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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央地勘基金经费预算专家 杨阿里

主讲:中央地勘基金经费预算专家 杨阿里.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预算讲座.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中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新政 第二部分 中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第三部分 中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第四部分 中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项目概、预、结算的编制 第五部分 关于 地 质 勘 查 基金 项目立项说明. 第一部分 中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新政.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主要内容 据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程利伟主任介绍,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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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央地勘基金经费预算专家 杨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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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讲:中央地勘基金经费预算专家杨阿里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预算讲座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2.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第二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 第三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 第四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结算的编制 • 第五部分 关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说明

  3.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主要内容 据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程利伟主任介绍,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主要是指: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国土资发[2011]13号)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号) 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1]56号) 5.《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这5项制度,简称为“4+1文件”。

  4.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二、中央地勘基金特点: 1.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稀缺矿种的高风险勘查; 2.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 3.强调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 4.投资要求回报,但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5.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三、中央地勘基金新政新在哪里 修订后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周转金”和“暂行”五个字;新出台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不再有“年度”和“试点”字眼,就是对基金管理工作实现从试运行向规范运行转折最好的诠释。

  6.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一是明确了“政策调控,化解风险”的地勘基金定位。

  7.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目的在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核心是加强投入。

  8.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在修订《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时,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并明确“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立足点从“投资手段”转化为“政策工具”。

  9.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二是形成了“财政预算,市场运作”的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10.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地勘基金与其他社会投资的区别在于:基金承载着国家意志,以帮助社会资本化解风险为目的。因此,只做风险最大的预查、普查阶段,完成后实行退出机制;其他社会资本则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风险大了不进,风险小了不退。

  11.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新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在第一章第六条中,将“滚动发展”修订为“良性循环”。其意义在于变基金管理微观小循环为财政投资宏观大循环,进而淡化基金的投资意义,强化政策调控作用。

  12.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三是厘定了各相关方的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13.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14.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15.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16.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 中央地勘基金与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分账核算 中央地勘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宏观大循环;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为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现有四项职责:基金项目管理、国外风险勘查专项管理、折股管理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涉及国家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及国家资源性资产管理和国家的资源安全。

  17.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两级基金“政策统一、投向互补、协调联动”的原则,明确了中央地勘基金对省级地勘基金的业务指导关系。

  18.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四是规范了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

  19.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20.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1、《立项指南》着重明确了立项的原则、重点、条件、程序、论证及项目投资方式、预算编报、签订合同和矿业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2、《预算标准》则突出全成本核算、差别化管理和自动更新机制三个特点,力求基金项目管理更加适应地勘市场的需求。 3、《监理办法》通过合同管理、法人负责、模拟第三方监理的体制创新,重点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进度问题。 4、《权益办法》从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的权益出发,对基金勘查项目的矿业权登记、评估作价、处置及合同签署、退出机制和收益分配各阶段分别进行了规范,使地质工作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在基金管理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21.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三、中央地勘基金新政的主要内涵 一是实施国家意志。 《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国家急需紧缺重要矿种;钨、锡、锑、钼、稀土、萤石、高铝粘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22.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由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投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钨、锡、锑、钼、稀土、萤石、高铝粘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市)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23.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二是弥补体制缺位。 《立项指南》规定: “项目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构造复杂、需进行井田划分的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 《权益办法》规定: “地勘基金项目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地勘基金退出勘查。 体现了地勘基金投入勘查项目“高风险进入,低风险退出”的基本原则。

  24.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立项指南》规定: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的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为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社会投资人提供了融资渠道。

  25.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三是遵循市场规则。 《立项指南》按照市场规则对基金项目立项作出五项原则规定:即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多元化投资受益的原则; 开放式立项的原则; 合同制管理的原则; 项目实施的监理制原则。

  26.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权益办法》则规定:“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从而又明确了地勘基金项目依法勘查的原则。

  27.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四是主动分权让利。 《 权益办法》规定: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探矿权属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处置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28.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权益办法》规定: 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对矿业权价款的有关规定管理(中央和地方按2:8比例分成)”。 地勘基金 “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取得的探矿权转让收益由地勘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各方按合作勘查投资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地勘基金的收益部分按照国家对矿业权价款的有关规定管理(中央和地方按2:8比例分成)”。

  29. 第一部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新政 “全额投资勘查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探矿权收益中的地勘基金所得或分成部分,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的规定收缴”。 《权益办法》规定:“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的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权以探矿权评估值优先购买”。

  30.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制定概况及特点

  31.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一)制定概况 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不断完善,预算标准的作用愈加突出,同时也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央、行业和地方均加强了预算标准的建设工作,但一直没有一部能够完全适应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预算标准。由于基金项目的承担对象面向社会,具有多元化的合作主体,既包括了财政补助的事业性地勘单位,也包括了社会企业、公司和矿业权人,这些多元化的合作主体分别以资本参与或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承担基金项目,享受投资权益,承担勘查风险。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预算标准。目前,预算标准已于2011年出版试用,需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再进行修改完善。 ——程立伟

  32.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目前,《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用。这标志着,我国有了第一个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差别化预算,并具有动态调整机制的地勘预算标准。 同我国传统的地质勘查预算标准比,《预算标准》实现了三大创新: 一是在预算标准经济构成方面,首次实现了全成本核算。为适应地勘基金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按全成本费用内容,在预算中补全了人员费、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折旧费等,并提出了利润率控制标准和税率控制标准。 二是建立了差别化预算原则。针对目前地质勘查项目承担主体事企并存的现实,根据项目承担主体的不同,预算标准分为全成本费用、部分成本费用两种,分别适用于事业、企业等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方便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作。 三是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以往预算标准制定发布周期长、时效性差的弊端,建立了预算标准的动态更新方案模型,能够根据国家发布的经济指标进行自动调整。

  33.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特点: • 一是针对性强,符合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工作特点和项目管理特点; • 二是成本费用构成包括完全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符合市场运作、合同管理的要求; • 三是按承担单位的性质区分为事业或企业,在使用时采用不同水平的预算标准; • 四是针对预算标准研制发布周期长、时效性差的客观情况,研究提出了预算标准动态更新方法和模型,实现了新突破。

  34.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 (三)《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获批试用 。 2010年年底,该标准经财政部、国土部批准试用。 财政部: 《关于同意试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函》;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 《关于同意试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35.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二、预算标准体系和成本费用构成

  36.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一)预算标准体系结构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体系依据《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对工程手段的划分构建,结合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阶段、工作精度等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37.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38.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二)预算标准成本费用构成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成本费用构成按企业地勘单位和有事业费拨款补助单位分开,企业地勘单位按照完全成本核定,有事业费拨款补助地勘单位按照部分成本核定。

  39.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40.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三、预算标准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41.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一)总体需要了解的事项 • 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及管理。 • 按全成本制定,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应比例调整。 • 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调整。 • 可预算应取得的利润和应依法缴纳的税金。 • 预算标准水平可按规定方法调整。

  42.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二)不同阶段预算标准的使用 1、概算阶段: 按主要工作费用、辅助工作费用、利润、税金编制。技术条件需细化,计算关系需注意。

  43.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2、预算阶段: • 区分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有财政事业费拨款;按设计工作量逐项编制。 • 预算标准水平进行调整更新的,应事先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 • 技术条件需严格把握。 • 高套预算标准或技术条件需核减。 • 暂缺预算标准的处理。

  44.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3、结算阶段: • 预算标准仍使用项目设计预算中采用的同版本预算标准。 • 技术条件需按实际情况把握。 • 暂缺预算标准的处理。 • 对难以把握的,应与技术专家或监理专家沟通。

  45.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三)具体预算标准的使用 1、地形测绘: • 控制测量 “该标准用于不以测图为目的的控制测量。当工程远景需要明确控制面积大于测图正常布网的,测图范围以外的控制工作量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 图形数字化、成图:需根据勘查阶段、技术设计综合确定。报告中的图件不应单独编制成图预算。

  46.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2、地质测量: •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性质,本标准不含“区域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 注意“地质复杂程度”的审核和正测、简测、草测的选用。 3、遥感地质解译: • 本标准不含航片和遥感数据购置费。

  47.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4、物化探: 物化探工作地形等级的划分是根据原地矿部物化探局1988年颁发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统一生产定额》制定,目前没有变化。使用时可以按地形要素划分标准及分值表、地形等级确定表具体方法确定。要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使用时可参考全国1:5万地形图划分集统一标准。

  48.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 (1)电法的手段比较多,本预算标准只制定了一些常用方法手段,对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标准今后仍需研究制定。 • (2)电法测量所有预算标准均包含数据处理费用,预算时不可再另行计算。 • (3)地震只制定了浅层地震的预算标准,本标准以48道地震仪为基础,不同道数按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后预算标准不变,而是计费物理点变化。

  49.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 (4)地震预算标准不含地震资料处理费用,也未制定相应标准。 • (5)汞气测量工作内容中包含了“样品分析”费用,使用时不应再单独计算样品分析测试费用。 • (6)需要注意化探工作量和化探样品分析工作量关系的审核。 • (7)P39“地热化探”的单位印刷有误。

  50. 第二部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的制定 • (8)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是开展大比例尺物化探测量的辅助工作,大比例尺物化探测量工作都要计算相应的测网、剖面布设费用;中小比例尺预算标准中都含有定点费用,不用计算测网与剖面布设费用; • (9)同一地区,同一剖面开展两种以上物化探工作,只计算一次布网费用;不同地区,不同剖面的物化探工作应分别计算布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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