所有,于是他以个人名义存入了银行。2005年春节过后,孟大爷不幸患了肝癌,住院治疗也不见好转。孟大爷感到自己不行了,就把老伴和两个儿子叫到跟前商量自己的后事。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孟大爷还亲笔留下遗嘱:第一承包的5亩渔塘每个儿子各2.5亩。第二。5万元存款每个儿子各1万元,剩下的3万元及利息归老伴晚年生活所用。上海崇明有位农民孟大爷承包了村里的一个渔塘。2004年纯收入达到5万余元。为了支持孟大爷发展养鱼业,他老伴表示这笔款应归孟大爷个人所有,于是他以个人名义存入了银行。2005年春节过后,孟大爷不幸患了肝癌,住院治疗也不见好转。孟大爷感到自己不行了,就把老伴和两个儿子叫到跟前商量自己的后事。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孟大爷还亲笔留下遗嘱:第一承包的5亩渔塘每个儿子各2.5亩。第二。5万元存款每个儿子各1万元,剩下的3万元及利息归老伴晚年生活所用。
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 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他在一定时期所做出的民事行为进行撤销或变更。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被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养鸡专业户王大爷这几年靠养鸡生活慢慢地好了起来,2004年,他盖起了5间砖瓦房,老俩口只住两间,还空着3间。刚好邻居李顺没地方住,就同王大爷商量想租房。王大爷也同意了。但是有个条件:如果他在城里的儿子2005年6月回家结婚,他就要解除租赁合同,把房子腾出来,让儿子成家用。
构成民法上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 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 附加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 附加的条件是否发生存在不确定性 • 附加的条件,应为合法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