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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專題報告

票據法專題報告. 論追索權行使與要件之探討. 指導教授:張自強. 組員. 醫電四甲 張家齊 49727003 碩研財法一甲 鄭宏宇 MA0X0221 碩研財法一甲 黃冠霖 MA0X0215 碩研財法一甲 莊世鵬 MA0X0216 碩研財法一甲 鄭語誥 MA0X0109. 目錄. 圖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動機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章 票據法追索權 第一節 追索權的定義 第二節 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第三節 行使追索權之要件 第四節 行使追索權之期間限制 第五節 追索權之效力 第六節 追索權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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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據法專題報告 論追索權行使與要件之探討 指導教授:張自強

  2. 組員 • 醫電四甲 張家齊 49727003 • 碩研財法一甲 鄭宏宇 MA0X0221 • 碩研財法一甲 黃冠霖 MA0X0215 • 碩研財法一甲莊世鵬MA0X0216 • 碩研財法一甲鄭語誥 MA0X0109

  3. 目錄 圖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動機 第二節研究架構與流程 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三章票據法追索權 第一節追索權的定義 第二節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第三節行使追索權之要件 第四節行使追索權之期間限制 第五節追索權之效力 第六節追索權行使範圍 第七節追索權之行使 第四章相關案例 第五章結論與心得 參考文獻

  4. 第一章 緒論一、研究動機 在生活中常聽到或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公司的負責人開發票據,而發生跳票事件,使執票人沒辦法獲得票據之承兌,更使得有些償還義務人,因為執票人不知道如何行使自我保障之權利,免付承兌之義務;有些執票人更是不知道票據有時間的限制性,使得票據過了期限,因此讓票據作廢,所以使得還可返還的票據金額因此白白喪失。這時執票人可能是發票人或背書人,也只能束手無策,因而讓其他債務人取得票據之金額。並且票據的種類和法規繁雜,一般人很少知道票據法裡面相當的知識,根本無從得知救濟之道。

  5. 因此我們組員聽到老師說到追索權的用處,才知道當我們因此我們組員聽到老師說到追索權的用處,才知道當我們 票據不獲承兌時,可使用追索權的方法。所以覺得這個追索 權主題,滿值得我們探討,於是我們整隊開始進行有關追索 權的書籍研究,以期能夠完全了解追索權的重要性、好處及 如何使用的方式及時點,這就是我們為何想研究的動機。

  6. 二、研究架構與流程 圖表 一‑1 研究架構與流程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追索權人乃票據權利人或已為清償而取回票據之人;再 之償還義務人並不限於背書人、保證人而已,主票據債務人亦 得為償還義務人,其之所以應負償還義務人責任,係由償還義 務人責任與承兌人責任之不同為考量;另外,背書中斷後之 執票人亦得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被追索人(償還義務人)為清償時,得向其後手請求交 付票據、拒絕證書、收據等,以方便向其前手再追索或避免受 二重追索之危險。被追索人為清償後,宜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 背書,使自己回復至成為票據權利人之地位,以避免再度受請 求。

  8. (3)被追索人回應執票人或背書人之請求而為清償,亦得對於其前手再索。被追索人因為清償而取回票據,現今學說採權利再取得說,乃被追索人被強制為清償而取回票據,除受原票據債務人之抗辯外,無由後手承繼抗辯之問題,而再取得票據權利;以上係以票據部分為對象。(3)被追索人回應執票人或背書人之請求而為清償,亦得對於其前手再索。被追索人因為清償而取回票據,現今學說採權利再取得說,乃被追索人被強制為清償而取回票據,除受原票據債務人之抗辯外,無由後手承繼抗辯之問題,而再取得票據權利;以上係以票據部分為對象。

  9. 第三章 追索權 I. 何謂追索權 II. 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III. 追索權行使之要件 (a) 遵期提示票據 (b) 拒絕證書 IV. 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V. 追索權的效力 VI. 行使追索權之期間限制

  10. I.何謂追索權 追索權(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力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清償票據金額、利息或費用之一種票據權利。 II.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行使追索權之原因,可以分為 (一)期前行使 雖在到期日前,若有 (1)匯票不獲承兌時。 (2)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3)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等情形之一者,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85-2)。

  11. (二)到期行使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85-1)。 III.追索權行使之要件 • 追索權行使之要件,依其性質可分為 1.實質要件(追索原因)包括 到期行使(票據法§85條第一項) 期前行使(票據法§85第二項) 2.形式要件(行使及保全權力手續) ,關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力之行為,其內容包括(a)遵期提示票據(b)於期限內做成拒絕證書,違背二者之一,則執票人喪失追索權

  12. (a) 遵期提示票據 原則上支票之執票人須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為提示 法定期限: (1)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2)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 內。 (3)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b)拒絕證書 法定期限: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 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 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因但依票據法95 條本文,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此做成拒絕證書可以免除, 遵期提示之義務則不可 。

  13. IV. 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承兌或付款被拒絕前之票據提示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 承兌期限內 (票據法42,44-1,46) 付款提示期限內 (票據法69) 提示票據, 請求承兌或付款 承兌或付款被拒絕後之事由通知 執票人於拒絕證書 作成後四日內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 拒絕事由 通知 執票人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此項之通知 發票人 其他匯票上債務人 背書人 背書人於收到此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14. V. 追索權的效力(1) 追索權人之效力: • 選擇追索權:又稱追索權之飛越效力即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 變更追索權:又稱追索權之轉向效力,即執票人於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時,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 代位追索權:又稱追索權之代位效力,被追索權人已為清償者,與執票人有同一效力。

  15. V. 追索權的效力(2) 對償還義務人之效力: 責任: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即票據債務人就票據之全部,各自負其責任,義務之履行無先後之別 權力: 1.再追索權:被追索之票據債務人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力。惟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前手無追索權;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再追索之金額包括;所支付之總金額與前款金額之利息以及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2.請求交出匯票之權。 3.背書塗銷權。 4.記載清償部分請求權。 5.再追索權之行使。

  16. VI. 行使追索權之期間限制 • 支票之執票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提示支票請求付款日 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 22II) • 支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再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起 訴之日起算,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 22III) • 因此,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應把握前述時效期間,以 免逾期時,債務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拒絕給付〈清償〉。

  17. 相關案例 • 案例:甲簽發面額十萬元之記名匯票乙張交付受款人乙,乙空白背書交付丙,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空白背書交付戊,X為付款人,Y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為92年1月1日,到期日為92年5月1日,如戊於92年5月3日向擔當付款人Y提示請求付款被拒後,於92年5月10日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於92年5月12日對甲展開追索,甲對戊有無抗辯是由? 答: 依第69條第1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條第2項另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本例匯票之到期日為92年5月1日,戊於92年5月3日向擔當付款人Y為提示請求付款,符合第69條1、2項規定。然擔當付款人Y拒絕付款,戊依第87條第2項規定,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即戊最遲應於92年5月8日前作成拒絕付款證書,然戊於92年5月10日始作成拒絕證書,已違反第87第2項,依第104條第1項,戊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甲對戊因而有抗辯事由。

  18. 案例:阿寶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日簽發支本票一紙,票面金額新台幣200萬元,票載日期為98年7月5日,交付於阿花,作為向阿花購貨之價款。阿花復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小三。小三再背書轉讓給小寺。小寺於98年7月20日持票向阿寶提示請求付款,但阿寶拒為給付……執票人小寺與背書人小三協議成立分期清償之訴訟上和解時,得否在對發票人阿寶行使追索權?案例:阿寶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日簽發支本票一紙,票面金額新台幣200萬元,票載日期為98年7月5日,交付於阿花,作為向阿花購貨之價款。阿花復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小三。小三再背書轉讓給小寺。小寺於98年7月20日持票向阿寶提示請求付款,但阿寶拒為給付……執票人小寺與背書人小三協議成立分期清償之訴訟上和解時,得否在對發票人阿寶行使追索權? 答: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準用票據法第96條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述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執票人小寺雖與小三成立分期清償之訴訟上和解,倘小三尚未履行,則發票人阿寶債務仍未消滅,此時小寺能得對阿寶行使追索權。倘背書人已依訴訟上之和解履行完畢時,則背書人小三即繼承小寺之地位得對前手阿花及發票人阿寶再行使追索權。

  19. 第五章 結論與心得 • 從以上內容我們得知追索權的意義及有關追索權的客體和 行使要件等(如追索原因、行使及保全權力手續);追索權的效 力(對追索權人之效力和對償還義務人之效力)、追索權之喪失; 及如何作成拒絕證書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例外等。 因此我們得知行使追索權及拒絕證書時就會發生有關持票人 依法行使追索權時,對於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追索權的行使,使原有的權利義 務關係發生了變化,同時發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20. 從以上的案例我們可以得知票據追索權的行使的重要性。在我們生活中如發生票據(如本票、匯票、支票等)無法承兌時,我們就可以了解追索權人和償還義務人之關係(例如發票人、背書人、前手、承兌人等的關係),如何從當中了解追索權適的時點(如法定期限或限定期限等)及為何要做成拒絕證書,和執票人於期間內未承兌或付款之提示等。因此當我們票據不獲承兌時,如能好好的使用追索權在票據上的法規,便能行使或保全匯票上之權力,以取回償還票據的金錢。從以上的案例我們可以得知票據追索權的行使的重要性。在我們生活中如發生票據(如本票、匯票、支票等)無法承兌時,我們就可以了解追索權人和償還義務人之關係(例如發票人、背書人、前手、承兌人等的關係),如何從當中了解追索權適的時點(如法定期限或限定期限等)及為何要做成拒絕證書,和執票人於期間內未承兌或付款之提示等。因此當我們票據不獲承兌時,如能好好的使用追索權在票據上的法規,便能行使或保全匯票上之權力,以取回償還票據的金錢。

  21. 參考文獻 中文書籍 法政(2009)。高點著圖說票據法(三版)。台北市:高點。 網頁文獻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追索權之行使要件為何?,民國101年5月25日 取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594 高點法律網(無日期)。梁宇賢老師票據法學說精要(四)。民101年5月26 日,取自: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tcv033.pdf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追索權及再追索權之行使期間有何限制?。 民101年5月26日,取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598 賴世琳(2006年12月)。票據追索權行使之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之探 討,第五期。民101年5月27日,取自: http://web.ntit.edu.tw/~ge/journal/11.pdf 中信法律事務所,追 追 追--票據追索權之效力,民國99年3月, http://www.jangshinlaw.com.tw/a_compile_02.asp?bigitem_no=000003&minitem_no=0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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