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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 绪论. [ 教学目的 ] [ 教学内容 ] [ 本章重点 ] [ 本章难点 ] [ 思考题目 ] [ 课时安排 ]. [ 教学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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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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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绪论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法教案

  2.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3.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涉外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4.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四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5. [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2、国际商法的渊源

  6. [本章难点] 国际商法的渊源

  7. [思考题目] 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8. [课时安排] 3课时

  9.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10.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12.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13.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 公私混合 • 实体程序混合 • 国际国内混合

  14.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15. 第三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附: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16. 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特点主要有: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协议而非单方面文件;书面;国际经贸领域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7.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不是法。 *影响较大的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8. 3、国内立法 主要是指各国制定的调整本国涉外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办法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体是主权国家(政府),且效力一般只及于国内。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19. 4、国内判例 •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20.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21.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22. * 美国的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设首席法官一人, 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 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 :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 (二)1. 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23.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24.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 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 邦法院有管辖权。

  25. 附: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一、法系及其分类 •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是: 1、 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以制定法为主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以判例法为主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6.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27.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

  28.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重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9.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 英美法虽然不象某些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美法还是有一定影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30. 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31. (一)大陆法的结构 1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32. (二)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3.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1)第一审法院 (2)上诉法院 (3)最高法院 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

  34. 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35.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2、英国法的渊源

  36.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 审理案件, 而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 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 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 )法律术语不同

  37. 2、英国法的渊源 A. 判例法。 B. 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 例法才能 起作用。 C. 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 约束力。

  38.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2、美国法的渊源

  39. 1、美国法的结构 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40.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41. 五、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4、法律术语不同。

  42. 六、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 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

  43. 第四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一、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二、中国涉外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中国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 四、相关的法律制度

  44. 一、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产生发展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    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经历了1979年前后两阶段。

  45. 二、中国涉外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 • 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 • 有约必守、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46. 三、中国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 • 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宪法   国家专门单行立法   地方性立法

  47. 四、相关法律制度 (一)关于渊源    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 解释 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 律的渊源

  48. (二)中国民商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 (三)中国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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