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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報告單位:體育署政風室 報 告 人:張湘中. 願景. 依法行政 合作打拼 端正風氣 共創雙贏. 大綱. 請託關說篇 受贈財物篇 飲宴應酬篇.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篇 非法圖利兼職 演講研習評審 借貸合會保證. 腦 力 激 盪. 去餐廳聚餐? 送水果禮盒行不行? 廠商送月曆、行事曆? 幫長官餞行、送紀念品? 擔任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必須禁止?. 1. 前言. 消極目的 拒絕關説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 積極目的 引導 拿的安心、吃的放心、做的順心 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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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報告單位:體育署政風室 報 告 人:張湘中
願景 依法行政 合作打拼 端正風氣 共創雙贏
大綱 請託關說篇 受贈財物篇 飲宴應酬篇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篇 非法圖利兼職 演講研習評審 借貸合會保證
腦 力 激 盪 • 去餐廳聚餐? • 送水果禮盒行不行? • 廠商送月曆、行事曆? • 幫長官餞行、送紀念品? • 擔任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必須禁止?
1 前言 消極目的 拒絕關説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 積極目的 引導拿的安心、吃的放心、做的順心 終極目的 保護機關同仁、依法行政、積極任事 2 2
基本觀念認識—適用對象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行政院於97年頒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人員為適用對象。 6
請託關說篇 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與具體個案有關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2點第8款) 定義 定義 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與具體個案有關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2點第8款)
請託關說 ●常見可能關說的對象: 民代、長官、同事、親朋好友等等 ◎親友拜託或機關同事免費進入收費場所。 ◎民代或長官要求廠商對業者為較有利之行政決定或優惠? ◎民代要求機關增加特定對象之補助經費、或關說某裁罰案件。 ◎部屬為升遷或考績找民代施壓長官。
請託關說處置程序 非以書面為之 者,應以書面 載明請託關說 者姓名、身分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三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第10點)
請託關說處置建議 簽 報 長 官 (3日內) 知 會 政 風 依 法 行 政,秉 公 處 理 1 1
2 受贈財物篇 定義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第2點第6款) 定義 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享受或優待,包括安排工作機會、優惠交易或便利貸款等利益 1 2
第一步:區分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職務上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 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第2點第2款)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第4點、第5點)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簽 報 首 長 拒絕 不得要求 、期約、 接受餽贈 退還 無法 退還 3日內 送 交
推定為員工本人接受餽贈 小心喔 以下情形推定為員工受贈財物:(第6點) 1.由本府員工之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收受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舉反證推翻
例 外 規 定 屬公務禮儀。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台幣3000元)。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公務禮儀之定義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第2點第4款)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定義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第2點第3款)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第2點第3款)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第5點第1項第2款)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 2 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禁 止收 受之 規定 3日內
飲宴應酬篇 定義 指本署員工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如餐飲、球敘、歌唱、旅遊…等)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1 不得為不當接觸 原則 不得參加飲宴應酬 長官之獎勵、慰勞。 例外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 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例 外 規 定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不得參與現場摸彩 不得受贈市價超過500元之紀念品
1 不得參加 (第7點第2項)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無禁止規定 原則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不得參加 例外 1 1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3 視察、調查、執行監督工作、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第8點)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 不得 接受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不妥當之場所之範圍 注意喔
飲宴應酬實務--1 Q:公務員每週進行工程督導(或例行驗收工作)後參加,得否於工作結束後接受廠商招待之500元便當? A:原則不得接受。 參與驗收、會勘、督導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屬每週進行之工程督導(或例行驗收工作),已非屬「偶發」事件,建議不要接受此種餐飲招待。 25
飲宴應酬實務--2 A:不得收受。 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簽報長官並知會 政風單位。 Q: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26
狀況推演 Q:某與你公務接觸頻繁之廠商邀請 您參加年終尾牙聚餐,您可否出席?
處置建議 一、原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宴或應酬 活動不得參加。 二、例外:如廠商因公務禮儀經機關評估後 確有必要派員參加,或因民俗節慶公開 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得予 接受,但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 構後始得參加。
狀況推演 Q:某與你公務接觸頻繁之廠商邀請 您參加年終尾牙聚餐,您可否出席? 如果經報備知會後參加餐會,遇有摸彩活動,請問該如何處理?如果再去其他場合續攤呢?
處置建議 二、員工參加廠商尾牙等民俗活動,應簽 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不得參 與現場摸彩或受贈市價超過新臺幣500 元之紀念品。 而續攤除非原簽報知會的範圍外,亦 可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涉及刑責上 之不正利益。
狀況推演 Q:您籌備子女婚宴時,某位公務接 觸頻繁之廠商獲悉後,致贈紅包 10,000元作為賀禮,您可以接受嗎?
處置建議 應不得收受,因致贈者係公務接觸頻繁廠商具有職務利害關係,應予當場拒絕或退回,並知會政風單位。 註:廉政規範係規定因訂婚、結婚…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時,得予收受。
狀況推演 Q:您籌備子女婚宴時,某位公務接 觸頻繁之廠商獲悉後,致贈紅包 10,000元作為賀禮,您可以接受嗎? 如果廠商不請自來而於婚宴現場致贈禮金,且工作人員已經收下,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處置建議 應不得收受,因致贈者係公務接觸頻繁廠商具 有職務利害關係,應予當場拒絕或退回,並 知會政風單位。 註:廉政規範係規定因訂婚、結婚…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得予收受。 廠商不請自來到喜宴現場送禮,如因現場無法或來不及退還,可暫行收下並於3日內退還及報備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也可由政風單位代為退還。
結語 誠實做人 自律防貪 本份做事 大家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