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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 之 错 ?

民法案例分析. 谁 之 错 ?. 指导老师:丘志乔. 学生 :刘兆丰、陈伟业 何佩怡、邝敏君. 案 件 相 关 涉 案 单 位 对 象. 原告:薄存玉. 第一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 PK. 第二被告: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 第三被告:华旅运输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马关正. 案 件 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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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法案例分析 谁 之 错 ? 指导老师:丘志乔 学生:刘兆丰、陈伟业 何佩怡、邝敏君

  2. 案 件 相 关 涉 案 单 位 对 象 原告:薄存玉 第一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 PK 第二被告: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 第三被告:华旅运输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马关正

  3. 案 件 陈 述 2003年8月27日早,青岛市打工者井瑞华在离家百余米的马路上被大客车轧死。经勘查,警方认为双方并无明显违章行为,但证实马路未填埋的路坑造成井瑞华自行车失控主要原因,属于意外事件。井瑞华丈夫薄存玉认为应当有人为妻子的死附上责任,在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建设管理局和华旅运输有限公 司协商无果后,决定将其告诸法院。

  4. 案 件 疑 点 运输公司、司机是否应当负责任? 是谁造成路面出现大坑? 造成路坑方是否应当负责任? 马路建设监管方是否存在责任?

  5. 案 例 分 析 是谁造成路面出现大坑? ♯1 经查实,该路坑非自然形成,而是人为挖掘的,而路上存在印有“水”字阀门,证实属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 CLUE 1 法院推定:路坑由青岛市海润自来 水公司造成。 经举证,法院从海润自来水公司报表中,证实在案发时间内,公司有在案发路段开挖路面的事实。 CLUE 2

  6. 案 例 分 析 ♯2 造成路坑方是否应当负责任? 海润自来水公司无法例举路坑非自身及为他人所挖的确凿证据。 CLUE 路坑是造成被害人自行车失控的主要原因,而且存在路坑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此,路坑管理方应当对被害人承担事故相应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对 事故负70%主要责任,赔 偿受害人家属17.1万元。 法律事实

  7. 案 例 分 析 马路建设监管方是否存在责任? ♯3 城建管理部门档案证实海润自来水公司确实没有办理申报手续,有理由相信建设管理局无存在知情不管行为。 CLUE 1 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无申报施工的未监管责任不属于法律具体“不作为”行为中,因此无需负法律责任。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存在具体“不作为”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CLUE 2 法院判定: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 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8. 案 例 分 析 ♯4 运输公司、司机是否应当负责任? 司机驾驶大客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CLUE 1 警方、法院认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 CLUE 2 法院判定:华旅运输公司承担30% 次要责任,赔偿7.3 万元。 事故发生在司机出勤执行任务过错中,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过错由所在单位,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作为有赔偿能力的法人、个人,对受害者应承担“公平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事实 CLUE 3 司机在雨天超车,对周围观察不周,未及时做出紧急措施,承担次要责任。 CLUE 4

  9. 案 件 思 考 在事故中,存在管理局未能及时发现自来水公司违规挖路,导致井瑞华死亡的因果事实,而且未能全面履行监管责任。作为机关法人,应履行法人社会义务,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作为机关法人,是否应履行部分责任?

  10. 结 语 不 只有我们自己! 政府? 现实生活中,无论多么微小的事情也可能导致严重的结果。我们能够依赖谁呢? 只有学好法律,利用法律武装自己,特别是当我们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更应该懂法用法,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Thank You.. 被众多的不作为、潜规则、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充斥着,现在的政府已百病缠身。究竟我们还能够依赖谁呢? 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丘老师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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