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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职业放射监督工作要点

2012 年职业放射监督工作要点. 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 易上丰.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05 年 12 月 1 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06 年 3 月 1 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2007 年 11 月 1 日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2002 年 5 月 1 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02 年 9 月 1 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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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职业放射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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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职业放射监督工作要点 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易上丰

  2. 一、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12月1日 )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日 )

  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2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2012年4月12日) 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2日)

  4. 二、我县目前职业放射卫生工作状况 • 目前开展放射诊疗的单位共57家,其中有17家单位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59个。 • 2011年新办两家单位在许可前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2012年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都将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包括四家县级医疗机构南迁后放射防护预评价。

  5. 三、放射诊疗监督重点 • (一)放射诊疗许可 • 前提:1、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0日内)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2、建设单位施工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6. 3、建设项目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 放射诊疗许可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6、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8. 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8、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9. 放射工作人员证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提交资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 4、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6、放射卫生法规培训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7、身份证明 • (二)职业健康档案 放射诊疗单位应为从事放射诊疗 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 特别说明:健全职业健康档案是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精神,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也是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健康档案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剂量管理监督 个人剂量监测频次:每年至少四次。 ★注意:各放射诊疗单位必须第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在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更换个人剂量仪芯片,并取回上一次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告知工作人员并装入健康档案中。

  12. 2、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建议:有条件或从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角度出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及时领取检查结果、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装入档案中。 3、教育培训 包括法律法规、防护技术、继续教育等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可以是单位内部举行的,也可以是上级单位或有资质机构的培训,将培训凭证装入档案。

  13. (三)防护设施设配 1、工作场所防护设施 墙壁厚度、视窗的铅玻璃、铅门,墙壁的防护处理(涮硫酸钡粉)。 2、工作人员的防护设配 铅手套、铅围裙、铅眼镜、铅围脖。 3、受检者及陪护人员防护设配 非检查部位的防护设施设配,如铅皮、铅裙、铅屏风等。

  14. (四)警示标识 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工作状态指示灯等。 • (五)许可中的特殊情况 1、校验 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即个人剂量监测证明、职业健康检查证明等、放射工作人员名单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含前校验标记)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15. 2、变更 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3、证件到期后的办理 法律没有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可以延续,所以只能重新办理。 4、注销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6.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在我县只是对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其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同一般放射诊疗机构,只是增加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故从略。

  17. 四、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 (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按《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按《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

  19. 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进行处理。

  20.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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