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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解读

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解读. 组织人事处 丁娜 2010.11. 提 纲. 一、教师职称评定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 三、计算机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 八、申报高教系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还必须满足的 其他条件. 一、教师职称评定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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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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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解读 组织人事处 丁娜 2010.11

  2. 提 纲 一、教师职称评定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 三、计算机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 八、申报高教系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还必须满足的 其他条件

  3. 一、教师职称评定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70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当年度已申请教师资格但还未获教育厅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如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视为有效申报,否则不予上会评审。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职称以及博士认定讲师,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错过当年认定时间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4. 1.认定范围以及学历要求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岁,女55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包括在公办高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在编专任教师、民办高校专任教师、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兼职教学人员、高校任教的外籍教师(非中国公民身份人员)、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包括实习指导老师)、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中关于资格认证的条款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 2、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 由高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 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时数累计不得低于30个学时);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6. 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首先应参加广东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四门课程,培训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下旬至10月,利用双休日全脱产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格认定:

  7. 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 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通知精神布置学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 教职工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 各院系、部门向人事处提交《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 各院系、部门统一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鉴定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等申请表格; • 人事处统一组织申请认定人员进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体格检查; • 申请认定人员按报送认定材料有关要求向院系、部门提交个人申请认定材料; • 院系、部门对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整理、装订后,统一提交人事处;

  8. 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 人事处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 人事处公布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并进行上报前公示; • 人事处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认定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 • 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通过认定人员名单 ; • 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认定后公示 ; • 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认定基本信息核实,广东省教育厅下发高校教师资格证; • 认定通过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入教师个人档案。

  9. 二、外语条件 (一)申报副教授、教授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讲师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申报助教资格可免试外语。 (四)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教授、教授资格,或 具备硕士学位申报讲师资格的可免试外语。 详见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

  10. 三、计算机条件 (一)申报认定助教资格,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认定讲师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考试,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详见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11. 四、继续教育条件 (一)Ⅰ类学分年度内必须修满10分,同一活动学分不累计,且不可与Ⅱ类学分相互替代。 (二)Ⅱ类学分年度内必须修满15分,同一活动学分不累计,且不可与Ⅰ类学分相互替代。 详见院字〔2010〕166号文件。

  12.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一)评定标准 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3.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博士学位,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讲师资格条件,可申请认定讲师资格。 2.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讲师资格条件,可申请认定讲师资格。 3.本科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申请认定助教资格;助教资格满3年,符合讲师资格条件,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14.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2.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4.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15.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2.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获教坛新秀奖。 3.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4.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16.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五)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17.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 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一)评定标准 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8.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 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工作资历计算截止至当年的8月31日)的人员,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达到副教授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

  19.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 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2.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经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20.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 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2.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4.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6.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五)论文、著作条件 论文、著作7篇(部)。

  21.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一)评定标准 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 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2.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达到教授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授资格。

  23.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2.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24. 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 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2.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6.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7.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五)论文、著作条件:论文、著作7篇(部)。

  25. 八、申报高教系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还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一)必须直接参与本科生教学,教学评估至少有1次优秀。 (二)申报副教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每学年担任本科层次一门课程(含选修课或系列专题讲座)的主讲教员,年均授课不低于60计划学时,其中理论课(课堂大课)教学工作量基础教师不低于40学时、临床教师不低于20学时。

  26. 八、申报高教系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还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能晋升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1.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不主讲本科课程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在岗年限计算)。 2.任现职期间本科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所在教研室人均工作量的。 3.任现职期间教学评估两次被评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 4.近两年内发生过教学事故的。 5.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较大而被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一年后经督导团审查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6.申报讲师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含生产实习),没有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 7.申报副教授资格,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没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工作者。

  27. 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解读 今天对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作了简要介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组织人事处 丁娜 联系电话:43058 电子邮箱:cocodingn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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