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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进口善后工作

第十六章 进口善后工作. 第一节 进口付汇核销 第二节 进口索赔与退运 第三节其他善后工作. 第一节 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 三、中国电子口岸 —— 进口付汇系统 四、中国电子口岸 —— 进口付汇系统.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定义 它是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有效监测和审查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而采取的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企业,通过 核对注销 的方式审核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 事后管理制度 。. 1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特点. ( 1 )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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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进口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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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六章 进口善后工作 • 第一节进口付汇核销 • 第二节 进口索赔与退运 • 第三节其他善后工作

  2. 第一节进口付汇核销 •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 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 •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 四、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3.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 进口付汇核销定义 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有效监测和审查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而采取的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企业,通过核对注销的方式审核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事后管理制度。

  4. 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特点 • (1)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为线索 • (2)以进口付汇为监管范围 • (3)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为监管对象 • (4)以事后核对为基本原则 • (5)以进口到货为核查内容 • (6)以海关、银行与外汇局的配合为基础

  5.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原则 • (1)属地管理原则 • (2)向谁核销谁负责核查 • (3)核销情况决定进口付汇的直接程度 • (4)单单一致

  6. 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 ★ 申请列入“名录”或办理备案 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在外汇指定银行付汇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7. 1. 申请列入“名录”或办理备案 (1)申请列入“名录” (2)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 相关链接:进口付汇备案表样例

  8. 2.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1)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申领 (2)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 • 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 相关链接:进口付汇核销单样例

  9. 3.在外汇指定银行付汇 • 进口单位将填妥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其他付汇单证一并交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 •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写核销单相应的项目,并按核销单上进口单位的实际付款金额,从进口单位现汇账户划账对外支付,或从进口单位人民币账户购买外汇对外支付。

  10. 4.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 在货到付款项下,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外汇指定银行核查无误即自动核销 • 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支付方式下,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完毕后,在有关货物到货并结清海关手续后30天内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跟踪核销。

  11.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 进口汇付系统的定义 • 进口汇付系统的功能

  12. 四、进口付汇差额核销 •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的定义 • 核销差额的分类 • 多到货核销差额 • 少到货核销差额

  13. 1.关于差额核销的规定 •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14.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15. (3)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16. (4)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4)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

  17. 2.进口付汇差额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 12种不同情况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8. 第二节 进口索赔与退运 • 一、进口索赔 • 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19. 一、进口索赔★ • 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进口索赔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向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20. (一)向卖方索赔 1.向卖方索赔的原因 • 在进口贸易中,买方通常因卖方以下违约行为而向卖方提出索赔: ①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②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21. ③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④卖方交货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损 ⑤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交单据,或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合同规定不符

  22. 2.向卖方索赔的期限 • 买方必须在索赔的有效时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逾期提赔卖方可以不予受理。 ①法定期限 ②约定期限 • 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不仅要考虑商品的性质,还要考虑业务流程的具体情况,索赔期限不宜过短或过长,同时要明确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

  23. 3.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①法律依据 ②事实依据

  24. 4.向卖方索赔的要求 •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主要有: ①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②要求卖方做出损害赔偿 ③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④要求解除合同 ⑤要求卖方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

  25. (二)向承运人索赔 (1)向承运人索赔的原因 • 在实际业务中,买方通常因以下原因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①货物因承运人过失发生短装、短卸、错装、错卸 ②货物因配载不当或积载不良发生损毁 ③载货船舶因不适航、不适货导致延迟交货或货物损毁 ④承运人无端变更航线或航期导致延迟交货或货物损毁

  26. (2)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 •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27. (3)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 向承运人索赔应该准备的单据、证明和相关文件; • 每件货物的赔偿,都有一定的限额,承运人往往不能足额赔偿。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额不足的部分,确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28.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 • 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 • 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 • 3.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29. 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 • 我国保险业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的最后卸货港(车站、机场)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30. 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 • “危险通知” • 进口货物发生危险或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可以了解损失的真实情况或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1. 3.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正本提单或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进口发票、装箱单、重量证明书、公证报告、轮船公司签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海难报告等。 • 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的情况

  32. 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申请直退 责令直退

  33. (一)直接退运的适用范围 • 申请直退的适用范围 : (1)发货后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的

  34.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能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能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能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35. 2.责令直退的适用范围: (1)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36. (二)直接退运的海关手续 1.当事人提出退运申请 2.海关审核受理 3.海关批准 4.当事人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37. (三)直接退运的核销手续 • 1. 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的核销手续: 进口商申请 备案登记 出口退运手续 (1) (2) 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付汇款项时,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注明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号码,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款,并持海关签发的相应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银行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外汇局签发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货物进口合同、运输单据等向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退运退汇处理的手续。

  38. 2. 未付汇进口货物退运的核销手续: (1)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

  39. (2)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在原进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的数量、金额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原进口商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40. 第三节 其他善后工作 • 一、进口货物国内销售 • 二、进口资料归档

  41. 一、进口货物国内销售 寻找国内销售对象 • 自营进口业务 • 进口货物国内销售 向客户报价 探讨交货时间及结算方式等 代理商根据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与委托人办理进口货物的验收交接,结清包括代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交清相关单据、证明等文件。 • 代理进口业务

  42. 二、进口资料归档 • 1.业务资料存档 • 2.进口付汇核销单证的留存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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