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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 总论

婚姻法讲义 总论. 主讲讲师:郭丽红.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名称和形式 ①名称:世界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原因:因调整内容、范围不同;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②形式:以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婚姻法;以其规范的编制方法与命令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广义: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多数国家均如此。 狭义: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事项。英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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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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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婚姻法讲义 总论 主讲讲师:郭丽红

  2.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名称和形式 ①名称:世界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原因:因调整内容、范围不同;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②形式:以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婚姻法;以其规范的编制方法与命令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广义: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多数国家均如此。 狭义: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事项。英美国家。 形式: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如中国婚姻法。 实质: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刑法、诉讼法等。

  3.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规范的形式有三种: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②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普通法和宪法、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④婚姻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4.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5. 第二节 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基本特征: 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②婚姻的实际内容是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③公开的一夫一妻;④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⑤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立法的特点: ①法律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唯一手段,而是礼法并重,以礼辅法。 ②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不全面的。 ③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④多为封建王朝制定的统一的国家立法,而非地方立法。

  6. (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立法概况 2、国民党的《民法亲属编》 1930年颁布,共7章171条。特点: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大量袭用了德、日等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三)建国前根据地的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立法。 特点: ①基本原则与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一致。有些结婚离婚的规定更具体。 ②各地区的条例均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7. (四)建国后的立法 1、1950年的婚姻法 共8章27条。基本精神:“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的婚姻法 共5章37条。主要修改: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等方面的修改,增加了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改进了离婚制度,增加了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3、2001年的婚姻法 共6章51条。主要修改和增加: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夫妻财产问题、离婚条件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8. 第三节 婚姻制度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9.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关系 即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或终止。 2、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财产关系 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其发生和终止为前提和条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10. 三、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具有双重属性。 (一)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物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制约和影响,立法应考虑。 (二)社会属性 1、是一种社会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对婚姻家庭有决定性作用。不能夸大自然性的作用。

  11.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 特点:(1)配偶范围比群婚小;(2)成对配偶的同居比一夫一妻不够稳定;(3)是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3、一夫一妻制。即个体婚。从对偶婚演变而来。 产生原因:生产力的发展,父系社会的出现,实行妇从夫居,要求血统纯正的子女承袭父亲财产。

  12. 第二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一夫一妻;2、男女地位平等;3、私法自治;4、契约自由。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3. 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1、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包括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1、禁止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后果:后婚不具有法律效力;构成重婚。 2、反对通奸和姘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在婚姻方面平等 2、在家庭方面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14.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指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属:指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亲属的性质和特征 生物学上的亲属: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 法律学上的亲属: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包括生物学亲属及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的亲属。

  15. 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组织形式的变迁 1、最初是原始人借助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形成的群体,亲属无法分类。 2、出现氏族后分别形成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亲属。 3、进入阶级社会后,家族是通过父系建立的亲属组织形式。 4、某些国家早期亲属立法中有“亲属会议制度”。 5、现代社会中家庭是唯一实体性的亲属团体。

  16.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种类 古代:宗亲和外亲;唐至明清:宗亲、外亲和妻亲;清末以来:宗亲、夫亲、外亲和妻亲。 (一)我国古代的分类 (二)现代亲属的分法 1、血亲: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和配偶三种。 3、配偶:有些国家认为不是亲属,我国认为是。 二、亲属的范围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17. 第二节 亲系、亲属 一、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缘联系。狭义的指血亲的系统;广义的指姻亲间的系统。 (一)按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直系亲和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二)按亲属血缘来源不同分:父系亲和母系亲 (三)按亲属关系性别不同分:男系亲和女系亲 (四)按亲属间辈分不同分: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 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我国古代采取丧服制,外国有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以世代计算。

  18.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法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19. 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 1、自然血亲的发生;2、拟制血亲的发生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二人间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身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 (二)民法上的效力 (三)刑法上的效力 (四)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国籍法上的效力

  20. 四、亲属的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 1、离婚;2、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拟制血亲的终止 死亡;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解除 离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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