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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零陵区地税局. 会计改革历程. 1985 年颁布第一部 《 会计法 》 。 1992-1993 年“两则两制”(即 《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 和 《 企业财务通则 》 , 13 个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1997 年颁布 《 企业会计准则 ——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 ,至 2002 年陆续颁布 16 个具体准则。 2001 年执行 《 企业会计制度 》 。 2006 年颁布新 《 企业会计准则 》 ( 39 个)。 2011 年颁布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改革主线. 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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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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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企业会计准则 零陵区地税局

  2. 会计改革历程 • 1985年颁布第一部《会计法》。 • 1992-1993年“两则两制”(即《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13个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 1997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至2002年陆续颁布16个具体准则。 • 2001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39个)。 • 2011年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3. 改革主线 • 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 • 85 91 97 01 06 11 • 准则与制度之争: • 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导向 • 会计制度以规则为导向

  4. 会计准则 侧重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设计 (一个准则解决一个问题,即“点”上的问题) 着重于定性 会计制度 侧重于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 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 (一套会计制度解决所有的问题,即“面”上的问题) 着重于定量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何区别?

  5. 《企业会计准则》 • (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 执行38个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财会[2006]3号

  6. 《企业会计准则》 • 2008年底以前,所有非上市金融企业、非上市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全国大部分省(区、市)的国有企业。 • 到2010年左右,基本实现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

  7. 小企业会计准则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8.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9.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举例

  10. 问题:小企业是否必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小企业是否必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1. 下列小企业不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12. 注意 •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13. 现行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 两套会计准则并行: • 大中型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14.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 和小企业此前适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财务报表。

  15. (一)在资产方面: • 1、新准则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税法中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 2、存货计价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冲减投资成本处理。 • 4、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后续支出与税法一致。 • 5、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

  16. (二)负债方面: • 1、新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统一在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来计算 • 2、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17.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 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

  18. (四)收入方面: • 1、新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样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 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如所得税法规定:①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③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④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⑤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折扣及销售退回方面与税法也一致。

  19. (五)财务报表方面: • 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业务特点,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20.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成 • 两部分构成: • 准则正文: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21. 主要业务核算 •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收入 • 费用 • 利润

  22. 资产 •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23. 流动资产 •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4. (一)短期投资的核算 •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5.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6. 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如何处理。且小企业该类业务无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无“短期投资”科目,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适应小企业会计准则。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如何处理。且小企业该类业务无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无“短期投资”科目,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适应小企业会计准则。 • 若小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建议按评估价值确定短期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27. 例:某小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新兴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现金股利的股票2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5.30元,其中,0.3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600元。例:某小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新兴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现金股利的股票2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5.30元,其中,0.3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600元。 • 投资成本=(20000*5.30)+600-(20000*0.3)=100600(元) • 借:短期投资——股票 100600 • 应收股利 6000 • 贷:银行存款 106600

  28. 其后,该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 • 借:银行存款 6000 • 贷:应收股利 6000 • 注意:该股利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9. 例;某小企业2013年11月3日从证券市场购入甲公司同年1月1日发行的8年期债券,准备作为短期投资。该债券按年付息,到期收回本金,债券年利率6%。该债券的买入价为54000元,另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元。2014年1月1日,企业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3000元。2014年3月1日企业出售该批债券,取得价款52500元。例;某小企业2013年11月3日从证券市场购入甲公司同年1月1日发行的8年期债券,准备作为短期投资。该债券按年付息,到期收回本金,债券年利率6%。该债券的买入价为54000元,另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元。2014年1月1日,企业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3000元。2014年3月1日企业出售该批债券,取得价款52500元。

  30. 1、购入时: • 借:短期投资——甲公司债券 54200 • 贷:银行存款 54200 • 2、收到债券利息: • 借:银行存款 3000 • 贷:投资收益 3000 • 3、出售债券; • 借:银行存款 52500 • 投资收益 1700 • 贷:短期投资——甲公司债券 54200

  31.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的比较,短期投资核算的变化与《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的比较,短期投资核算的变化 • (一)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取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的证据之一 • (二)股利或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 1、股利或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有利于综合反映小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并维持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2、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持有期短于12个月取得的股票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将短期投资的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有利于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减少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 3、会计上要求计入投资收益但税法允许免税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如小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但按照本准则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两者构成永久性差异。

  3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33.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变化(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变化(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 1、不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 取消坏账准备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的表现之一 • 2、确定应收账款损失的六大标准 • 小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标准的坏账损失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4.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35. 例1:2011年1月,A企业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00元,款项尚未收到。例1:2011年1月,A企业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00元,款项尚未收到。 • 借:应收账款—B企业 354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100 • 银行存款 300

  36. 例2:2012年3月,B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A企业对B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0000元,并收回其余款项。例2:2012年3月,B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A企业对B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0000元,并收回其余款项。 •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 银行存款 5400 • 贷:应收账款—B企业 35400

  37. 注意:小企业已做坏账处理后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注意:小企业已做坏账处理后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8.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 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0. (三)存货 •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41. 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42. 存货取得的核算 •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43.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有利于正确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小企业会计制度》为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有利于正确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小企业会计制度》为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

  44.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5.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注意,捐赠业务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概率较小,故《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这方面的会计核算的规定。

  46. 在途物资的期末汇总 • 1、已付款的收料凭证,直接按汇总金额,计入在途物资 • 2、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暂估入账,下月初红字冲回 • 3、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按发票账单金额入账

  47.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8.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9. 存货发出的核算 •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注意:取消后进先出法,与国际接轨

  50. 存货发出的帐务处理 • 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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