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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种类 法定亲属的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一是 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 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 法律意义上的 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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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 亲属的概念 • 亲属的种类 • 法定亲属的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 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鲜明的特性: • 其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 其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 其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效果和功能作用。 • 其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两字的含义有所不同,常分别使用,发展到后世则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含义合一 • 《说文》中释亲为“至也”,释属为“连也”“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 ,即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 • 《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 我国古代的礼和律以宗法为本,重男轻女,扬父系而抑母系。 • 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类,父之党为宗族,母党、妻党均为外姻,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它以本宗男子为主体,也包括来归之妇即嫁入本族内的女子,以及在室女即本族未外嫁之女子。
妻族原来也被包括在外亲之内,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中期,后来才在礼和律中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分法的体制。至于配偶本身即夫妻在我国古代亲属种类中的地位问题,由于来归之妇已为宗亲,故无须将其另列一类。 •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得最多。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 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它是血亲关系的源泉和姻亲关系的中介, • 2、血亲。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原来意义上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但血亲关系亦可基于法律拟制而创设,这种血亲称为拟制血亲。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 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类: • (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 • (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 •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三、亲属的范围 • 哪些亲属关系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所决定,并与该社会上层建筑相适应。 • 一般说来,亲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的作用,古代社会大于现代社会,故古代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是大于近现代法律的。
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不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即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则不属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 明文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 •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 1、直系亲 • (1)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 (2)直系姻亲。包括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2、旁系亲 • (1)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侄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 (2)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 1、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 2、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等。
(三)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二、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 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二、亲等 • 现代各国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 我国《婚姻法》则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 我国古代则用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 此种计算法创自罗马法,随罗马法的传播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实行,目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 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此种计算法创自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由于宗教影响和立法传统等原因,至今仍为少数国家采用。其计算方法亦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即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先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 •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比较 • 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但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 • 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是,对己身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 • 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相加之和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算法则只取一边的世代数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由于两者对两边世代数的取舍不同,导致对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 我国《婚姻法》是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定。这里所说的“代”,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一般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亲近。
1、代的概念及计算 •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 (1)直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1、代的概念及计算 • (2)旁系血亲的计算 •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 • 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2.“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及甥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就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较广,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基础上,再向上溯两代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 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其构成特点: • 1.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 2.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外在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与人的意志无关;可以是某种事件或状态,也可以是主体的行为,但必须是客观的存在; • 身份法律事实的具体表现分为两类: • 一是自然事实,即与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 二是主体的特定身份行为,即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
亲属身份行为其基本特点如下: 1.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 • 3.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 4.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 5.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 • 6.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 一是反映了亲属身份行为后果的复杂性、多重性和强制性; • 二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亲属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 三是显示亲属身份关系的严肃性和公益性; • 四是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五是展示公序良俗的作用,引进公力干预,介入社会监控。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 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要出生事实一经发生,出生者就与其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亲属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发生自然血亲关系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是古今中外立法的通例。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 发生: • 一是以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 • 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 终止: • 除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 姻亲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姻亲关系除因主体一方死亡,对另一方主体而言相互间的姻亲关系终止外,是否因其他原因如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 •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 1.扶养效力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间也互负扶养义务。 • 2.继承效力 •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上述继承人除丧失继承权者外,依法享有继承权。
3.共同财产效力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 4.禁婚效力 • 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禁止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 1.法定代理效力 • 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2.监护效力 • 近亲属是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行使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 1.犯罪构成效力 • 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亲属关系,则构成其他罪。重婚罪也是与亲属的法律效力相关的。 • 2.告诉、和解效力 • 我国《刑法》规定,近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虽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外),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1.回避效力 • 2.上诉、申诉效力 •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 3.申请执行效力 •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的,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一次性抚恤费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2.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与外国人有一定近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四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法律的基本原则既是立法思想,又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法律规范的始终。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但是对于基本原则内容的认识上仍有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