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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费

其他规费. 规费科 刘金珠.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堤围防护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规费. 第一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我国现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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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其他规费 规费科 刘金珠

  2.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堤围防护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规费

  3. 第一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我国现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4. 我国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于1990年6月7日、1994年2月7日和10月12日、2005年8月20日先后四次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于1990年6月7日、1994年2月7日和10月12日、2005年8月20日先后四次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5.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和计征依据

  6. 三、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 • 教育费附加率为3%。 •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的需求也在增加。与此相适应,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附加率为1%,1990年8月1日起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率为3%。并强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7. 1986年开征时考虑到生产卷烟和烟叶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对其采取了照顾政策,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2005年10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开始全额征收。 • 具体规定为: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8. 四、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湛江市属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管辖的企业由该局征收教育费附加。其他单位或个人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9.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 1、《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0号) • 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 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 72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10. 六、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 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 因教育费附加是按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部分,要加大核查力度,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此部分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11. ㈡、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稽核查补的“三税”,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将应征费款追补到位。 • ㈢、为了操作方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请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教育费附加的缴费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12. 第二节 地方教育附加 •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 • 现行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我省经财政部同意,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与教育费附加一样,地方教育附加也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 我省于2011年颁布《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13.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和计征依据

  14. 七、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 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的地方教育费的征收及实际操作上应注意的问题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 ㈡、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 第三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 •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 为拓宽精神文明建设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确保精神文明建设资金来源,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50号),决定于同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件建设费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费种。

  16.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规定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范围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5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减免。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机关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规定

  18. 第四节 堤围防护费 一、堤围防护费的概念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省从199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圳、湛江除外)开始征收堤围防护费,湛江市于2008年1月1日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堤围防护费。

  19. 二、堤围防护费的缴纳义务人和计征依据 •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地方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为堤围防护费的缴纳义务人。

  20. 目前,我市堤围防护费的计征依据为缴费义务人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具体为: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个体工商户、门前开票的纳税人(不含个人)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目前,我市堤围防护费的计征依据为缴费义务人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具体为: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个体工商户、门前开票的纳税人(不含个人)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

  21. 三、我市堤围防护费的费率 • 我市堤围防护费率为1‰。 • 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按0.5‰的费率计征堤围防护费。 • 根据《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广东省堤围防护费的费率为1‰-1.3‰,我市按下限费率计征堤围防护费。

  22. 四、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情况 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㈡、个体工商户

  23. 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机关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我省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根据湛水〔2007〕65号,我市海洋石油企业由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代征堤围防护费。

  24. 六、堤围防护费的减免规定 根据《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25. 七、堤围防护费的征管规定(略) • 八、堤围防护费的优惠政策 ㈠、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堤围防护费,按其营业(销售)额的0.5‰征收,具体适用名单由同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外经、物价等部门核准。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 ㈡、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㈢、对个人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26. 第五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概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而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27.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

  28.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保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x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x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29.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 五、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规定

  30. 六、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 七、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入分成入库规定

  31.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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