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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業與國家考試

消防產業與國家考試. 考選部李參事震洲 98 年 11 月 17 日. 消防體系人事制度採警文兩用.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2 條: 內政部消防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第 14 條: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綜觀消防機關各項中高級行政管理職務均採警文兩用人事制度(如科員、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但第一線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之分隊長、小隊長則列警佐或警正,隊員則列警佐。. 全國消防機關人力配置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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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消防產業與國家考試 考選部李參事震洲 98年11月17日

  2. 消防體系人事制度採警文兩用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2條:內政部消防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第14條: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 綜觀消防機關各項中高級行政管理職務均採警文兩用人事制度(如科員、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但第一線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之分隊長、小隊長則列警佐或警正,隊員則列警佐。

  3. 全國消防機關人力配置現況 • 至民國97年底為止,全國消防人力編制員額有15,123人,預算員額有11,881人,現有員額11,090人,其中消防署及基隆、台中、高雄、花蓮港4港務消防隊現有461人,台北市有1,540人,高雄市有686人,台灣省各縣市有8,307人,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有96人。 • 現有員額按人事體系不同,具警察官身分者有10,114人(其中警監54人、警正4,991人、警佐5,069人),占91.2﹪,具官等職等併列制公務人員身分者有976人(其中簡任21人、薦任572人、委任383人),占8.8﹪。

  4. 全國消防人力結構比較分析 • 按性別加以區分,現有員額中男性10,317人(占93.03﹪),女性773人(占6.97﹪)。按年齡層分佈加以區隔,以25-29歲2,174人(19.6﹪)為最多,其次為30-34歲1,940人(17.49﹪),再其次為未滿25歲1,852人(16.7﹪),40-44歲1,833人(16.53﹪),45-49歲1,363人(12.29﹪);50歲以上則有609人(5.49﹪)。 • 按考試及任用管道來看,警察人員特考及格者9,849人(88.8﹪),高普考試及格者164人(1.48﹪),其他考試及格者847人(7.64﹪),以技術人員或機要人員進用70人(0.63﹪),比照警佐待遇人員160人(1.44﹪)。按學歷來分,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1,173人(含研究所、大學部、專修科、警佐班),占10.58﹪,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者8,489人(含專科警員班、警員班),占76.55﹪,其他大專院校高中高職畢業者1,428人,占12.88﹪。

  5. 新進消防人員進用來源管道 •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警察 (專科) 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 (結) 業。 • 二、現任警察機關警 (隊) 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 • 基礎訓練合格。 • 爰目前新進消防人員來源管道有三:其一、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普考消防技術科別;其二、警察人員特考三等考試之消防警察人員科別,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科別;其三、基層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科別。茲分述於後:

  6. 高考三級及普考消防技術科別 • 考試院97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高考三級及普考在消防技術職組消防技術職系下分別增列消防技術科別。 • 高考三級消防技術科別,應考資格分別為第一款列舉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等34個所系科組,不在列舉系科中,可採二科原則加以認定;第二款為普考或相當等級特考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應試科目包括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以上二科為普通科目)、消防法規、火災學、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危險物品管理、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消防學(以上六科為專業科目)。惟97年、98年用人機關均未報缺。

  7. 設置後僅97年普考有報缺 • 普通考試消防技術科別,應考資格分別為第一款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者,第二款公私立高中職畢業得有證書者,第三款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應試科目包括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以上二科為普通科目)、消防法規概要、火災學概要、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消防戰技概要(包括災害防救計畫、應變與救護)(以上四科為專業科目)。 • 97年用人機關未報缺,98年有提報職缺2名,共348人報名,177人全程到考,錄取2人(均為正額錄取無增額錄取),最低錄取標準66.17分,錄取率為1.13﹪,難度甚高。公務人員考試,採擇優錄取方式。 • 高考三級及普考消防技術科別,各應試專業科目所需具備專業知識與核心能力,及其命題大綱,均已掛載考選部網站供各界參考。

  8. 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 • 現行警察人員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應考資格,限37歲以下,應考資格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限系科,或普考或相當等級特考及格滿三年。應試科目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以上二科為普通科目)、消防法規、火災學、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化學(包括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消防安全設備(以上五科為專業科目)。 • 以98年警察人員特考為例,三等消防警察人員報考人數為1,709人(其中警大畢業者43人、警專畢業者1,239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427人),全程到考人數為1,206人(警大畢業者43人、警專畢業者896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267人),錄取人數為65人(警大畢業者41人、警專畢業者23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1人)。顯見三等特考部分,警大及警專消防專業明顯較高。

  9. 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 • 現行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應考資格,限37歲以下,應考資格為第一款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者,第二款曾在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第三款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應試科目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以上二科為普通科目)、消防法規概要、消防勤務概要、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消防安全設備概要(以上四科為專業科目)。 • 以98年警察人員特考為例,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報考人數為6,091人(其中警大畢業者1人、警專畢業者395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5,695人),全程到考人數為3,924人(警專畢業者357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3,567人),錄取人數為804人(警專畢業者301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503人)。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在本項考試中,具有相當競爭力。

  10. 基警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 • 現行基層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應考資格,限28歲以下,應考資格為第一款公私立高中職畢業得有證書者,第二款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應試科目為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國文、英文(以上三科為普通科目)、法學緒論、災害防救法、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以上三科為專業科目)。 • 以98年基層警察人員特考為例,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報考人數為3,094人,全程到考人數為2,390人,錄取人數為503人(其中男性453人、女性50人)。就錄取人員年齡來看,男性平均年齡為26.04歲,女性平均年齡為23.84歲;就學歷來看,具碩士學位者24人(4.78﹪)、大學畢業者360人(71.57﹪)、專科畢業者51人(10.14﹪)、高中高職畢業者68人(13.52﹪)。 • 公務人員各種特考,均採擇優錄取方式。

  11. 未來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相關改進方向 • 高考三級及普考消防技術科別,仍將配合用人機關提報職缺賡續辦理,但錄取人員因受訓地點及期程關係,僅為一般公務人員,無法取得警察官資格。 • 警察人員特考及基層警察人員特考將重新整合,根據應考人來源不同,資格條件有別,採取分流雙軌考試作法;預計從民國100年起,警察人員特考將僅限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以及原警察人員及基層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報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即原基層警察人員特考),除原有四等行政警察、消防警察類科外,另增加二等考試、三等考試部分類科,並僅限一般大專院校及高中高職畢業者報考。此一方案已經考試院會通過,現正由考選部召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後續配套措施中,預計明年三月將相關兩考試規則完成修正提報考試院。

  12. 未來警察人員特考三等及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暫訂)未來警察人員特考三等及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暫訂) • 未來警察人員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警察應用文與警察專業英文、消防法規、消防情境實務、消防化學、消防戰術、消防安全設備。 • 未來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警察應用文與警察專業英文、消防法規概要、消防情境實務概要、消防勤務概要、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13. 未來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暫訂)未來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暫訂) • 未來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二等、三等均未設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 未來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國文、英文、法學知識(以上三科為普通科目)、消防法規概要、火災學概要、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以上三科為專業科目)。 • 未來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將取消兵役設限,年齡放寬至37歲以下,仍維持體格檢查;但第二試增列體能測驗,體能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準為男生仰臥起坐1分鐘34次、引體向上2次、跑走1600公尺513秒,女生仰臥起坐1分鐘26次、屈臂懸垂10秒、跑走1600公尺576秒。)未來建立本土常模後,將增列心理測驗。 • 本考試錄取者,將至警察專科學校受訓一年六個月,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分發消防機關擔任消防隊員。

  14. 建置消防設備人員之法律依據 • 消防法第7條:(第一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二項)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四項)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消防法第8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第二項)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15. 消防設備師之應考資格 (一) • 消防設備師(高考)應考資格: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等32個科系組所畢業;或非前述列舉系科畢業,但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消防法規、消防化學等27科目中,至少7科20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3學分)。

  16. 消防設備師之應考資格 (二) • 民國102年起,應考資格從嚴,修習科目分為理工基礎學科、消防基礎學科、消防設備與檢修、評估與管理四大領域,每一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科20學分以上。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應檢附本系科所修習課程名稱及大綱,需必修課程達到前述標準,經本部審查通過始得對外公告,爾後該系科所學生檢附畢業證書即可報考;其餘未經審查通過公告之系科畢業生,則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個案進行實質審查。

  17. 消防設備士之應考資格 (一) • 消防設備士(普考)之應考資格: •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第一、二、三、五款者。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 •   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18. 消防設備士之應考資格 (二) •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 •   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 •   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 •   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 •   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 •   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   有證明文件者。

  19. 消防設備師及士應試科目 • 消防設備師應試科目:消防法規(採混合式試題)、火災學、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餘為申論式試題)。 • 消防設備士應試科目:消防法規概要、火災學概要、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各科均為混合式試題)。 • 及格方式採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計算之。

  20. 消防設備師及士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一)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21. 消防設備師及士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二) • 所稱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係指: • 一、曾經設計、繪圖或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圖說,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 二、曾經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證書並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已具有實務工作經驗,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 三、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22. 消防設備師及士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三) • 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二七0小時,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一八0小時。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完成專業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經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於參加專業訓練時,得免除部分訓練課程。 • 本訓練北部地區委託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南部地區則委託吳鳳技術學院消防學系辦理。

  23. 消防設備師及士考試錄取人數 • 自民國85年首次辦理消防設備師考試以迄於今(98年統計資料尚未計入),報考30,787人,到考16,381人,錄取1,531人,及格率為9.35﹪。 • 自民國85年首次辦理消防設備士考試以迄於今(98年第2次統計資料尚未計入),報考63,794人,到考36,966人,錄取5,333人,及格率為14.43﹪。 • 本考試錄取人員(包括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因未列入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中,爰不得據以轉任公務人員。

  24. 消防設備師及士之執業管理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得執行業務。 • 同辦法第11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之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採受益者自行付費原則。

  25.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一)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一) • 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環境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等,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至98年3月底為止,具此等資格人員有4,141人) •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者,或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至98年3月底為止,具此等資格人員有2,387人,其中有1,067人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者,有1,320人為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26.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二)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二) • 除前述人員外,加上自民國85年起辦理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師及士),迄98年3月底通過本考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有1,408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有4,204人,不同資格條件者之間(如執業建築師與執業消防設備師)有相當利害關係衝突,因此就業市場競爭相當激烈。 • 暫行執業期限自85年7月23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5,000人之翌年6月30日為止。(為加速達到前項標準,95年起消防設備士考試一年舉辦二次;至98年10月為止消防設備師及格人數已達1,531人,消防設備士及格人數亦達5,333人,雙雙超過前述標準。)

  27. 對消防設備師法草案考選部之立場(一) • 消防法為屬事法,消防設備師法(草案)則為屬人法(如醫療法與醫師法、藥事法與藥師法),二者密切配合方能創造消防產業之共存共榮。 • 內政部早在民國88年4月,即提出消防設備師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三屆立法院迄今尚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主要原因即在於建築師公會透過立法委員提案,希望增列「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應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業。」惟消防設備師公會則全力反對,因此朝野協商遲遲無法完成。

  28. 對消防設備師法草案考選部之立場(二) • 考選部立場為:僅同意「本法施行前領有滅火器、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職類技術士證者,應於消防法第7條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之執業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各該職類消防設備士證書,據以從事各該職類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逾期不得申請。」至於其他行業人員則均不宜繼續暫行執業下去。

  29. 結語-消防科系畢業同學之未來 • 參加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普考消防技術科別考試。 • 參加分流以後之新制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四等消防警察人員科別考試。 • 參加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考試。 • 參加其他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

  30. 簡報結束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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