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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程保险

第十章: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重要经济手段. 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1. 工程: 建筑与安装项目 ( works/construction/engineering/project ) 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 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 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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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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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章: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重要经济手段

  2. 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 • 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1. 工程: 建筑与安装项目 (works/construction/engineering/project) 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 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 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3. 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 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 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 (1)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 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加 多、更加复杂。 (2)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 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 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4.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 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 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 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 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 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5. 3. 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 (1)中国1979年开办工程保险 (2)工程保险在广东 (3)工程保险的现状 (4)工程保险的海外协作

  6.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 其性质特殊: 1. 风险的特殊性 2. 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 保障的综合性

  7. 4. 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5. 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 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8. 二. 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CAR) 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 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和 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EAR) 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 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 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9. 3. 机器损坏保险(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B) 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三. 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 1. 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2. 建筑工程机械保险(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CPM) 3.电子设备保险(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

  10. 4. 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DETERIORATION OF STOCK IN COLD STORAGE INS.)5.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LOP)6.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CECR)7.核能保险(NUCLEAR RISKS INSURANCE-NR)8.海上工程保险(OCEANIC ENGINERING RISKS INSURANCE- OER)9.船舶建造保险(SHIP BUILDER’S ALL RISKS INSURANCE- SBAR)10. 航天工程保险(SPACE ENGINEERING INSURANCE-SE)

  11. 第二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 建工险的适用范围 建工险适用于一切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码头、旅馆、商店、工厂、仓库、水库、管道、学校、娱乐场所等 二. 建工险的保险项目 (一)建工险承保的标的 1. 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结构)

  12. 3. 施工机具 4. 现有(周围)财产 5. 第三者责任 6. 清理事故现场费用及专业费用 注意:承保在约定的工地范围内构成或用于工程的财产。 (二) 不予承保的项目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 另行承保的项目 某些保险标的由于自身的特性还可能需要其他的、更专门的保险如现金、车辆等

  13. 三. 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凡在工程建设期间承担风险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均可成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包括: •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 主承包人或分包人 • 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 • 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

  14. 被保险各方及各关系方的相互关系 融资 建筑师/技术顾问 委托管理 业主 专门机构 银行/融资人 工程发包 监督施工 提供咨询 专业承包人 分包 主承包商 制造商/供应商 提供设备和材料 分承包商 分承包商 分承包商 施工 工程

  15. 被保险人及其相互关系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同于其它普通财产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所以一般都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相关关系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决定。如图示之一。 将上述各方都列为被保险人的好处很多:

  16. 被保险人全部列明的好处: 1)万一发生损失,不必花时间支调查弄清谁是过 错责任人,而延误受损工程修复。 2)受损工程立即进行修复,而未受损工程照样可 继续施工。承包人不会因事故发生而影响工程施 工,从而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但应注意有关的利益所在,如: 1)专门机构、主设计师的利益仅限于施工现场的 活动。 2)供应商的利益是其供应的机器设备。 3)分包商的利益是其负责的工程项目 4)赔款接受人条款运用(Loss payee)

  17. 四. 承保的风险 • 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 • 技术性风险 • 人为风险 • 责任风险

  18. 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 • 巨灾: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 • 天灾:暴风雨、台风、龙巻风、雷雨、 地陷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烈、空 中物体坠落

  19. 技术性风险 • 设计技术 • 地质勘探 • 施工技术 • 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 • 原材料

  20. 人为风险 • 业主和承包商资质和经验 • 施工组织管理 • 雇佣员工的素质 • 外来破坏 • 盗窃

  21. 责任风险 • 法律环境 • 地理环境 • 施工方式 • 工地防范 • 污染

  22. 五. 建工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 •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 对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

  23.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 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 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 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 炸。 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

  24.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5. 根据一般合同条件工程承包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风险根据一般合同条件工程承包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风险 全责 部分责任

  26. 六. 建工险的除外责任 总除外责任: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 活 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 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

  27. (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 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 (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免赔额。

  28. 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 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 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 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9.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 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 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 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 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 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0.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 1. 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 各种费用;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 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 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 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31. 七.保险金额 (一)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 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 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 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1) 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重置价值投保。2) 施工机具。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 每台机保额

  32. (二)特种风险部分: 特殊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 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以赔偿限额承保。 1)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 2)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 3)以上两者兼而有之。

  33. 特别注意: 1)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暂定的.细分保额 2)业主自备部分工程物料 3)实施投入资金变化,查记录 4)重置价值条款运用,设备购买价不等于重置费用 5)自动升值条款的运用(25%) 6)通货膨胀,使保额增加,应规定限度(30%以内) 以上1-6条是避免不足额投保 7)损失赔偿后的保额恢复 8)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调整保额并对保费相应调整

  34. 八. 保险费率 • 工程性质和造价 • 危险程度 • 地理环境 • 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 • 巨灾的可能性 • 资信和管理水平 • 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 赔付记录 • 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 保费的支付

  35. 九. 保险期限 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 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 (一)制造期 制造过程中内在缺陷引至主工期内的损失 (二)运输期

  36. (三)建筑安装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 A. 破土动工 B. 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交付被保险人 C. 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上限) 2. 保险责任的终止 A. 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或签发完工证书 B. 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C.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下限)

  37. (四)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 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 (五)保证期 业主验收和使用后发现的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损失,承保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 加收保费

  38. 不同的保险期限/不同的承保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 工程一切险 保修责任 营运期保险 (财产险) 施工期 试车期 交付使用 保修期 起保日施工正式开始 临时完工接收临时完工证书 最终完工接收

  39. 十. 风险评估与控制 • 风险评估是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 • 评估的方法: • 1. 要求投保人按工程风险问询表所列项目提供承保资料; • 2. 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实地风险查验 • 控制 从被保险人/投保人角度 1、 在决策阶段,客观的可行性研究,避免决策性错误而带来 的风险。 2、 勘测设计阶段,详尽的地质勘测、获得可靠的地质资料,并按国家标准 设计,做到既经济,又安全。

  40. 3、施工阶段,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施工,严格控制 原 材料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慎重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是相应资质的); 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技术合 同)。 5、预留足够的事故预防费用,一般来说,该项费用投入越 多,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少。 6、在不同阶段,按工程类别,针对不同的风险制订预防灾 害和意外事故的具体措施。

  41. 从保险人角度 • 为客户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时,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或限制承保风险,保护保险人,从而达到防止或减少损失;限制某一单个事件造成损失。特别是数额小而发生频率高的事故。 • 1、 对某些必然的或可预见的风险,在保险单责任范围中加 以删除。 • 2、 限制预见的危险赔偿,设置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累计) • 3、 根据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分项设置不同免赔额。

  42. 4、 根据国家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做出某些承 诺保证: (1) 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做哪些事情。 (2) 遵守保险单条件规定及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 (3) 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某种风险,如污染。 (4) 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加强,満足某些条件方可承保。如 易燃物质存放,夜间工作。 5、其它技术手段控制风险。主要以批单或其它特约条款条 款形式处理。

  43. 十一. 建工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建工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 支付赔款 2. 修复 3. 重置 保险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44. (二)赔偿标准 1. 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对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委付 3. 施救费用

  45.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1. 保险人对物质损失的部分损失和对第三者 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保险合同项下的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就相应减少了。 2. 对于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的,按约 定费率追加保险费后恢复保险金额。 3. 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恢 复之日”起算。

  46. (四)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处理 1. 建工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 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 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 2. 保险人在赔偿处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 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决 定。 3. 如果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代位追 偿。 (五)免赔额的扣除

  47. 十二. 与工程保险相关配套的其他险种 施工机具保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设计师责任保险预期利润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员忠诚保险

  48. 施工机具保险 承保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机具,赔偿施工机具在工地使用或停放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采用年费率方式。 雇主责任险 本保险主要负责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到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亡或患有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职业病,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险包括: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邮包保险等

  49. 设计师责任保险承保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或产生的诉讼费用。 预期利润损失保险 承保由于发生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造成工程所有人营运收入的损失。 现金保险 承保因火灾、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公司/指挥部或其他被保险承包商的现金、支票证券的损失。 雇员忠诚保险承保参加工程的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雇员的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造成项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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