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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

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02 年 2 月 1 日. 簡報大綱. 壹、作業背景說明. 99 年 12 月 25 日,本市各區公所編制員額總數 1952 人,佔本府改制後員額上限 31.94% , 101 年 1 月 1 日 6 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殯葬管理所後,比例 31.84% 仍為五都中最高。. 壹、作業背景說明. 為期員額合理配置,經民政局研擬各區公所員額設置基準草案,於 100 年 11 月 21 日提本府組織再調整第八次會議研商,結論略以:「研擬本市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草案,召開專案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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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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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02年2月1日

  2. 簡報大綱

  3. 壹、作業背景說明 99年12月25日,本市各區公所編制員額總數1952人,佔本府改制後員額上限31.94%,101年1月1日6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殯葬管理所後,比例31.84%仍為五都中最高。

  4. 壹、作業背景說明 為期員額合理配置,經民政局研擬各區公所員額設置基準草案,於100年11月21日提本府組織再調整第八次會議研商,結論略以:「研擬本市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草案,召開專案會議研商。」 歷經101年1月31日、3月29日、9月14日三次專案會議,組織規程部分賡續研商,編制員額部分,原縣轄31個區公所精簡改制前財政課(不含出納1人)、代表會、人事、會計人力合計189人,原市轄6個區公所則增加社政、會計人力合計20人。

  5. 壹、作業背景說明 • 為避免影響現職人員權益,101年12月31日修正區公所編制表,減列空缺,合計各區公所總員額減列117人,下修為1829人。(佔本府改制後員額管制上限29.92%) • 目前尚有18個區公所未達應減列員額,除情形特殊報准者外,職務出缺賡續控管,出缺不補。 • 102年1月10日再召開第四次專案會議,結論:1.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課數依 人口數分四級設置。 2.暫不研訂員額設置基準。

  6.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如未設工務課 業務由經建課 掌理 如經建課分設工務課 民政課與人文課需合 併設民政及人文課 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草案第四條規定,依人口數規劃公所課名如下:

  7.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依規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東區、安南區如 未設工務課,業務由經建課掌理。 一、目前人口15萬人以上者計有3區:

  8.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依規程草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新營區如將經建課分設 工務課,民政課與人文課需合併設民政及人文課 二、目前人口6萬人以上,未滿15萬人者計有 7區:

  9.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三、目前人口1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者計有 23區:

  10.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貳、公所內部課數分四級設置 三、目前人口1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者計有 23區:

  11.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貳、公所內部課數分四級設置 三、目前人口1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者計有 23區:

  12. 貳、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內部 課數分四級設置 調整後總計精簡34課,(如東區、安南區未成立工務課,調整後總計精簡36課) 四、目前人口未滿1萬人者,計有4區:

  13. 參、新訂37個區公所編制表 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經簽奉核可自102年4月1日生效,現行37個區公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每所1個規程1個編制表)將同時廢止,另新訂37個區公所編制表。

  14. 肆、新編制超額人力之處理方式 一、超額課長或主任,留用出缺不補。 二、超額非主管職務,持續控管。 三、獸醫移撥動物防疫保護處。

  15. 肆、新編制超額人力之處理方式 超額課長或主任 本次組織規程修正,除原市6區增加1~2課不等、永康區課數不變外,其餘30區分別精簡1~2課室,102年4月1日組織規程生效之日,如屆時課長、主任尚未出缺,於各該編制表末載明留用,遇有職務列等相當職缺時並徵詢其調任意願,出缺不補。 農業課 (王課長及屬員4人 ,合計5人) 農業及建設課 (例如:建設課李課長改 派農業及建設課課長, 屬員9人;王課長留用) 102年4月1日 建設課 (李課長及屬員5人 ,合計6人)

  16. 肆、新編制超額人力之處理方式 超額非主管職務 101年12月31日區公所編制表修正生效後,尚有18個區公所未達應減列員額,102年4月1日編制表再次修正,如仍未達應減列員額,持續控管不補,達到各該所應減員額數時,始修正編制表一次減列。

  17. 肆、新編制超額人力之處理方式 獸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4月6日來函表示,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直轄市區公所非動物防疫機關,獸醫應回歸納編入動物防疫保護處,並派駐區公所落實辦理動物防疫業務。 動物防疫 保護處 (獸醫共25人 納編後仍然 派駐公所; 25個區公所 員額相對減 列1人。) 102年4月1日

  18. 伍、結語 本次調整,主要是研訂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暫不研訂員額設置基準,組織規程就公所組織架構進行「課」數調整,並因應以文化之名立都,各所均設有人文課(專設或與民政課合設)。 規程所定公所各課業務職掌,採例示表示,不一一列舉,將於各所分層負責明細表或民政局「縣市合併後各局(處、會)業務須移撥或委託區公所辦理之業務」彙整表中,詳細規範 。

  19.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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