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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新種業務增修訂法令介紹

證券商新種業務增修訂法令介紹. 交易部 101 年 6 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5 日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 1000037855 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1 及「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30 日金 管證券字第 1000055212 號函。. 1.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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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證券商新種業務增修訂法令介紹 交易部 101年6月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37855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1及「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30日金 管證券字第1000055212號函。 1

  3. 公告事項: 一、現行證券商採非當面開戶程序,係對單日買賣最高額度100萬元以下,且不開立信用帳戶客戶之例外規範,惟其辦理程序未能符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建議辨識客戶身分,爰刪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目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條文,修正內容及說明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證券商應於公告後一年內,通知已依此項規定開戶客戶,親持身分證正本完成當場簽章之補正程序,屆期若客戶仍未辦理者,該帳戶僅得委託賣出原持有之有價證券,不得委託買入。

  4. 原「營業細則」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原「營業細則」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 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俟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後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 上開規定未符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評 鑑方向論5.3項有關「金融機構應與客戶建立業務往來關係時(如開戶),應進行客戶審查程序,包括辨識客戶身分,並用可靠獨立的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以驗證客戶身分」之建議,爰予刪除。

  5.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37717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三條及「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 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9日 金管證券字第1000058581號函。 4

  6. 公告事項: 一、考量市場實務需求,增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創業投資事業,為得委託保管銀行以匯撥(匯款)方式交割之適用對象。 二、另將本公司84年3月3日台證(84)交字 第03545號公告有關政府機關依法令規定透過各該機關之存款帳戶辦理證券買賣款項交割作業者,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之規定納入旨揭條文。

  7.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38419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新增「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操作辦法」第35條之1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6日金 管證券字第1000057608號函。

  8.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5條之1 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證券商應暫停其新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客戶有前項終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情形,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9. 修正說明 一、為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本公司借券系統之 規範具有一致性,俾利證券商作業,爰增訂本條文。 二、本條文規範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暫停或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如接受該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應配合辦理如下: (一)客戶被暫停或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應暫停其新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還券、已成立之借貸交易申請展延、擔保品更換及補繳等作業,可續行辦理。 (二)客戶被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0.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39674號 附件:無 主旨:證券經紀商辦理客戶電子式專屬線路(簡稱 DMA)下單業務,有關透過DMA代理多人下單 ,請確實依說明三方式,落實有效辨識投資人 身分,請查照。

  11. 說明: 一、按本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貳、五、(二)符合豁免條件者得排除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惟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間須簽訂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就所採安全機制,函報本公司備查,並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申報作業,變更時亦同,合先敘明。

  12. 二、本公司近期查核發現部分證券商申報DMA係採行非電子簽章簽署之安全機制監控,其客戶身分辨識係依委託人之帳號及申請DMA時之IP進行控管,惟經查DMA專屬線路下單有多人或多組代理人使用同一IP位址,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人下單時之IP位址相同之情形。二、本公司近期查核發現部分證券商申報DMA係採行非電子簽章簽署之安全機制監控,其客戶身分辨識係依委託人之帳號及申請DMA時之IP進行控管,惟經查DMA專屬線路下單有多人或多組代理人使用同一IP位址,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人下單時之IP位址相同之情形。 三、為提升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客戶之身分辨識性,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採行非電子簽章透過DMA代理多人下單時,須落實有代理或被授權之關聯性客戶始能使用相同IP,並於交易後與客戶確認其關聯性與交割安全並留存稽核軌跡之機制,以避免影響市場交易安全或損及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

  1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052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為放寬證券商之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為金融 機構時,得於其他證券商開立其他多個證券交 易帳戶,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9日金管 證券字第1000059533號函辦理。

  14. 公告事項: 證券商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如係金融機構者,因從事信託或授信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不受「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惟僅限為信託專戶或設質目的,且該等金融機構之自有資金不得於前揭帳戶從事交易。

  15.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0547號 附件:有 主旨:為調整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 報作業,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 條之五與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 附件,並自101年3月26日起實施。 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59548號暨101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01681號函

  16.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遲延申報,致影響整體市場後續電腦作業,爰調整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如下: (一)鑑於本國投資人使用之885555綜合交易帳戶如未能於下午6時申報完成將影響成交次一營業日(以下簡稱T+1日)本公司與代辦證券商及證金公司之三方撥付作業,885555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維持現行規定於成交日(以下簡稱T日)及T+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證券商T日下午6時前未完成成交分配明細上傳作業者,不得選擇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而仍需繼續向本公司申報並依規課予過怠金,惟如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申報作業,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並課予過怠金。

  17. (二)外國投資人使用之995555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若證券商未能於T日下午6時前完成上傳作業,因未涉及三方撥付作業,可選擇將未完成分配之成交資料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本公司不課過怠金),或繼續申報至下午7時(本公司依規課過怠金),證券商若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申報作業,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 (三)前述(一)及(二)由本公司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者,證券商應於次日(即T+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T+1日證券商應完成分配明細之申報作業不得選擇分配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逾下午6時未完成上傳作業,本公司仍依規課予過怠金。

  18. (四)885555及995555帳戶之委託申報,申報時限放 寬至T+1日,T日不再檢核亦不課過怠金,惟T+1日下午6時前仍應完成申報,未依時限申報完成者依規視遲延申報時數課予過怠金。 (五)綜合交易帳戶鉅額交易作業一併調整。 二、配合前述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調整,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與與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后: (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五。 (二)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二、三及四。

  19.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100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證券市場再度發現投資人於證券商開戶不久,即以網路下單方式且僅委託買進權證商品後發生違約之個案,其金額雖較去年6月份案例為低,仍請各證券商注意開戶徵信作業,並加強受託買賣之風險控管,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安全。

  20.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12551號 附件:無 主旨:證券商設置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 券之交易室,應確實遵照本公司相關規定暨 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24日金 管證券字第1000064121號函。 19

  21. 一、鑑於證券商之非當面委託客戶比例日益增多,部分非當面委託客戶如機構法人等,因下單數量、種類繁多,且多要求嚴格保密,傳統開放式營業櫃檯已無法滿足其要求,故本公司「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放寬證券經紀商除營業櫃檯外,亦得設置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俾增加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配置之彈性,以滿足其各類客戶之不同需要,進而提高服務品質,強化競爭能力。一、鑑於證券商之非當面委託客戶比例日益增多,部分非當面委託客戶如機構法人等,因下單數量、種類繁多,且多要求嚴格保密,傳統開放式營業櫃檯已無法滿足其要求,故本公司「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放寬證券經紀商除營業櫃檯外,亦得設置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俾增加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配置之彈性,以滿足其各類客戶之不同需要,進而提高服務品質,強化競爭能力。 20

  22. 二、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確保投資人權益,旨揭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證券商營業項目種類屬不接受客戶當面委託免設營業廳者,其營業處所之證券交易室當然適用),除應有明顯標示外,其門禁管制應落實「於交易時間內,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人及其所登記合格之接受委託買賣業務人員、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之管控。二、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確保投資人權益,旨揭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證券商營業項目種類屬不接受客戶當面委託免設營業廳者,其營業處所之證券交易室當然適用),除應有明顯標示外,其門禁管制應落實「於交易時間內,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人及其所登記合格之接受委託買賣業務人員、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之管控。 21

  2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008497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 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19日金 管證券字第1010006200號函。 22

  24.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證券商內部人以全權委託辦理投資之需求,增訂第2條第6項,明訂證券商內部人員得經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在證券商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受本辦法之規定規範。 二、證券商內部人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仍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第5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由客戶自行為之;客戶僅 指定一家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者,應明確告知客戶相關風險)。

  25.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3381號 附件:無 主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 為因應不同業務之交易需求,除原開立「 000000-0」等借券帳戶外,亦得以「888888-8 」帳號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並自101 年6月1日起實施。 24

  26. 公告事項: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證券商之自營部門,基於認售權證發行人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得申請開立「888888-8」帳號之借券帳戶,俾供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之用。本公司系統訂於101年6月1日上線,請來函向本公司辦理。 25

  27. 簡報完畢 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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