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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海船驾驶专业教材. 船舶管理.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航海系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 FSC 检查. 船旗国检查( FSC ). 一、国际公约关于 FSC 的规定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 94 条 第 1 款要求: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监督。 第 2 款要求:船旗国对其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船员配备及其劳动条件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海上安全。 2.《1974SOLAS》 及其 1978 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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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海船驾驶专业教材 船舶管理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航海系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

  2. FSC检查

  3. 船旗国检查(FSC) 一、国际公约关于FSC的规定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 第1款要求: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监督。 第2款要求:船旗国对其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船员配备及其劳动条件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海上安全。 2.《1974SOLAS》及其1978年议定书 附则第I章(总则)第6条(检查与检验)要求船旗国政府应作出安排,以便在法定船舶技术证书有效期间,对船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指明这种检查的目的是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3.《1966年载重线公约》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4. 船旗国检查(FSC) 4.《MARPOL73/78》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5.《1978STCW》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6.《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第2条 (1)制定关于在其领土上登记涉及旨在保证船上人命安全的安全标准(包括适任能力、工作时间和船员配备的标准)、社会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生活安排的法律和规则 (2)对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就上述安全标准、社会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生活安排三项事宜实施有效的管辖或监督。 (3)通过检查或其它合适手段,核实在其领土登记船舶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上述国内法规的情况等。

  5. 船旗国检查(FSC) 二、国内有关法规 1.《海安法》第12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2.《内河条例》第13条 “中国籍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或者接受检查。” 三、《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交通部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称作2010年船舶安检规则。

  6. 船旗国检查(FSC) 四、规则的内容 见规则 五、安全检查人员 1.安全检查人员的权力 (1)登临船舶的权力 (2)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力 (3)要求船上人员进行有关操作的权力 (4)要求有关人员陪同的权力 (5)对存在缺陷的船舶采取相应处罚的权力

  7. 船旗国检查(FSC) 2.安全检查人员的义务 (1)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 (2)依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公正执法; (4)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3.安全检查人员的资格 检查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一般限定为2人。 4.安全检查人员的规范 目前,还没有针对安全检查人员的国家级的规范。深圳海事局出台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行为规范》是国内首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规范。

  8. 船旗国检查(FSC) 六、需重点检查的船舶 1.客船、滚装船和散货船; 2.可能引起特别危险的船舶,包括油船、气体船、化学品船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 3.首次到达,或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再次到达港口的船舶。; 4.东京备忘录年度报告所公布的超过平均滞留率连续3年的船旗国的船舶; 5.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缺陷的船舶; 6.根据引航员或港务当局的报告,或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其他与船舶、船员、乘客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个人提供的关于船舶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

  9. 船旗国检查(FSC) 7.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 8.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已被终止船级的船舶或非IACS成员的船舶; 9.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被指定驶往下一港修理的船舶; 10.船龄15年以上的单壳油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船龄20年以上的其他船舶,初次进入辖区水域且以往6个月内未在我国港口接受检查的船舶;

  10. 船旗国检查(FSC) 11.在PSC信息数据系统中目标因素值高的船舶; 12.部海事局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包括重点整治、重点跟踪船舶等) 13.根据另一海事部门的请求,或依据另一海事部门提供关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 14.发生各类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 15.因船舶、港口设施的保安起因需进行检查的船舶; 16.因各种起因对辖区水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

  11. 船旗国检查(FSC) 七、缺陷的处理 • 船籍港纠正(06); • 下一港纠正(15); • 十四天纠正(16); • 开航前纠正(17); • 三个月纠正(18); • 禁止离港(30); • 船员记分(60); •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70);

  12. 船旗国检查(FSC) 八、检查内容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2.船员证书; 3.船舶救生设备; 4.船舶消防设备; 5.ILO147号公约 6.货物积载与运输 7.载重线 8.主机与辅助动力设备 9.助航仪器和海图资料 10.GMDSS设备 11.防污设备 12.ISM规则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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