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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刘 博 acliubo@126.com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和意义 二、新 《 规定 》 解读及其与原 《 暂行规定 》 的区别 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认识误区及其正确定位 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与方法 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当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和意义.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1. 经济责任的概念 2. 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3.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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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刘 博 acliubo@126.com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和意义 二、新《规定》解读及其与原《暂行规定》的区别 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认识误区及其正确定位 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与方法 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当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和意义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1.经济责任的概念 2.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预防和治理本单位领导人员腐败,促进组织廉政建设的重要机制 2.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考核、任免和奖惩本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查处本单位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组织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本单位领导人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1.经济责任的概念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2.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经济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它是审计部门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是集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济效益审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审计。 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单位或者部门内部,由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设机构的经济负责人(包括附属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评价活动。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预防和治理本单位领导人员腐败,促进组织廉政建设的重要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人员与经济工作、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直接,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如何实事求是的评价领导人员是否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与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正确运用权力,自觉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的弄虚作假、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都与一些部门、企业的少数领导人员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同时也反映出领导人员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全面推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那些无视财经纪律、违法犯罪的干部,促使领导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推动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2.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考核、任免和奖惩本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对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任免必须加强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方法和监督管理机制,全面、系统的评价领导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经济责任,以确保干部任免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往的领导人员考核方法主要以定性为主,采用听汇报、单位工作业绩汇报总结、民主测评、领导推荐等形式,这些方法往往是凭借主观上的评价,而缺乏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为准确的定量的考核方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查达到量化考核,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组织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领导人员,也有利于干部的成长,是领导人员考核、任免、选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查处本单位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组织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当前,由于部分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的意识淡薄,导致一些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紊乱,违纪违规现象不断发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及时揭示部门和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被审计单位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务核算,加强内部管理,也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利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增强其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从政行为的意识。随着现代企业集团规模的膨胀,一些国有企业由于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跟不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规决策、盲目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不严、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领导人员追求个人福利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披露上述问题,把领导者的责任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规范和约束领导者的经济行为和经营决策,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优化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和控制力、竞争力、影响力。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本单位领导人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领导干部掌握着经济决策的重要职权,承担着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规定》解读及与原《暂行规定》区别 (一)要不要审:立法宗旨和依据 1.立法宗旨:宏观、微观和实践层面 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 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从实践层面讲,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二)审谁:审计对象 1.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审计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自然人。因此,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审谁:审计对象 3.专门规定 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明确。其中: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即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审什么:审计内容 1.经济责任内涵 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规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领导职务;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可以这样理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审什么:审计内容 2.确定审计内容的原则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这里明确了,一是以科学发展为目标,这是新增加的内容;二是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我们审的是经济责任,不是其他责任,要在法定权限内审计,不能“越位”,审计不能包打天下,审计的权限是有边界的。
(三)审什么:审计内容 3.个性审计内容 《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三类领导人员各自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三)审什么:审计内容 4.共性审计内容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除三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自的个性内容外,应当关注的共性内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1.审计领导 《规定》第十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规定》第九条明确各项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这一条是为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和工作开展,而对各级党委、政府作出的规定,这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的职责所在。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2.组织协调 《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制度是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共同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制度,对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在两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里要说明的是,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都是组织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形式。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要继续发挥好领导小组的作用,没有成立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考虑成立,作为党委、政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的一项有效措施;联席会议是协调机制,要回避谁领导谁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所以审计机关牵头责无旁贷。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2.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树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对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高配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条是审计署领导多次与中编办协调的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次良好机遇。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3.计划安排 《规定》第十三条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为了解决大部分地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根据目前审计实践中的做法,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明确由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共同任务,《规定》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规定》明确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这里,可以看到,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要经过4个环节,一是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二是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三是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行政首长审定;四是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一条突破性比较大,使审计机关增强在审计计划制定方面的主动性,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4.审计方式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是审计方式的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更有利于促进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审计工作方式。目前,全国任中审计比例达到了50%左右,审计署近两年的任中审计比例达到90%,由此可以看出,任中审计比例不断加大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依据和组织形式。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这里可以理解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实施。组织形式是指以审计组这种形式具体实施审计。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为保障和维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知情权,《规定》在审计法和两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通知书首先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同时,也应送达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在送达的时间限定上,有两种情形,正常情况下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主要指:一是办理紧急事项的;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是其他特殊情况。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关会议和进行审计公示。这里的有关会议主要是指审计进点会。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是各级审计机关在多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规定》明确了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管理和相互协作的工作,在目前审计实践中,部分地方的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取得了较好效果。因此,《规定》明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这里明确了应当参加和可以参加进点会议的人员范围。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听取有关领导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可以帮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好、更便捷地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把握有关问题和线索,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也为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奠定了基础。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除了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之外,被审计领导干部还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除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外,其所在单位也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仍然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已不再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法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都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着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和协调职责。因此,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除了包括审计法规定可以提请协助的上述机关外,也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5.审计实施 《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范围。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也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当地党委和政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为了解,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可以作为审计评价的参考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都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全面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也可以征求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这里要强调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是必经的规定程序;而向当地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由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6.审计评价 《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的依据和原则。审计评价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审计评价原则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就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7.责任划分种类 《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有关责任划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其中主管责任又划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承接了两办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对有关责任的划分作出了修改,直接划分为三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8.责任划分标准 一是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四)怎么审:审计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8.责任划分标准 二是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分为两种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是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确定为一种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审完怎么办: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1.两个报告 《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干部管理和监督服务的,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由于审计报告的专业性较强,篇幅较长,为了便于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阅读和使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提炼后,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包括针对一个项目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包括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五)审完怎么办: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1.两个报告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送达对象。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的送达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必须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组织部门。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干部管理和监督服务的,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提交组织部门。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如果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要求,审计机关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可以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抄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有关成员单位。
(五)审完怎么办: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2.处理处罚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能否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审完怎么办: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3.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为了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质量,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予以了说明,建立了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这里要说明的是,审计机关要将这一规定条款,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要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五)审完怎么办: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4.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审计结果的运用的规定。审计结果运用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是对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管理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1.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 原《暂行规定》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新《规定》对审计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扩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此,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时规定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对象为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原《暂行规定》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新规定》明确了三类领导干部,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即“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3.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三级组织架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4.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促进科学发展 原《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没做明确规定,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在全国各地以及各个单位和部门大相径庭。 新《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这既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又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5.对责任的划分作出了完善 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仅界定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而新《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新《规定》还对三项责任如何界定作了详细规定。对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时,要求对照详细规定阐明界定此责任的理由,使得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界定更有说服力。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6.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文书 原《暂行规定》只有审计结果报告的要求,审计机关无需出具审计报告。 新《规定》规定审计机关要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7.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原《暂行规定》只是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新《规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六)新《规定》与原《暂行规定》主要区别 8.确定了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 原《暂行规定》对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没做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审计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
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认识误区及其正确定位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认识误区 1.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视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 一是有些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功过是非。 二是有些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认为,为官一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能光评价缺点,而对成绩轻描淡写,要求审计部门评价时要坚持“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辩证关系”。 三是有些组织人事部门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任用干部的新方法”,提出“通过审计看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的错误口号。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认识误区 2.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一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仍然按照财政财务审计的方式进行,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有目的和行为方式。 二是延用财政财务审计老套路,“由事究人”而非“由人审事”,不清楚经济责任审计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文书简单套用财政财务审计的文书格式。 3.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用夸大化或异化 一是盲目夸大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把审计部门说成“第二组织部”,这不仅加大了审计部门责任,也不利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全面考察领导干部。 二是认为审计没发现有经济问题,就意味着被审计者“清正廉洁”,而一旦被审计者日后涉嫌经济犯罪,反过来就认为审计有问题,怀疑审计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正确定位 1.准确理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2.严格区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3.切实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4.正确把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5.合理期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 6.客观认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1.准确理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既可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从狭义上界定。 从广义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 从狭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与经济责任相联系的一种审计形式。那么,何谓“经济责任”?我们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当履行或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它包括以下四层涵义: ⑴“经济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义务; ⑵“经济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⑶“经济责任”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⑷“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1.准确理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清楚了“经济责任”的涵义后,我们可以: 概括定义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具体定义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原审计长李金华更加明确地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
2.严格区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2.严格区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人格化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既要以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又要与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区别开来: ⑴审计项目上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确定的。 ⑵审计程序上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人员共同进点。 ⑶审计内容上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涵盖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全部内容,还要对一些宏观效益指标,重大投资决策等作出分析。 ⑷审计手段上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手段,也还可采用诸如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举报箱、请求纪检部门协查或组织部门出面谈话等特殊手段。 ⑸审计文书上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文书的主送单位、报告内容、格式等都不同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3.切实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总目标: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目标:审查评价当事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领导干部会有所不同,例如: 组织部门更多趋向于从如何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来理解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纪检部门主要是从防腐倡廉这个角度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审计部门更多考虑审计风险,如何在职权范围内客观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