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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93 年 7 月 1 日起加強取締 「侵犯路權」交通違規 注意事項 資料提供: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

警政署 93 年 7 月 1 日起加強取締 「侵犯路權」交通違規 注意事項 資料提供: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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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93 年 7 月 1 日起加強取締 「侵犯路權」交通違規 注意事項 資料提供: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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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警政署93年7月1日起加強取締「侵犯路權」交通違規注意事項 資料提供: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

  2. 前 言 臺灣地區近年來,在積極交通執法與交通工程改善的努力下,維護交通安全已有顯著成效,亦藉由各項專案強力執法作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也有明顯改善,惟用路人路權觀念仍然欠缺,部分交通工程設施缺陷猶存,如何明確指導用路人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改善路權導引之工程設施,養成用路人遵守路權習慣,減少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保障用路人權益,為現階段交通管理與執法,首需面對之課題。內政部警政署乃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專案工作,冀結合交通工程、管理及執法策略,建立安全便利之優質交通環境,創造臺灣道路交通之新紀元。

  3. 強化路權宣導與教育養成遵守「路權」習慣 • 自93.1.1起至93.12.31日止,分三階段實施 • 宣導期:93.1.1至93.12.31 • 加強宣導期:(分三階段實施) • 第一階段(行車秩序與路權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 第二階段(路口淨空與路權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 • 第三階段(行人安全與路權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

  4. 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建立安全行車秩序 • 自93.7.1起至95.12.31止,分三階段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 • 第一階段(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執法,共十項。 • 第二階段(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執法,共六項。 • 第三階段(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1.1起執法,共四項。 • 為維持各階段執法成效,每一階段均應持續前階段所列重點取締工作。

  5. 第一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第一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 •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6. 第二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第二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 •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7. 第三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1.1起)第三階段重點取締項目(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1.1起) •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 行人闖紅燈。 •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8. 重點取締項目

  9.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一) • 「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 • 以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為取締重點。

  10. 快 速 速 平 ︵ ︵ 面 高 高 道 架 架 路 ︶ ︶ 道 道 路 路 分 隔 島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二)

  11.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槽化線行駛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或其他特殊地點。

  12. 隔 島 變換車道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變換車道應於「違規事實」欄記明如「由中間(或內、外側)車道變換至外(內)側車道,未顯示右(左)側方向燈」等。

  13. 中正路 中山路 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轉向時應於「違規事實」欄記明如「由中正路南(北)向左(右)轉中山路,未顯示左(右)側方向燈」等。

  14. 隔 島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 應依駕駛人之動機與事實認定其有無違規,無行駛距離長度之限制。 • 汽車利用慢車道超越前行車輛者,應列為優先取締對象。

  15.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 除以汽車行駛距離長度作為判斷基礎外,仍應考量汽車駕駛人之動機與具體事實後,始予認定舉發。

  16.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行駛 (一)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5條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 汽車未依規定在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左側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3款規定舉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並應記明其行車方向(如由東向西或由南向北行駛等) 」。

  17.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行駛(二) • 「逆向行駛」一詞僅適用於舉發在單行道或圓環等,設有遵行方向標誌(線)之處所,違規「逆向行駛」之行為。

  18.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6規定,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分為「單向禁止超車線」與「雙向禁止超車線」兩種: • 「單向禁止超車線」 • 「雙向禁止超車線」 • 「雙向禁止超車線」與「分向限制線」其外觀雖相同,惟舉發「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時,應有實際超車行為予以認定,亦不以有否完成超車行為為限。

  19. 中山路 中正路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20.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指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該「車種專用車道」。

  21.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 以科學儀器(照相或錄影)採證舉發者,應已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禁 行 機 車

  22.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 繪設「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及「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23.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 「 」標誌(八角型)或「停」標線(字)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違反「停」標誌或標線(字)規定者,以未在停止線前暫停為認定基準;設有「 」標誌或「停」標線(字)之無號誌路口,應要求工程單位依規定劃設停止線。

  24.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倒三角型)」或「讓路線(繪設於路面白色倒三角型)」,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 違反上述標誌或標線規定者,需有影響幹道車輛行駛(如需暫停)為認定基準。

  25.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始得予以認定。 •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26.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

  27. 大型車轉彎前、後輪軌跡及內輪差

  28.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 四車道以上道路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 各車道應繪有「直行」、「左轉」或「右轉」等「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為優先執法。 30公尺

  29.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30. 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左轉 • 以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為執行取締重點。

  31.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從寬認定。 •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

  32.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30公尺

  33.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34.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闖紅燈) • 在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處所,應依號誌之指示行、止。 • 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而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路口穿越道路時,應依行車管制號誌所顯示之燈號(綠、紅燈)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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