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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無暴力、快樂有活力

家中無暴力、快樂有活力.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社工師 張志豐. 父虐母26年 兒作證判離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10.16 台北縣一名王姓木匠多方虐待妻子張姓婦人,動輒打罵,不爽就把飯菜倒掉要她學狗舔食,雖然他兩度立絕不再犯的切結書,但都故態復萌,還曾三天打了四百多通電話騷擾。張姓婦人忍耐廿六年後終於訴請離婚,板橋地方法院判准。. 狼繼父撲姊弟 性侵猥褻判15年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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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無暴力、快樂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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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中無暴力、快樂有活力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社工師 張志豐

  2. 父虐母26年 兒作證判離 •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 2007.10.16 • 台北縣一名王姓木匠多方虐待妻子張姓婦人,動輒打罵,不爽就把飯菜倒掉要她學狗舔食,雖然他兩度立絕不再犯的切結書,但都故態復萌,還曾三天打了四百多通電話騷擾。張姓婦人忍耐廿六年後終於訴請離婚,板橋地方法院判准。

  3. 狼繼父撲姊弟 性侵猥褻判15年 •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 2007.10.16 • 台北市一名失業工人連續性侵、猥褻繼子繼女長達五年,雖然他的妻子否認自己的親生子女遭害,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姊弟都沒有說謊,判處繼父十五年徒刑。 • 就讀國中二年級的長女指控,媽媽目睹她為繼父口交,事後竟打她耳光,責罵她不要亂講話,她氣得蹺家。去年一月底,她把遭性侵之事告訴學校老師,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立即將三姊弟送寄養家庭安置。

  4. 1家7口綁老媽 全起訴 •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林敬殷/台北縣報導】 • 2007.10.16 • 台北縣開雜貨店的李姓婦人,有天要外出補貨,被包括丈夫在內一家六口連同外傭在巷口「埋伏」,一擁而上將她綁起來,然後以有精神病為由送醫,她被關了七天才因醫師認為沒病獲釋。她控告全家人,板橋地檢署昨天將七人全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5. 中國時報 2007.10.16  家有暴力阿公 兒孫屢救阿嬤 • 別以為家暴是中年夫妻的「專利」!已經當「阿公」的62歲黃姓男子,以髒話辱罵阿嬤之餘還出手打人,幸好孫子、兒子力挺相救才倖免於難,板橋地院昨將這名暴力阿公判處3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      黃姓男子經常對妻子暴力相向,儘管2人升級「阿公」、「阿媽」已有相當時日,但黃某還是不改毆打妻子的惡習。由於黃某常因細故打人,黃妻也在去年七月間聲請家暴令獲准。

  6. 中國時報 2007.10.16  眾目睽睽砍妻 落網辯稱自衛 • 何姓男子因不滿妻子向法院申請家暴令,涉嫌於本月12日中午,在土城市學府路上持武士刀,砍傷正欲返家的妻子及岳母。經過警方連日查緝,何嫌終於十五日凌晨落網。

  7. 反抗父母威權 小五童壓制父貼地 • 【聯合報╱記者林宜靜/台北報導】 • 2007.10.16 • 家庭暴力案件,以往鮮少被關注的青少年家庭暴力正快速竄升,這類個案人際關係退縮,父母介入動輒引來拳頭相向,家長擔心影響孩子前途一再隱忍,反而姑息暴力變本加厲。

  8. 「被老婆打?我不打老婆就很好了,還被老婆打?」 • 其實不然。家暴法實施以來,男性被害人愈來愈多。台北縣警局婦幼隊統計96年1到7月家暴通報案件,和95年同期相比,男性遭家暴比例暴增近4倍,從130件增加為478件;台北市的男性遭家暴數字近年也以每年7個百分點速度增加。家暴官說,時代不同,苦命男人愈來愈多了。 • 婚姻暴力比率最高 • 台北縣去年遭家暴案件中,男性約佔7.8%,96大幅攀升到26%,其中又以婚姻暴力的比例最高,佔6成多。對於家暴案件男性被害人的增加,婦幼隊長鄭福恆認為與男人愛面子的心理改變有關,尤其有了申訴管道後,對家暴不再隱忍,報案意識提升,因此降低了男人受家暴黑數,數據便逐年增加。 • 台北市93年男性受家暴案約全部家暴案10.5%,94年為17.2%,95年為24.7%,顯示男性受家暴案以每年7%「穩定成長」。96到9月份為止,男性通報家暴案件已佔所有通報案26.8%。

  9. 歷史脈絡 • 拇指條款(rule of thumb) : 18世紀英美法系允許先生以不超過其拇指的棍棒「教育」太太 • 法律是不會侵入家庭事務,管到窗簾內所發生的事情。 • 1880年婦女運動針對受虐欲離婚者開始提供法律協助。 • 1970年女性主義運動崛起挑戰傳統,認為家庭是因為愛而結合觀念,點出婦女在父權與資本主義下所面對的困境。

  10.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脈絡 • 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 • 1994年內政部委託婦女新知進行婚姻暴力防治之研究 • 1996彭婉如遇害 • 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11. 何謂家庭暴力 •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12. 暴力絕非一次的單一事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 • 孤立:使受虐者依賴他的伴侶,孤單而無外援 • 財務管制:使受虐者仰賴伴侶,特別的脆弱。 • 恐嚇和威脅:使受虐者害怕,擔心若不順從將有可怕的後果。 • 情緒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感到自卑。 • 肢體虐待:使受虐者照著施虐者想要的去做或懲罰受虐者。 • 利用孩子來控制或懲罰母親:施虐者傷害孩子,以要脅母親順從他的要求

  13. 為何會有婚姻暴力 • 婚姻暴力來自施暴者個人之偏差心理或人格特質缺陷所致 • 暴力與攻擊是個體與他人互動而習得的,也就是說個人透過觀察與模仿得來 • 在父系社會裡容易塑造歧視女性的價值規範與制度,以及女性在經濟與安全上的依賴,並造就社會結構婚姻暴力

  14. 暴力循環理論 • 緊張及情緒張力期:有輕微事件發生如丟東西、詛咒等,受暴者仍能有效緩和其情緒 • 激烈毆打期:受暴者行為非常極端無法預測與控制,反抗只會招來更大傷害 • 和解蜜月期:溫柔與悔恨交織的甜蜜舉動

  15. 受暴者心理歷程 • 抗拒一位自己所愛的,且為他深深付出的人,怎會傷害他 • 一開始不認為這行為是虐待,也不認為自己處境有這麼嚴重 • 接受現實,卻也同時相信如果離開,對方可能傷害他,甚至要他的命,而陷入進退維谷,所以受暴者只好以否認來逃避這無解的困境

  16. 婚姻暴力的影響 生理傷害 • 輕度傷害:瘀青、紅腫等局部傷害。 • 中度傷害:明顯外傷,如流血、或被工具毆傷。 • 嚴重傷害:被殺死,或傷重至有生命危險,或造成身體某部份成殘。 • 身心症: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疲勞、緊張等身心症現象。

  17. 心理傷害 • 遭丈夫毆打後,多數婦女感到委屈、害怕、生氣、憤恨, 甚至羞恥。 • 心理反應上會有夢饜、頹喪、恐懼、自卑, 甚至因 極度絕望而有自殺行為出現。 • 在長期被毆、被虐的情況之下,大多有低自我評價、抑鬱、無助,或認為自已做什麼都無法脫離被毆、被虐的命運,也認為自己不可能有任何能力作什麼改變,於是悲觀地長久忍受被虐待的痛苦。

  18. 目睹暴力兒童可能的影響 • 有較多的情緒困擾和行為問題 • 有較低的自我控制有社會能力,以及較差的學校附著與社會問題解決能力 • 有創傷後壓力失調的症狀 • 兒童或青少年目擊家庭中的暴力行為,未來也將比較可能有暴力行為 • 會沮喪、焦慮、身體上的不適、同儕間的衝突、社會疏離和偏見、不聽從成人的話及違反法律,以及其他各種行為問題 • 在目擊父母親之間的暴力行為後,不管是男孩或是女孩都會學到-暴力也是一種親屬之間解決問題的方式。孩子也同時學習到了迫害的行為-男性可以使用攻擊的手段,以獲取權力及控制其他家庭成員 • 男性若是在孩童時期曾經目擊其父母親的肢體衝突,未來攻擊其配偶的可能性將三倍於未曾目擊到婚姻暴力的男性

  19. 家庭暴力的迷思 • 婚姻暴力發生在低社會經濟階層或教育程度較低的家庭。 • 施暴者是脾氣暴躁、長相凶惡的人。 • 毆打行為只是偶發事件。 •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是為兒童、青少年好才打他。 • 家庭內不太可能發生性虐待。

  20. 她為什麼不離開 • 受暴婦女的自我概念較低,因其不斷的受暴經驗,使得她門認為自己無法控制發生在她們身上的事情,也無法從更多的毆打中保護自己,最後她們學習到無法防止發生在她們身上的暴力攻擊,於是產生無助的感覺 • 習得的無助感是一種放棄的反應:「無論你怎麼努力都於事無補」的想法。

  21. 通報的規定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教保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的內容、通報人的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2. 通報的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23. 違反通報的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4.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5. 妨害性自主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26.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猥褻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7. 妨害性自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8. 妨害性自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兩小無猜條款」

  29. 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0. 認識性侵害 • 性侵害是一種暴力行為,更是一種犯罪行為,以性作為藉口的暴力事件。 • 性侵害非單一暴力事件,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權力與控制。 • 性侵害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 被害人易歸責,加害人卸責、否認

  31. 認識性侵害 • 以兩造關係極為特殊: • 陌生性侵害:預謀、臨時起義(順便) • 熟人性侵害:網路、朋友 • 約會強暴:兩小無猜 • 家庭內性侵害(亂倫):親屬間

  32. 認識性侵害 • 性侵害迷思的本質 • 1.對強暴行為合理化 • 2.對受暴後果的淡化 • 3.對受暴婦女的責難    • 4.對受暴宣稱的懷疑 • 5.對加害者的寬容

  33. 誰是受害者? • 受害者從嬰幼兒、國小孩童到老婦人都有,有不少是身穿制服的國中、小學生,很多性侵害和衣著無關。另資料顯示近七成的性侵害受害者是青少年及兒童。 • 受害者男女都有,不限於女性,男性約佔一成。 • 受害者沒反抗並不就是表示不願意,受害者通常因為驚嚇過度或面子問題而不敢反抗。

  34. 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的創傷反應 • 身體的影響 • 心理的影響 • 行為的影響

  35. 身體的影響 • 造成陰道、尿道、肛門得受傷 • 性病的感染 • 懷孕 • 其他器官的傷害

  36. 心理的影響 • 恐懼、焦慮:擔心自己會再度受傷害 • 羞愧感:覺得丟臉、骯髒、失去自我信心 • 憤怒:無法相信他人、對人具敵意、防衛心強、用憤怒掩飾內在不安 • 罪惡感:覺得自己該為此事負責、自己有罪 • 憂鬱:認為自己背負一個永遠都去不掉的污點、 沒有資格過快樂生活、自己和別人不一樣 • 自卑感:自己一無是處、自己和別人不一樣 • 冷漠:以拒絕別人的感情來保護自己、無法和他人建立親密關係、不相信人與人間有純然的關係 、懷疑他人的關懷都是有目的的

  37. 行為的影響 • 不願意參加團體活動 • 出現攻擊或反社會行為 • 不佳的同儕關係 • 如廁困難 • 逃學逃家 • 作惡夢 • 自我放棄、行為浪盪 • 自殺

  38. 如何觀察兒童有受侵害的徵兆? • 行為方面: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如冊困難、逃家逃學、出現攻擊或反社會行為、對性好奇、自殺、做惡夢等 • 身體方面:陰道、尿道、肛門的傷害或感染性病的感染或懷孕 • 心理層面:恐懼、焦慮、羞愧、憤怒、罪惡感、憂鬱、自卑感或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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