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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承投 愛東 邨 及葵盛東邨 安老服務

招標承投 愛東 邨 及葵盛東邨 安老服務. 簡報會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開招標承投安老院舍服務的目標. 為非政府機構和私人營辦商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吸引更多高質素的準投標者參與競投 確保政府資助提供的安老院舍宿位符合成本效益 讓市民以較易負擔的價錢,獲得優質的非資助安老院舍服務 保障低技術工人的僱用條件 在現時逐漸復蘇的經濟環境中,為香港社會創造多些就業機會. 招標撮要 ( 一 ). 營辦者 開放予非政府及私營機構,按質素及服務量投標 每名投標者 可 同時競投 《 合約 A》 和 《 合約 B》 ,但最多可獲批一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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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承投 愛東 邨 及葵盛東邨 安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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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招標承投 愛東邨及葵盛東邨 安老服務 簡報會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2. 公開招標承投安老院舍服務的目標 • 為非政府機構和私人營辦商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吸引更多高質素的準投標者參與競投 • 確保政府資助提供的安老院舍宿位符合成本效益 • 讓市民以較易負擔的價錢,獲得優質的非資助安老院舍服務 • 保障低技術工人的僱用條件 • 在現時逐漸復蘇的經濟環境中,為香港社會創造多些就業機會

  3. 招標撮要 (一) • 營辦者 • 開放予非政府及私營機構,按質素及服務量投標 • 每名投標者可同時競投《合約A》和《合約B》,但最多可獲批一份合約 • 有意同時承投《合約A》和《合約B》的投標者,必須提交兩份獨立投標書

  4. 招標撮要 (二) 《合約A》愛東安老院舍 服務提供 • 安老院舍 • 資助院舍宿位:38 至 45 個 • 非資助院舍宿位:47 至 79 個 • 房間類別 (如單人房、雙人房或四人房等)由投標者在投標書內自行建議

  5. 愛東安老院舍外貌 (一)

  6. 愛東安老院舍外貌 (二)

  7. 愛東安老院舍內貌 (一)

  8. 愛東安老院舍內貌 (二)

  9. 招標撮要 (三) 《合約B》葵盛東安老院舍 服務提供 • 安老院舍 • 資助院舍宿位:79 至 96 個 • 非資助院舍宿位:120 至 144 個 • 房間類別 (如單人房、雙人房或四人房等)由投標者在投標書內自行建議 • 日間照顧服務 • 資助日間照顧服務名額:20 個 • 必須提供的日間暫託照顧名額:3個

  10. 葵盛東安老院舍外貌 (一)

  11. 葵盛東安老院舍外貌 (二)

  12. 葵盛東安老院舍內貌 (一)

  13. 葵盛東院安老院舍內貌 (二)

  14. 合約條件 (一) 1包括七個月的裝修工程階段及三個月的準備階段,而裝修工程階段與準備階段會有一個月的重疊 2包括八個月的裝修工程階段及三個月的準備階段,而裝修工程階段與準備階段會有一個月的重疊

  15. 合約條件 (二) • 服務費調整 • 在合約期內每段12個月的期間結束時,服務費可予上調或下調,調幅依據特區政府就該12個月期間發表的每月平均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與之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比較所得出的升幅或跌幅而定 • 服務費在合約期首12個月內會維持不變

  16. 合約條件 (三) • 管理費 • 特區政府須向經營者發還他向房屋委員會或其授權代理人繳付的管理費用,詳情如下: • 就《合約A》而言,按特區政府所佔的比率 45/124,發還處所的管理費用 • 就《合約B》而言,發還處所內提供日間照顧服務的部分(即可用的樓面淨面積70平方米)的管理費用;以及按特區政府所佔的比率 96/240,發還處所內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部分管理費用 • 現時房屋署收取費用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3元,會每年檢討及調整

  17. 合約條件 (四) • 租金 • 經營者與財政司司長法團 (由政府產業署代表) 簽訂分租租約 • 假如租約有所規定,經營者須支付每年港幣 1 元的象徵式租金

  18. 合約條件 (五) ** 差餉費比率即 45/124(合約A)及 96/240 和日間照顧服務的部分(合約B)已計算在合約金額內,差餉費全數由經營者支付

  19. 合約條件 (六) *** 社署以實報實銷支付

  20. 處所裝修工程(一) • 處所工程詳細規定列載於第V部《樓宇平面圖及裝修工程的技術規定》 • 裝修工程須遵守所有的法定規定,包括但不局限於《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安老院條例》(第459章) • 以設上限的整筆撥款方式向經營者發還裝修費用 (另有整筆撥款發還購買傢具及設備的費用,兩筆款項不能互通) • 不設追加撥款

  21. 處所裝修工程(二) • 列載第V部的技術規格包括: • 資助宿位在樓宇內的分佈 • 設施一覽表 • 各工種須遵守的技術規格、守則、程序及指引 • 福利設施的一般要求(包括建築、環境、屋宇設備、排水、小五金等) • 裝修要求 • 裝置及其他要求 • 屋宇設備要求 • 特別項目

  22. 處所裝修工程(三) • 為爭取較高評級,投標者可就下列各項增值建議用附有說明的草圖補充其設計意念 : • 在符合資助宿位分佈、設施一覽表、宿位數目及床 位距離等四項要求後 • 能有效率地運用空間及利便日常運作的佈局或 • 以創新設計提高空間使用效益 • 節省能源的設計 • 回應環境需要的設計(如消減噪音設施、擴濶景觀、對流通風)

  23. 處所裝修工程(四) • 裝修工程的建議書須包括合比例的圖則,當中應顯示寢室和飯廳內傢具建議分布 • 遞交裝修工程的建議書是一項強製性規定 • 遞交投標書階段並非一定需要聘請認可人士

  24. 處所裝修工程(五) • 裝修工程的進行 (在批出合約後) • 經營者會接收處所空殼,並於七個月內(適用於《合約A》)或八個月內(適用於《合約B》)進行裝修工程 • 經營者須委任認可人士制定設計及招標文件,並監管招標而進行的工程,裝修費已包括聘用認可人士的費用及備用金 • 經營者可以靈活地裝修及裝置處所,但裝修後的處所須至少達到社署所指定的最低技術水平及裝修工程的建議書內的各項建議

  25. 處所裝修工程(六) • 裝修工程的推行 (繼續) • 經營者可透過其他資源以應付額外費用,經營者可提供較標準為高的設備 • 經營者可獲發還不高於整筆撥款上限的裝修費用,剩餘的撥款須於完工及開始服務某時限後交還獎基金 • 合約期間的各項所需維修和更換、添置項目全數由營辦者負責

  26. 處所裝修工程(七) • 工程監管 • 經營者及其委任的認可人士負責報價/招標文件、招標報告及批出合約而無須經社署評審及批准,但須遵守獎券基金手冊所列程序及參照廉政公署為《商界 – 建築業》制定之防貪指引 • 該認可人士承擔所有有關工程的法定及合約責任 • 社署職員會定期到工地視察,並按經營者/認可人士提交的工程進度証明書作出評估,以便推薦發放中期撥款

  27. 處所裝修工程(八) • 工程監管 (繼續) • 進行完工視察時,社署職員會就裝修及裝置的水平作個別項目檢查 • 若經營者/認可人士未能達到裝修工程的指定水平及各項提供的建議,社署有權暫不發還裝修費用 • 須備妥有關獎劵基金的賬簿及相關記錄,供社署獲授權的職員及審計署於所有合理的情況下查閱

  28. 服務規格說明(一) 老有所屬及持續照顧 • 合約款額及建議員工組合已包括長者日後身體機能變差至嚴重程度時所需的照顧 牌照 • 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 向生署申請註冊 •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459章) 向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申請經營安老院的牌照

  29. 服務規格說明 (二) 服務模式 • 以混合模式運作,提供資助及非資助服務 資助服務 • 服務收納、收費及終止服務均受社署規管 • 準服務使用者須接受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的評估,以確定是否合資格入住資助院舍宿位或接受日間護理服務 • 本署長期護理服務編配系統辦事處會向經營者轉介長者入住資助院舍宿位或接受日間護理服務

  30. 服務規格說明 (三) 資助服務– 住宿照顧服務 • 約有30%轉介個案屬於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為合資格入住護理安老院的長者,其餘則屬於有資格入住護養院的長者 • 本署會根據合約條件6.3訂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經營者,於院舍內提供承擔數目以外的額外資助院舍宿位名額 • 經營者須為合資格長者提供住宿暫託照顧,即臨時或短期住宿照顧服務,以填補可能不時空置的資助院舍宿位

  31. 服務規格說明 (四) 資助服務 – 日間照顧服務(只適用於《合約B》) • 經營者除了要提供20個資助日間照顧名額及其額外承担的日間照顧名額外,亦須提供三個日間暫託照顧名額,以便服務使用者接受日間照顧服務,而該等服務使用者無須接受“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的評估 • 為了盡量支援更多居於社區內的長者,本署十分鼓勵日間照顧單位收納部分時間的服務使用者。在全面運作階段的每個季度,每日平均最少應有20%的服務使用者為部分時間的服務使用者 • 經營者須為合資格長者提供日間暫託照顧,以填補可能不時空置的資助日間照顧名額或額外承担的日間照顧名額

  32. 服務規格說明 (五) 非資助服務 – 住宿照顧服務 (設於院舍內) • 提供較清幽的環境及較多私人空間 • 由經營者自行甄選住客,不過所有申請人須經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核;經營者可自訂入院及離院政策,收費則必須根據經營者在標書內建議的水平

  33. 服務規格說明(六) 服務範圍 • 臨床及非臨床課題的處理 • 有關長者需要的每類臨床課題,而制訂的處理方法和提供的服務的資料和各項現有程序 • 制訂和檢討“臨床實務指引”的方法和程序 • 照顧服務使用者的心理及社交需要 • 推行避免使用約束物的政策 • 管理支援 • 推行感染控制計劃 • 危機管理系統 • 財政管理系統

  34. 服務規格說明(七) 避免使用約束物品的政策 • 使用約束物品應被視為最後選擇的處理方法,而非一種慣性做法 • 已嘗試所有其他方法,而該名服務使用者或其他服務使用者的利益遭危害時,方可使用約束物品 • 如使用約束物品,必須遵守《安老院實務守則》的規定及考慮有關服務使用者的福利、尊嚴和舒適情況

  35. 服務規格說明(八) 避免使用約束物品的政策(繼續) • 必須使用最低程度的約束物品;使用約束物品的時間須盡量縮短;須定期檢討使用約束物品的需要及盡快採用適切的非約束方法 • 為院舍員工、服務使用者及其護老者舉辦教育課程,指導他們避免使用約束物品政策的原則和常規做法 • 設定機制,以監察員工有否遵守避免使用約束物品的政策 • 指定一名員工負責這項政策的執行和監察事宜

  36. 服務規格說明(九) 使用者意見 • 調查 • 住客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等 服務表現指標 • 臨床狀況、社交心理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

  37. 服務規格說明( 十) 最低人手要求(適用於《合約A》) • 14名等同全職人手*護士,包括最少8名等同全職人手註冊護士 • 全年每星期七天,最少應有一名註冊護士在處所內24小時當值 • 全年每星期七天,最少應有額外一名註冊護士在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連續12小時在處所內當值 • 36名等同全職人手*的護理員 • 安排社區老人評估小組及老人精神科小組以外的一名註冊醫生親到處所探訪服務使用者,出勤時間每星期合計不少於15小時 *“等同全職人手”指每星期工作44小時

  38. 服務規格說明(十一) 最低人手要求(適用於《合約B》) • 28名等同全職人手*護士,包括最少12名等同全職人手註冊護士 • 全年每星期七天,最少應有兩名註冊護士在處所內24小時當值 • 全年每星期七天,最少應有額外兩名註冊護士在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連續12小時在處所內當值 • 74名等同全職人手*的護理員 • 安排社區老人評估小組及老人精神科小組以外的一名註冊醫生親到處所探訪服務使用者,出勤時間每星期合計不少於28小時 * “等同全職人手”指每星期工作44小時

  39. 服務規格說明(十二) 最低人手要求(適用於《合約A》及《合約B》 ) • 應委任一名護士、社會工作者或行政人員出任行政總監一職,掌管行政事務和服務的管理 • 應委任一名註冊護士為護理總監,負責服務使用者整體健康護理事宜和服務成效 • 應委任一名感染控制主任作為處理感染控制事宜的主要職員,以預防傳染病/可傳播疾病在處所範圍內蔓延 • 應聘有一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心理及社交方面的照顧

  40. 服務規格說明(十三) 最低人手要求(適用於《合約A》及《合約B》 )(繼續) • 應聘有一名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復康服務 • 應聘有具備老年學、老人科護理和老人癡呆症護理資格的專業人員 • 經營者應維持一隊包括不少於75%已完成本署認可起居照顧員訓練課程的護理員

  41. 服務規格說明(十四) 員工 • 宜在週末及公眾假期內,安排與一般工作日相同的護理及照顧員工人手水平 • 應維持一些待用員工,以便接替放假員工的工作

  42. 服務規格說明(十五) • 低技術工人的僱用條件 • 按工作所需及市場情況,自行制定不同員工的薪酬,而無須與公務員薪級掛 • 合理的薪酬及工時有助保持員工的穩定性及有利提供具質素服務

  43. 投標者遞交投標書 評審委員會評核投標書 中央投標委員會批准 遴選程序 批出合約

  44. 評審 (一) A部:強制性規定 • 投標者必須符合第 I 部《招標條款 》2.5 段所載所有強制性規定,才可獲接納進入 B 部及 C 部的質素和服務量評估,缺一不可 • 現時必須按本地法例在香港營辦最少一所安老院、護養院或醫院 • 投標者如符合下列條件,會視作已達到這項要求: • 投標者在香港營辦最少一所持牌安老院/護養院/醫院;或 • 投標者的其中一名董事在香港營辦最少一所持牌安老院/護養院/醫院;或 • 投標者的其中一名董事同時亦是另一機構的董事,而此機構在香港營辦最少一所持牌安老院/護養院/醫院

  45. 評審 (二) A部:強制性規定(繼續) • 在截標日期前的 60 個月內,從未有因觸犯《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或《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所訂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 在截標日期前的12個月內,未有因觸犯《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A(4)條或第17I(1)條(兩均有關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就個別事件被定罪超過一次 • 在截標日期前的12個月內,未有因觸犯《僱傭條例》(第57章)而被定罪超過一次,而每項相關定罪的可判最高罰款額相當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指第5級或以上的罰款

  46. 評審 (三) A部:強制性規定(繼續) • 提交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 附表 1:《技術建議書》 • 包括投標者資料、服務計劃(連同有關裝修工程的建議書) • 註冊詳情並附上各有關文件副本,一如附表1《技術建議書》A部第A5及A6項的要求 • 投標者須填妥C部的聲明及D部的同意及授權書

  47. 評審 (四) A部:強制性規定(繼續) 附表 2:《服務量建議書》 • 包括按照第I部第1.3段指定的範圍而建議資助院舍宿位的承擔數目 • 投標者須填妥B部的聲明 因投標採用雙信封制度,附表1及附表2連同有關資料及文件必須分別放入不同信封*內。 * 請利用連同招標文件一併發出已寫上地址的信封(GE29)提交投標書

  48. 評審 (五) • B部:服務質素評估-80% • 服務質素項目評估共佔70%: • (1) 護理的環境 • (2) 臨床介入及個人照顧 • (3) 管理支援 • (4) 人力資源管理 • (5) 相關經驗 • (6) 增值建議 • 以上項目須取得總分不少於60分(全部分數合共100分),才可進入下一階段的評估。評審詳情請參閱《招標條款》及《提交建議書指引》。 須於每個項目取得至少50%的分數作為合格分數

  49. 最低報價的平均收費 報價的平均收費  X10% 評審 (六) B部:服務質素評估-80% (繼續) • 非資助服務收費評估佔10% • 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分數:

  50. 評審(七) B部:服務質素評估-80% (繼續) • 非資助服務收費評估佔10% • 投標者須列出某一房間容量及身體機能受損程度須收取的每月費用 • 否則將會根據該身體機能受損程度的建議最高收費,或該房間容量的建議最高收費,兩者中的較高費用者,作為計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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