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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总则.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 制定依据 《 标准化法 》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 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总则. 管理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 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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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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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2. 总则 •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 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 • 制定依据 • 《标准化法》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 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 • 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3. 总则 • 管理机构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 • 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 各有关行政部门 • 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4. 总则 • 制定范围 • 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 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不予立项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 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 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 • 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 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 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

  5.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 地方标准的性质 • 强制性地方标准 •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涉及安全、卫生、污染物排放等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 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 分为全文强制、条文强制。 • 推荐性地方标准 • 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 被法规、规章引用时,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 指导性技术文件 •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6. 立项 • 项目分类 • 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 申请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项目草案。未提交项目草案的,不予立为一类项目。 •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在当年完成标准从起草到报批的全部工作。如当年未能完成,应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 二类项目——研究项目 • 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研究单位应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研究项目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7. 立项 • 提交材料 • 项目申报书; • 项目草案(一类项目提交); • 专利相关证明、专利许可人授权文件(涉及专利提交); • 方式:通过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纸质材料待电子版材料通过网上审核后再行提交)。 • 立项审查 • 地方标准审查部立项初审; • 市质监局审查 • 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8. 立项 • 申报截止时间 • 正常时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立项审查。 • 2009年特例:2009年1月23日截止。以正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未提出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增补。 • 项目调整 • 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 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 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 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9. 起草 • 标准起草组组成 • 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 • 起草单位主要工作 • 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 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 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 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 • 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10. 起草 • 起草要求 • 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 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 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 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 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 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 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11. 起草 • 编制说明 • 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主要起草过程; •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空措施和预案; •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2. 起草 • 征求意见 • 市质监局 • 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 强制性地方标准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 起草单位 • 负责征求相关方意见 • 方式:会议、书面 • 会议: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应当召开会议。 • 书面: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13. 审查 • 送审材料 • 申请审查的公文; • 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 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 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 意见汇总处理表; •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 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14. 审查 • 审查形式 • 会议审查 • 组织机构 • 市质监局:组织全部强制性地方标准和部分推荐性地方标准审查。 • 有关单位:受市质监局委托组织部分推荐性地方标准审查。 • 审查组 • 专家人选确定:有关单位推荐,市质监局确定 • 组成:不少于7人,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 提交专家材料:审查会议5日前由组织机构将会议通知,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专家。

  15. 审查 • 审查内容 •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 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 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16. 审查 • 会议过程 • 起草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 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 形成会议结论与会议纪要。 • 通过条件 • 推荐性标准: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 • 强制性标准: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 • 会议纪要内容 • 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

  17. 批准发布 • 报批材料 • 报批标准的公文; • 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 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批准发布 • 普通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局长办公会批准; • 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市政府批准,市质监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质监局与市建委联合发布。

  18. 备案、出版印刷 • 备案 • 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市质监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 出版印刷 • 正式出版的标准封面上必须印制地方标准备案号。

  19. 标准实施 • 过渡期 •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 部门职能 • 市质监局: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行政管理部门: • 标准发布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质监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 • 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20. 复审 • 复审条件 • 标准实施满五年; • 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 部门职能 • 行政管理部门 • 主动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 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建议。 • 市质监局 • 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 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

  21. 复审 • 复审结论 • 确认有效:进入新一轮循环; • 修订:下一年度进行立项申报,开展修订工作; • 废止:市质监局公告废止。

  2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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