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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管理系.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一)世界各国的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 、从立法内容上分. 2 、从立法方式上分.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 、从内容上: 2 、从方式上: 3 、特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1 、国外:. 2 、我国: (二 ) 特征. (三)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依照具体条款认定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依照原则认定: 理由: 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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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管理系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概述 • 一、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一)世界各国的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从立法内容上分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从内容上: 2、从方式上: 3、特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1、国外:
2、我国: • (二)特征
(三)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 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依照具体条款认定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 1、依照原则认定: • 理由: • 弊端: • 2、依照具体条款认定 • 理由: • 缺点: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 • 一、采用假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竞争行为 •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特征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特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特征 •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特征
二、商业贿赂行为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概念: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它手段收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 《一》特征: • 《二》回扣、折扣与佣金
三、公用企业等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 经营者不正当使用其经济优势地位,损害竞争对手、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 特征 • 1、主体 • 2、主观方面 • 3、客体 • 4、客观方面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授予的权限行使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 (一)表现方式 • (二)构成要件
五 虚假宣传 •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 (一)特征 • (二)与虚假表示的区别(第5条第4款)
六 诋毁商誉 经营者自己或唆使利用他人,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构成要件 1、主体 • 2、客体 • 3、客观方面 • 4、主观方面
(二)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的关系 • 相同: • 不同:
七 侵犯商业秘密 • (一)客体:商业秘密 • 1、概念与法律特征 • 2、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 (二)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 (三)主体: • (四)主观方面
八 舍本倾销 •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构成要件 • 1、主体 • 2、主观方面 • 3、客观方面 • 4、客体 • (二)舍本倾销的例外 • (三)舍本倾销与倾销
九 违法搭售、附加 •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搭售商品或接受附加的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一)构成要件: • 1、主体 • 2、客观方面 • (1)违法搭售{①搭售 • ②违法 • (2)附加不合理条件 • 3、主观方面 • 4、客体 • (二)与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区别
十 违法有奖销售 • (一)法律含意 • 《反》第13条: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 • (二)特征 • 1、不真实(奖品或手段具有欺骗性) • 2、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 • (三)国外有关有奖销售的立法
十一 串通勾结招投标 • (一)招标投标的含意及程序 • (二)串通投标与勾结招投标 • 1、串通投标:投标者私下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迫使发标方在串通联合行动的预谋范围内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1)主体 • (2)客观方面
2、勾结招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它投标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勾结招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它投标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1)主体 • (2)客观方面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民事责任 • 1、特征 • 2、承担方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 1、特征(1)原则 • (2)实施主体 • (3)承担方式 • 2、行政处分的几种情况 • 3、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况 • (1)没收违法所得 • (2)罚款 • (3)吊销营业执照 • (三)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部门 • 1、 • 2、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第17条) • 1、询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2、查询、复制有关资料 • 3、检查与第5条有关的财物,责令说明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