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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金融機構與市場組織概論 票券金融公司介紹. 第一講. 一 . 台灣的金融體系. 二 . 金融體系之金融市場. 三 . 金融體系之金融機構. 四 . 金融市場的二分法. (1) 初級與次級市場 (2) 店頭與交易所市場 (3) 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4) 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5)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1) 初級與次級市場 ( 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 初級市場係指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單位、金融機構及公民營企業)為籌集資金首次出售有價證券予最初購買者之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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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金融機構與市場組織概論 票券金融公司介紹 第一講

  2. 一 . 台灣的金融體系

  3. 二. 金融體系之金融市場

  4. 三. 金融體系之金融機構

  5. 四. 金融市場的二分法 (1)初級與次級市場 (2)店頭與交易所市場 (3)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4)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5)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6. (1)初級與次級市場(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初級市場係指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單位、金融機構及公民營企業)為籌集資金首次出售有價證券予最初購買者之交易市場 而次級市場係指初級市場發行後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市場

  7. (2)店頭與交易所市場(Over-the-counter and Stock Exchange Market) 店頭市場為非集中交易市場,又稱櫃檯交易市場,採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較無標準化 而集中市場如國內之證券交易所,採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均為標準化

  8. (3)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附息票工具 貨幣市場拆款 (Money Market Deposits) 定期存款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 附買回協定 (Repurchase Agreement,Repo) 貼現工具 國庫券 (Treasury Bill ,T-bill)() 匯票/銀行承兌匯票(Bill of Exchange/Banker’s Acceptance ,BA) 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CP)

  9. 衍生性商品 • 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FRA) • 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 ) • 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IRS) • 利率選擇權(Interest Rate Option) • 利率期貨選擇權、遠期利率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選擇權(Interest Rate Future Option、 Forward Rate Agreement Option、 Interest Rate Swap Option)

  10. (4)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 貨幣市場為短期資金供需之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亦包括金融業拆款市場 而資本市場係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如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公開場所

  11. (5)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Direct and Indirect Finance) 直接金融係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司債、股票以取得資金 而間接金融主要係向金融中介機構取得貸款

  12. (1)架構: 五.貨幣市場的架構與功能

  13. (2)功能: 促進利率自由化、建立利率指標 配合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 提供金融中介功能、企業融通管道提升貨幣市場的流動性、靈活資金調度 提供投資人多角化的投資管道 降低契約成本及搜尋成本

  14. OTC 六.貨幣市場在那裡? CBOT、LIFFE、DTB 1交易的方式 2.交易的對象:(1)金融機構 (5)個人理財(2)工商企業 (6)中央銀行(3)政府機構 (7)票券商(4)基金及社團

  15. 七.貨幣市場的中介機構--票券商 民國65年5月---中興票券金融公司成立 民國81年5月---開放銀行兼營票券經紀、自 營業務 民國83年8月---開放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票券商管理辦法民國84年6月---首批新票券公司大中、大眾、 宏福成立 民國84年8月---開放銀行簽證、承銷業務民國87年8月---力華票券成立(最後一家新票券公司)民國90年7月---票券金融管理法發布實施

  16. 票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內容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載明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簽證、承銷、 經紀、 自營業務 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17. 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的現狀: 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營運概況表 2000年12月底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合計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金融統計資料

  18. (一)九十一年發行總額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19. (二)九十一年發行餘額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20. (三 )次級市場交易量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21. (四)交易對象別市場佔有率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22. 八.銀行貼現率(Bank Discount Rate to Par)與實際貼現率(True Discount Rate) (1) 銀行貼現率---- Discount to Par依面額折現 票券商於初級市場買入、承銷之利率

  23. (2)實際貼現率---Discount to yield依收益率貼現亦即收益率---票券商於次級市場賣出之利率貨幣市場收益率 大於 報價利率

  24. (3)二者之換算:銀行貼現率為 r;實際貼現率為 y,則 票券商於次級市場報價為7%,則投資人實際收益率即為7%票券商於初級市場報價為7%,則發行公司實際貼現率為7.0405% (以30天為例)

  25. 例:美國商業本票下述為Motorola Financial.Co 發行CP內容,試計算其交割金額及市場收益率 商業本票面額 $100,000 S = 交割金額 P = 贖回價格 交割日期 01April R = 貼現率(以小數點表示) 到期日 01MAY r = 目前市場利率 折現率 8.83% N = 至到期天數 B = 計息天數(365/360) 交割金額:99,264.17 MMY=8.8955%

  26. 公式:

  27. 商業本票面額 $100,000 交割日期 01April 到期日 01MAY 折現率 8.83% 計息基礎 365天 例:歐洲商業本票 交割金額計算公式: 交割金額:99,390.63 Euro CP 市場收益率正好等於貼現率,無需計算

  28.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一) 第二講 國庫券 商業本票

  29. 貨幣市場的工具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之定義: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 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關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30. 一、國庫券 (Treasury Bills,TB)  意義:國庫券係代表國庫之中央政府發行之短期債務證券,期限不超過一年,亦可視為短期公債,因有國家信用擔保,債信、流動性最佳,投資者持有意願高,標售利率具有指標性  目的: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係為各國金融當局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

  31. 發行辦法: 法源: ( 源自國庫法第28條;中央總預算歲出15%,公共債務法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投標者: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150家

  32. 發售方式:按得標利率貼現發行,得以登記或債票形式發行,分競標與非競標單一價格標: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單一價格發行記名方式: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33. 買回方式: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買回方式: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經理銀行: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34. 請求權時效:國庫券持有人對於國庫券之請求權,自國庫券到期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時效:國庫券持有人對於國庫券之請求權,自國庫券到期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5. 國庫券經理辦法要點: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11 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36. 第 19 條 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 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第 22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 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 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 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 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 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 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

  37. 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 限。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 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第 24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 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 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 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

  38. 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39. 美國國庫券摘要 種類: • 長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Bonds , T- Bonds)到期日為10年至30年,支付固定息票,本金到期一次還清(straight,bullet) • 中期國庫債券(Treasury Notes , T- Notes ) 到期日為1年至10年 • 短期國庫券(Treasury Bills , T- Bills ) 到期日為1年或更短

  40. 付息:每半年一次發行者:由聯邦準備銀行發行、紐約聯邦準備銀行拍賣, 採殖 利率拍賣制度,分競標與非競標初級市場:初級市場交易商 掛牌:NYSE報價:面額的1/32% 發行形式:記帳及登錄 附買回市場:有92-28→92.28/32→92.875% 98-28+→98.28/32+1/64→98.57/64→98.890625% 分離債券交易:有零息債券 STRIPS---1985年聯準會

  41. 二、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s CP):  意義: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由銀行所發行者:銀行本票 由公司所發行者:商業本票  發行者: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42.  種類:(CP1、CP2)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2.交易性商業本票(CP1):

  43. 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經金融機構保證 發行之本票或依規定發行免保證本票

  44. 特 點: (1) 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八倍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 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 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 條之五規定

  45. (2) 承銷、簽證: 承銷: 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 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簽證: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 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 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應經票券商簽證(CP1例外)

  46. (3) 發行面額: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面額,並以十萬之倍 數為單位,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 面額不得 大於壹億元 (CP1例外) (4) 發行成本:貼現息保證費承銷費簽證費( 實務上均以365日按日計算 )

  47. (5) 信用評等: 早期發行利率固定,對優良企業殊不公平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 承銷、 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及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 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短期票券

  48.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A-3 , BBB-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P-3 , Baa33.惠譽公司(Fitch Inc.) F3、LC-3 , BBB-、IC-C/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3 , tw BBB-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台財融91.04.02第0918010404號令

  49. 2.交易性商業本票 (CP1): • 工商企業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簽發一定金額及指定到期日,經受款人背書,由發票人自己或委託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信用工具。

  50. 特點: (1)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本身具自償性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 信用保證 (3)由於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重不高且 呈下滑情勢 (4)發行費用僅貼現息,而無保證、承銷及簽證 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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