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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相關法令與案例介紹 地價稅 田賦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相關法令與案例介紹 地價稅 田賦 土地增值稅. 主講人 : 周麗華. 地價稅課稅範圍. 土地稅法 § 14 :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農業用地依規定作農業使用期間,課徵田賦(田賦自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惟如土地違規改變為非農業使用即應改課地價稅。 公共設施完竣、重劃完成 … 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仍課田賦。 農業用地改變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地價稅稅率. 一般稅率 1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25‰ 35‰ 45‰ 55‰ 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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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土地稅相關法令與案例介紹地價稅田賦 土地增值稅 主講人:周麗華

  2. 地價稅課稅範圍 • 土地稅法§14: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農業用地依規定作農業使用期間,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惟如土地違規改變為非農業使用即應改課地價稅。 • 公共設施完竣、重劃完成…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仍課田賦。 • 農業用地改變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3. 地價稅稅率 • 一般稅率 1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 25‰ 35‰ 45‰ 55‰ • 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2‰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 3.事業用地 10‰ 4.公有土地 10‰

  4.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一處)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若供自用與非自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按其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之。 • 土地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5. 地價稅之減免 •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公共使用)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例道路、巷道用地)。 •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全免。 •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6.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及申請期限 • 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納稅義務人之認定) • 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申請: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 • 課稅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7. 案例研討(一) 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出租或供營業用面積之計算 • 案例研討(二) 辦理移轉現值申報時,土地坐落房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網路或申報書第2聯 勾選申請或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以爭取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漏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時效。

  8. 土地增值稅的課徵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土地所有權人 • 共有物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

  9. 土地增值稅稅率 • 一般稅用地率 • 1.第1級20% 2.第2級30 % 3.第3級40 %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10% • 長期減徵 • 94年2月1日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增列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之規定

  10. 土地增值稅試算及實例說明 • 網址:www.nttb.gov.tw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e服務網/線上立即式算/土地增值稅試算 • 實例 •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連結各縣市地政處提供之資料。

  11.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規定 •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12.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生一次) •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條件: • 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住宅用地 •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 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為限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10

  13. 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 99年新增「一生一屋」適用優惠稅率規定。 • 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 • 出售都市土地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14.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之不同

  15. 罰則(土地稅法§5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25,000元以下;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移轉現值100萬元以下者免罰)罰則(土地稅法§5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25,000元以下;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移轉現值100萬元以下者免罰) •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2之罰鍰。 (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

  16. 案例研討(一) 農業用地移轉申報現值與前次移轉之關聯與應注意事項 • 案例研討(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農業用地及核發證明辦法」102年07月23日修正後有關農業用地存在之公路可適用土地稅法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地價稅 • 案例研討(三) 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否申請適用土地稅法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地價稅?

  17. 網路申報 • 網址介紹 南投縣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 (https://niat.nttb.gov.tw) 透過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網站 (http://www.nttb.gov.tw) 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連結。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

  18. 謝謝您的聆聽 祝各位身體健康心想事成 再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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