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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2012 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市 2012 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培训课件. 声明. 本课件是对 2012 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理指引的简缩,涵盖不全的地放,请参照已发布的 2012 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事指南。. 政策文件. ◇ 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 (深人社规 〔2012〕3 号) ◇市外调干 —《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深人社规 〔2012〕4 号) ◇积分入户 —《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 (深府办函 〔2012〕 40 号 ). 政策变化 人才引进政策多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人才引进渠道更加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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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2012 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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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培训课件

  2. 声明 • 本课件是对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理指引的简缩,涵盖不全的地放,请参照已发布的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事指南。

  3. 政策文件 • ◇ 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 ◇市外调干—《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 • ◇积分入户—《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 40号)

  4. 政策变化 人才引进政策多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人才引进渠道更加畅通

  5. 政策变化(毕业生) (一)实现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障碍引进迁户。 • 取消城镇户籍限制 • 取消核准和审批区分。 • 单位申办和个人申办条件等同。

  6. 政策变化(调干) (二)市外调干政策做出多个方面重大调整。 1.不再制定发布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不再有重点专业与非重点的区别,所有专业全部放开并在引进工作中一体平等对待。 2.进一步扩大个人申办调干范围。

  7. 政策变化(积分入户) 推进人才评价引进制度改革,外来务工人员统一采用积分入户方式办理。并且在办法中直接规定积分入户分值为100分。 积分要素 两大主要素:个人素质、纳税情况; 四个辅助要素:参保情况、居住情况、 年龄情况、奖励加分; 一个减分指标项目:不良诚信记录;

  8. 积分指标体系较之以往的重大修订或调整: 一是取消基本条件指标积分。 二是新设投资纳税积分指标。 三是提高参保情况指标分值。 四是提高居住情况指标分值 五是调整了年龄情况指标分值安排。

  9. 政策条款

  10.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11.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基本条件: • (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及缴纳社会保险;(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12.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核准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 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13.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4.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15.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 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一)至(十四)项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16.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审批条件: •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17.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18.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 (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 (八)项至第(十一)项投资纳税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

  19.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夫妻条件 •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20.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社保抵扣年龄规定 •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申报条件规定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21. 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 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及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申办需在申报单位缴交工伤保险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22.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3. 业务办理指引

  24. 2012人才引进业务指南变化 • 1、统一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取消原使用的调干系统及招调工系统,上线使用涵盖三项人才引进业务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

  25. 2012人才引进业务指南变化 • 2、延长业务办理时间:实现全年度滚动办理 • 立户登记及材料受理时间 • 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 • 网上申报信息时间 • 2012年4月12日—2013年2月5日 • 入户指标卡一年内有效

  26. 2012人才引进业务指南变化 • 3、简化申报材料:取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配偶材料; 简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未婚、未孕、未曾生育人员须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已孕、已生育人员只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4、优化办理流程:立户登记在系统完,除特殊情况,无需到窗口提交材料。毕业生“农转非”在深办理。

  27. 业务审批部门 • 毕业生:统一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 调干及积分入户:根据申报单位立户注册时选择的业务权属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28. 业务申报方式 • 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为本单位员工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 业务。 • 个人申报: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29. 毕业生接收 用人单位立户登记 调干 积分入户

  30. 立户登记

  31. 一、申办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深圳有营业执照等注册证书、有组织机构代码、有单位社保号;企业无欠税、按规定完成单位相应证书的年检。)

  32. 二、申办模式 •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毕业生接收、调干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本单位业务审批部门确定后,业务年度内不得变更。

  33. 二、申办模式 •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业务材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 无档案保管权用人单位,如办理接收应届毕业生及调干业务,须与我市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建立档案托管关系。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接收应届毕业生及调干业务,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档案保管单位。

  34. 三、申报材料 • (一)立户 • 第一类:无需到市人社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可自动读取用人单位在我市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只需登陆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经系统比对通过后即可注册成功,无需再提交书面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35. 三、申报材料 • 第二类:需到市人社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1、中央、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及集团企业在深分支机构因未在深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社保帐户,无法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正常立户登记的,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36. (1)、人才引进立户申请(无在深社保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在深圳办理的,需予以说明);(1)、人才引进立户申请(无在深社保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在深圳办理的,需予以说明); •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注: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注:如有,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 (4)、 2011年度地税纳税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需有纳税额,且不欠税; • (5)、上级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和同意所属在深分支机构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意见(加盖总公司公章)。

  37. 三、申报材料 • 2、子公司申请加入集团立户 •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立户后,子公司系统申请加入集团,集团公司在系统中给予确认。集团关系确认后,由集团公司提交如下书面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 (1)、集团立户的申请。(需说明集团单位间隶属关系) • (2)、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

  38. 三、申报材料 • (二)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 • 法人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申请档案保管权,其它性质的单位不受理档案保管权申请。 • 法人类机关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立户登记后选择“申请档案保管权”,经系统确认后即获得档案保管权。 • 已立户法人类国有企业如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需提交如下书面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 1、人事档案保管权审核表(法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2、用人单位关于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9. (二)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 •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 • 4、经办人社保卡(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 5、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 • 6、大股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用人单位档案保管权的说明(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 7、投资方是企业大股东的,需同时提交大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大股东公章)和大股东有档案保管权的证明。

  40. 四、办理流程 • (一)单位管理员注册(须在本单位缴交社保的员工) • (二)综合管理(系统操作) • 1、变更单位信息;2、单位经办人管理;3、登记签约代理机构;4、登记档案托管机构;5、申请档案保管权;6、子单位申请加入集团和集团确认; • (7)年度业务初始化。 •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填写上述1—6项信息后,点击“完成年度业务初始化” 并打印承诺书,承诺书在用人单位首次报送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时,一并报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在后续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经办人变更或添加,需在“变更单位信息”档目内重新打印承诺书。

  41. 毕业生接收办理指南

  42. 申报材料 •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 •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43. 申报材料 •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时未毕业的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 • (四)毕业生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

  44. 申报材料 • (五)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此材料。其中,户籍未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户口簿。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 (六)《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已孕、已生育人员毕业生提供。

  45. 申报材料 •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46.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7. 申报材料 • (八)委托代理协议(不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申办提供) •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收的毕业生,需提供单位与代理机构签名的代理协议复印件,协议应包含委托代理毕业生名单,由代理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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