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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與生的自我掌握

死與生的自我掌握. 人不但要關心現在生命的品質,. 還要關心死的品質,. 和死後受生的契機。. 從死到生之間有四個階段. 外在現象. 臨終 → 死亡. 一、死亡過程:. 內在感受. 道理與內涵. 中有 → 投生. 二、投生過程:. 能否轉業. 死的定義. 心識捨身,就是死。. 下一念識不再與此身和合生起,名心識捨身。. 一、死亡過程. 外在現象. 呼吸斷,前五識捨,是前一階段,世俗認為這就是死。其實,只要心處猶有餘溫,死者意識仍住此身,而且初時還處於念善念惡等明了位,惟不覺外事耳。. 臨終. 死亡 ( 壽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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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與生的自我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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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死與生的自我掌握

  2. 人不但要關心現在生命的品質, 還要關心死的品質, 和死後受生的契機。

  3. 從死到生之間有四個階段 外在現象 臨終 → 死亡 一、死亡過程: 內在感受 道理與內涵 中有 → 投生 二、投生過程: 能否轉業

  4. 死的定義 心識捨身,就是死。 下一念識不再與此身和合生起,名心識捨身。

  5. 一、死亡過程 外在現象 呼吸斷,前五識捨,是前一階段,世俗認為這就是死。其實,只要心處猶有餘溫,死者意識仍住此身,而且初時還處於念善念惡等明了位,惟不覺外事耳。 臨終 死亡(壽盡) 待進入昏昧位乃至到心處煖、識並捨,才是壽終─死的最後階段。

  6. 一、死亡過程 內在感受(死邊際受) 身最後受是斷末摩受。 末摩意譯支節或死穴。 據說,我人身中有百多種末摩,四大之中,除開地大,其餘水、火、風等隨一偏增,觸及末摩,末摩便斷。末摩斷,最多經於晝夜,必致命終。 臨終 心最後受,名命根滅受。命根滅,即是壽盡,命根(壽)是煖、識等流的所依,它和意識相應,壽盡意識亦滅,這當然是人生最後的捨受。 死亡

  7. 臨終一念的重要性 《中阿含‧分別大業經》 佛言:是心雖少時傾,而心力猛利如火如毒,雖少,能成大事。是垂死時心決定猛健故,勝百歲行力;是後心名為大心,以捨身及(捨)諸根事急故,如人入陣,不惜身命名為健。 詳見:T1‧708b-c;又見《大智度論》引經之言,見T25‧238b。

  8. 臨終障礙與轉機之處 1. 回溯生平事蹟時的障礙 2. 意識明了位的念善念惡的危機與轉機 3. 四大分離苦─死邊際受苦的障礙

  9. 臨終的生平回溯 《流轉諸有經》 大王後臨終時,同分業盡,意識將滅,所作之業,悉皆現前。 詳見:T14‧950a。全名《佛說大乘流轉諸有經》。

  10. 一、死亡過程 (一)外在現象 臨終:呼吸斷,前五識捨,不覺外事。 死亡(壽盡):心處煖、識並捨。 (二)內在感受 臨終:身最後受─斷末摩受。 死亡(壽盡):心最後受─命根滅受。 詳見:《大毘婆沙》卷190、《俱舍》卷10。

  11. 從死到生之間有四個階段 外在現象 臨終 → 死亡 一、死亡過程: 內在感受 道理與內涵 中有 → 投生 二、投生過程: 能否轉業

  12. 依有情的死生相續說有四有 1.本有 2.死有 四有 3.中有(中陰) 4.生有 死與生中間,由業力牽引,尋求下生之生緣的有情名中有。又名尋香 中有:

  13. 牽引業(簡稱「引業」) 業力 圓滿業(簡稱「滿業」)

  14. 諸宗共許中有生起的道理 有情命將盡時,業力即已牽引當生中陰行相現前,以為意識的所緣,並方便於前剎那臨死識滅作次剎那無間(中陰)識生的依止。 附註:詳見《佛法的基本知識》160頁。

  15. 唯識宗的中有生起之理 中有從死有生起的過程,為有情將臨命終,還未到昏昧想位之間,自能覺知到我身將死,遂令長期熏習的我愛現行,生我身愛,牽動引業,作中有因。 附註:詳見《瑜伽師地論》T30‧281c-282b

  16. 唯識宗主張的中有內涵 由識已住,我愛不復現行,然與煩惱、業相應的趣類境界愛卻又熾然,因此,故許中有形類,必和他當生本有相同。又許中有雖具無障礙天眼,然這天眼,唯對他的生所至處,無障礙見;說他具神通,也不過是如此。 附註:詳見《瑜伽師地論》T30‧281c-282b

  17. 唯識宗主張中有位可轉受生業 《瑜伽》:若由餘業可轉中有種子,轉者,便於餘類中生。 《集論》:又此中有 極住七日,或中夭,或時移轉。 《雜集論》: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出現。 《集論》:住中有中亦能集諸業,先串習力所引善等思現行故。

  18. 構成中有轉受生業的關鍵 依先串習力 不起趣類境界愛 生起心念強緣 念轉業就轉

  19. 《瑜伽師地論》 彼於爾時見其父母共行邪行所出精血而起顛倒。起顛倒者,謂見父母為邪行時,不謂父母行此邪行,乃起倒覺見己自行。見自行已,便起貪愛……。 附註:詳見大正三十‧二八二中至下

  20. 《菩提道次第廣論》 次於父母精血,起顛倒見。爾時父母未行邪行,猶如幻變見行邪行,便起貪愛 此復若當為女,欲令母離,貪與父會;若當生男,便欲父離,貪與母會。 附註:詳見本論卷六。(美‧大覺蓮社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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