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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債券投資.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第二節 信用評等 第三節 債券評價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債券依其種類及特性分述如下: 依發行機構不同,可分為下列四種: ( 一 ) 政府公債 ( 二 ) 公司債 ( 三 ) 金融債券 ( 四 ) 外國債券. 政府公債 → 政府為籌措建設所需資金或為填補預算赤字的短差、配合國庫券收支調度,而發行之債券。 → 公債發行期間期限:目前有二至三十年。 → 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 → 政府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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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債券投資 •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 第二節 信用評等 • 第三節 債券評價 •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 債券依其種類及特性分述如下: • 依發行機構不同,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 政府公債 (二) 公司債 (三) 金融債券 (四) 外國債券
政府公債 →政府為籌措建設所需資金或為填補預算赤字的短差、配合國庫券收支調度,而發行之債券。 →公債發行期間期限:目前有二至三十年。 →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 →政府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種。 (1)甲類公債: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公債,投資者利息所得須課所得稅。 (2)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投資者利息所得可免徵一部分或全部所得稅。 →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
公司債 →一般公司法人為籌措集中長期資金而發行之債券。 →分為普通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 (1)普通公司債發行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2)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者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公司債依有無擔保而區分為: (1)有擔保公司債 (2)無擔保公司債
外國債券 1.屬於跨國性金融組織,來台募集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 2.曾在台灣發行新台幣債券有: →亞洲開發銀行(ADB)(小龍債券) →美洲開發銀行(IADB) →中美洲開發銀行(CABEI) →北歐投資銀行(NIB)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
金融債券 1.以往金融債券均由交通銀行、土地銀行、農民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等專業銀行所發行。 2.財政部於89年12月30日公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後,於90年開始,部分商業銀行(便依該辦法陸續發行一般或次順位之金融債券。
二、依有無票息,可分為以下二種: • 票息之債券 按期支付之固定或浮動利息之債券。 •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在發行時並不付息,而是以折價方式發行,於到期時按面額償還本金,所以,其面臨與發行價格之差額即為投資人之利息收入。
三、依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以下二種: • 有擔保債券 發行機構提供特定資產予以擔保,或標的債券有來自第三者的信用保證(如銀行保證),以增加其市場接受度及降低發行之利率。 • 無擔保債券 發行公司依據本身之市場地位與知名度所發行之債券,並未有來自第三者信用保證(如銀行保證)或發行機構提供任何資產予以擔保者,通常發行利率較擔保債券為高。
四、依發行形式有實體憑證,可分為以下兩種:四、依發行形式有實體憑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 實體公債 →實體書面憑證形式的公債 →持有人可依息票上所載向政府指定的還本付息機構,領取本金或利息。 • 無實體公債 →此種公債並沒有實體書面憑證 →透過央行所委託的清算銀行記錄登冊,並發予公債存褶,以取代交付實體債券 →故稱無實體公債又稱登錄公債(book-entry public debts)。
五、依債權之性質,可分為以下二種: • 一般債券 一般債券之發行均為此種債券,其債權與一般負債具同等受償順位。 • 次順位債券 此種債券在請求資產償付權利時,受償順序於一般債權之後,
第二節 信用評等 • 信用評等 (一)定義 →係指信用狀況或償債能力之評等 →依違約的可能性來決定等級 (二)評等重點 →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的重點大多為發行公司的景氣循環能力、經營管理能力、資產負債分析、競爭情況、獲利能力、營運方針及資金之財務彈性等 →評估對象包括:產業、公用事業、個別企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信用評等的用意 1.作為違約風險的指標 2.影響負債的資金成本 3.投資機構購買的指標 信用評等的標準 1.流動比率 2.負債比率 3.抵押條款 4.擔保條款。 5.利息保障倍數 6.附屬條款 7.獲利穩定性 8.其他
第三節 債券評價 • 債券評價模式 →對債券持有人而言,對未來的現金流入為一連串的利息及到期日回收的本金 →債券的價值為這些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計算債券價格有兩個重點: 1. 債券各期的預期現金流入。 2. 殖利率(yield rate)(即投資人持有債券而期望獲得的報酬率)。 →將債券每期的現金流量及投資人要求的殖利率,以要求殖利率加以折現,就可得債券的除息價格,其公式如下: 其中: • r:要求的殖利率 • C:每出支付的票面利息(coupon) • m:付息頻率(指每年付息m次) • F:到期償還的債券面額 • n:從下一個計息日至到期為止的期數 • d:交割日至下期計息日之實際天數 • f:兩計息日間實際天數
例題: 假設今天是民國90年8月19日(剛付完息),某公債之基本資料如下: 面額10萬元,年息8.5%,半年付息一次,87年2月19日發行,7年期,期滿一次付清,若該公債目前的殖利率為7%,請問其價格為多少? • 解答: 由題意可知F=10,000元、C=100,000元8.5%=8,500元、n=7、m=2、f=182、d=0、v=0、r=7%,帶入公式,可得出該期公債之價格為104,585.9元。 • 經求算公債的價格為104,585.91,高於公債的面額(10萬元),債券價格超出面額的部分稱為溢價(premium)。
債券價格與殖利率的關係 →若殖利率愈大,則分母的r愈大,所以債券的價格愈小。 →因此,債券的價格將隨著殖利率的上升而下降。 • 債券價格與時間的關係 依債券評價公式可知: 1.當殖利率等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等於面額,稱為平價。 2.當殖利率小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大於面額,稱為溢價。 3.當殖利率大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小於面額,稱為折價。
利率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由於市場利率變動所造成風險 →殖利率和債券價格是呈反向變動的關係 →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會下跌,此時若出售債券,可能面臨資本損失,此即利率風險 →就債券投資者而言,持有債券種類類型不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也不同,一般而言可分為 [1]價格風險 [2]再投資風險
債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 (一) 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有三種: →利息收入 →利息再投資收益 →資本利得 (二) 債券投資的風險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 →流動性風險 →再投資風險 →違約風險 →強制贖回風險 →匯率風險
存績期間(加權平均收現期間,Duration): (一)定義 →用來衡量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即利率變動百分之一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影響。 →存續期間(Duration)是債券持有人收到現金流量的加權平均發生時間,即債券的平均到期期限。 →存續期間是用來決定債券價格的敏感度,存續期間愈長,其利率升降對價格的影響程度愈大 →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約等於:存續期間×利率變動幅度
(二) 公式 →一般指的存續期間為Macaulay Duration,其計算公式為: • D:存續期間 • CFt:債券在第t期的現金流量 • n:債券的到期時間 • y:債券的到期收益率 • P:債券目前的價格
(三)影響存續期間的因素 1.債券的期滿年限 2.殖利率 3.票面利率 4.付息頻率 5.存續期間的另一個應用是再投資的衡量 (四)修正後存續期間: →當利率微小變動時,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影響 • Dm:修正後存續期間 • D:Macaulay存續期間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定義 →可轉換公司債擁有依一定條 件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在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前,所有人仍得享受債息且到期償還本金的權利。在轉換前,所有人是公司債的債權人,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包括純粹債券價值及轉換成普通股的轉換價值。 (1)純粹價值與一般債券的評價公式相同 (2)轉換價值需視普通股市價與轉換價格而定,普通股市價愈高或轉換價格愈低,則轉換價值愈高。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1)目前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很低, (2)大多數的可轉換均設有債券賣回的條款 (3)普遍來說折算債券的賣回收益約在4.5%至8%的水準,比一般定存高出許多,因此,可轉債具有類似固定收益債券的特性。
轉換程序 (一)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衡量一張十萬元面額的轉換債券,日後能轉換成多少現股數量的基準。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現股發行前股價表現的影響。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所乘之一定比率的影響,該比率訂得愈高,對投資人即越不利。 (二)轉換期間 →投資人可以提出轉換為普通股的期間。 →可轉債發行期間除了依暫停過戶不得提出轉換申請外,通常為發行後三個月後至到期十日之間都可以提出轉換申請。 (三)轉換凍結期 →指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債券持有人不得提出轉換為普通股之申請,此段期間稱為「轉換凍結期」。
(四)賣回條款 →債券賣回權是投資人一項安全性的保障 →目前市場上初次發行可轉債的賣回收益率多訂在4.5%至8%的水準 (五)債券贖回權 →發行公司在一定期間,可按照特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買回的債券。 →債券贖回權是發行人的權利,主要目的在降低發行公司的發行成本。 →當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上漲至某一程度或是可轉債流通在外餘額過少時,發行公司得以保障利率強制贖回可轉債。 →目前多數的發行公司規定其可轉債發行滿一定年限後,若出現標的股票市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漲幅超過50%以上,或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總發行金額10%時,均可行使該項權利收回債券。 →此條款的變相意義是強制持有人執行可轉債內含的價內選擇權(in the money),故對於投資人較為不利。
(六)美式賣回權 →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可要求發行公司按照特定價格買回的債券。 →發行者以金融機構或投資為專業者居多 (七)票面利率 →由於可轉債具有換股票的權利,因此其票面利率遠低於普通公司債的水準,而近年來又以發行零票面利率的設計居多,不過均會搭配保障賣回收益率的設計 。 (八)股本變更登記 →債券持有人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換股權利證書」後,發行公司於一年後會將「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 →通常一年會有二次的股本變更登記,即「無償配股基準日」及「償息基準日」,發行公司也可自行訂定股本變更登記次數,一次、二次、四次均可。
(九)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在保障既有可轉債投資人權益,當發行人股權比率發生變動時,應就股權比率變動前的轉換價格進行相對的調整,因此當發行公司進行無償配股、配息、現金增資或是以低於每股時價再次發行可轉債時,均會按其相對稀釋的比例調降轉換價格。 (十)轉換價格之重設權 →重設權主要保護投資人於持有期間內,因標的股市價持續下滑以致無法執行轉換權利時,仍能按約定的條件進行轉換價格之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換價格較能接近目前的市價水準。 →此項權利將使可轉債內含的選擇權較容易達到價平(at the money)的狀況。
可轉換公司債的優點: (一)下跌有支撐,上漲無窮盡 (二)獲取資本利得 (三)保障固定收益 (四)投資人即使面臨經濟不景氣時,亦能獲得固定利息收入及保本的保障,同時,一旦景氣復甦,標的股價上漲,可轉債的轉換價值也會隨著水漲船高。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 定義: →股權連動債券是一種結合債券與投資特性的一種金融工具 • 股權連動債券特性: →可提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來選擇。 →利用投資本金的70%至80%(視債券到期年限而定)去投資零息債券,以確保到期時能拿回債券面額或預告的保本比率 →又不會導致本身股權的稀釋,因此可以作為一些企業融資工具的選擇。 →在設計上具有彈性,可以搭配各種選擇權,是個極具潛力的金融工具。 →將債券投資的未來收益金額取決於標的股票未來之價格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