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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學校行政 0309.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校長.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主任.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輔導室置主任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任務分組.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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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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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學校行政0309

  2.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校長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3.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主任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 輔導室置主任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

  4.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任務分組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 •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 四、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5.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校務會議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任務: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 成員: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 • 校務重大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6. 國民小學人員編制I •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 但特殊教育學校 (班) 班級編制標準,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辦理。 • 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 且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7. 國民小學人員編制II •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教師: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全校未達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 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 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8. 國小行政組織圖(25班以上)

  9. 國民中學人員編制I •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 • 特殊教育、偏遠地區規定同前

  10. 國民中學人員編制II •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 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 得增置教師一人。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 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 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11. 國中行政組織圖(13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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